성유식론술기 · 卷007a
成唯識論述記
규기가 현장이 엮은 유식 논서를 자세히 풀이한 주석서입니다.
kuiji
20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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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沙門基撰
述曰:下第五以
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述曰:上二字標位
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
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
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
第一也。「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
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
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若爾應遍行攝。
述曰:於五、七、八
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述曰:此
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
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體以
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
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述曰:惡作是
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述曰:今顯緣無
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述曰:以此單名
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
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述曰:釋上不自
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述曰:雖專注微
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
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述曰:世間、聖教
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述曰:下總解二,
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
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述曰:亦通善
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述曰:此下第三,
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述曰:惡作思、惠
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述曰:睡眠思、想
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述曰:《瑜伽》五十
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
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述曰:此下第四,
文復有三。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述曰: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述曰:二行相同,
故一處明。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令心
怱遽者,怱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述曰:身心若安,
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述曰:不深推度
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述曰:尋、伺離
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述曰:自下第三
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
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述曰:初破前師,
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述曰:第三安惠
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述曰:由此理故,
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述曰:謂此各有
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述曰:第三又
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述曰:第一假實。
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述曰:前四說中,
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述曰:下第二師,
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若爾,何言世俗有?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述曰:下以喻
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
非因故。
述曰:自下第二
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述曰:此同《瑜伽》
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述曰:尋、伺與
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述曰:第三、識相應
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述曰: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述曰:《大論》第五
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
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述曰:第二證也。
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述曰:捨受遍相
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述曰:初定有意
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述曰:彼意地苦,
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述曰:第三證也。
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述曰:此下會
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述曰:《對法》第二:
「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述曰:總非前教,
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設無任運亦復何妨?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
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述曰:以此惡作,
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述曰:睡眠與欲
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述曰:尋、伺與四
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
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述曰:第二師說:
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述曰:第五、別境
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述曰:
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述曰:自下第七、
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述曰:此三與本
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說。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述曰:下第八、隨
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述曰:第九、三性
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述曰:下第二別
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
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述曰:聞、思等位,
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述曰:染謂有覆,
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述曰:染無記
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述曰:眠非變化
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述曰:除異熟心,
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
《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
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述曰:二唯欲界,
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述曰:二法生上,
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
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述曰:第一師有
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述曰:第二師說:
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述曰:以離欲時要
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
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述曰:十二、見等
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
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述曰:謂苦根在
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述曰:其彼憂根,
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
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述曰:六十六說:
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述曰:下別解也。
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述曰:於中有
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述曰:《對法》第十及
《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述曰:下立理也。
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
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述曰:下會違
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述曰:緣有無漏、有
無事等,皆准為之。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
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
問已。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
有何失?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
此總言過。
述曰:下別難
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述曰:《攝論》第四頌
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
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
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
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述曰:此意難
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述曰:若但心分
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述曰:如日與光,
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述曰:五十六
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
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
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述曰:下釋有二:
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述曰:以諸心所
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
等。
述曰:言心識者,
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述曰:總結前義,
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述曰:下以真釋。
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
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述曰:問雖但有
現起分位。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述曰:「依止根本識」
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
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
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
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
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識」者,阿陀那
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述曰:七轉識中,前
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
不俱相。
述曰:「五識」者,牒頌
也。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述曰:「隨緣現」者,牒
指頌也。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
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述曰:但由五識
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述曰:彼《解深密》等
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述曰:如《解深密》
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
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
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
生、不生。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所藉眾緣,如前已說。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述曰:「雖亦麁動」,
「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述曰:第七、八識,
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
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述曰:第二翻解
也。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麁事故,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述曰:自能思慮,
有尋、伺故。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
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述曰:問:生下也?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
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
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
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
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述曰:此即第二,滅
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述曰:自下第三,
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
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述曰:《瑜伽》第十說
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述曰:《瑜伽》第十三
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述曰:下第二師。
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述曰:《瑜伽》五十
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
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述曰:下會論文。
《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述曰:第三師
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
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述曰:此意說
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述曰:第十二卷
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
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
有心。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述曰:彼天本有初,
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述曰:此中辨報
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
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顯何義?
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述曰:此以喻成。
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述曰:彼處轉識
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
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述曰:此受無想
處,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述曰:自下第五,
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
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
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
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述曰:自下第二解
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
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述曰:此下別解,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
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述曰:下第二文
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述曰:中品修者,
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述曰:其文可知。
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
說: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述曰:自下第三文
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述曰:第三段中
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述曰:第四段文第
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述曰:第五文第
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述曰:此第二義。欲
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
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述曰:下第六文
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述曰:明二無心
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
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第五釋名。
述曰:彼心、心
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
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又解,二
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述曰:自下文第
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述曰:自下文第
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
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第八義無漏分別。
述曰:以無漏引體
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述曰:前言初修
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
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若爾,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有說《大般若》第十
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
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述曰:文第四,義
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
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述曰:若後二界
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
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述曰:於第八識
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
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述曰:文第六義,
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上來已明見惑訖。
次下明修惑。
述曰:下明修
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
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
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述曰:此第二師
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述曰:此第二問
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述曰:論主初且
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後正義解。
述曰:此第三果
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述曰:下文第二
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
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
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述曰:若頓悟菩
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述曰:復有頓悟
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
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
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述曰:謂有極重
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何故無別悶心所也?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述曰:《對法》第
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述曰:此有二
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
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
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述曰:《大論》第
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述曰:然悶有身
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述曰:二無心定、無
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述曰:上來第二
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述曰:第一師云:死
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
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述曰:第二師云:
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述曰: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述曰:雖六位說
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述曰: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述曰:如五十一、
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
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論主質曰:
述曰:汝立有情
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述曰:却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述曰:依命根數,
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次第二外難曰:
述曰:一有情身
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述曰:下答有二:
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
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正義解云。
述曰:下解有
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述曰:此返難彼,
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述曰:舉心所以
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述曰:以外喻
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
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述曰: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述曰: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述曰:論主喻曰:
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述曰:第四問答。外
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述曰: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述曰:此用前義
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述曰:此論主
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述曰:此第二
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
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述曰:此總結,意
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
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述曰:謂六、七、八
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
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行相,謂見分;所依,謂根;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
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