성유식론술기 · 卷002a

成唯識論述記

규기가 현장이 엮은 유식 논서를 자세히 풀이한 주석서입니다.

kuiji

20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略答。後廣破。

述曰: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述曰:下廣破也。

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述曰:牒有對破

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集色等,細從麁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

述曰: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

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

此是經部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述曰:恐有異計,

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述曰:此中量云:

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述曰:下難無方

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述曰:此敘理也,

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各現。

述曰: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處非西,明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

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三、極

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謂極微。

述曰:此第四、極

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

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述曰:此第五、極

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此障無也。

述曰:若無障隔,

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述曰:由此汝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述曰: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述曰:即申正義。

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述曰:此解識

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述曰:自下第二、

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

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

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

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

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

門分別,如《對法疏》。

述曰:且薩婆多

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述曰:然雖識

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

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

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當知。

述曰:以上總文,

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述曰:下正破執,

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

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述曰:此牒經部

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述曰:和合既假

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無體故。

述曰:舉月為

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

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述曰:此第三牒

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述曰:彼設救言

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述曰: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

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述曰:此第四,敘

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述曰: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

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

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

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無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述曰:三、微相失

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述曰:四、識行相

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

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述曰:五、一心緣遍

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述曰:總結之,

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述曰:自下第三

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述曰:顯具所緣

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

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也?

述曰:自下第二、

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

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述曰:下第三、顯

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

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述曰:言《瑜伽》

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述曰:以此極微

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

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述曰:破有對

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述曰:自下第二、

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述曰:牒有對非,

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論》等說。

述曰:自下第三、雙

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

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述曰:次却詰也。

述曰:此下第三、

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

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引。

述曰:下第二、別

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麁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

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

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述曰:汝所執待因

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

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述曰:別有一物

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述曰:此非彼計。今

設徵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述曰:若非是

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述曰:汝執此風

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

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為表也?

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述曰:此下第二、破

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

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

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

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

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述曰:第二因破。或

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故,得為喻也。

述曰:此中約前破

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前。

述曰:此述正義,

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述曰:第二、例破無

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例破之。

述曰:第二、申正

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述曰:此無表色

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者,不律儀業。「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

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業故。

述曰:此中二無

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

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應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述曰:此總答。

下別顯。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

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

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述曰:此第三發

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

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

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述曰:非但意

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述曰:前解思業

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述曰:自下第三

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無為。

述曰:外返詰也。

述曰:下以量斥,

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

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

述曰:此難作用,

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一向異,亦無過失。

述曰:舉其宗

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述曰:即第二段

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述曰:下第三段,

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為也,簡不定失。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

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此,不繁廣引。

述曰:下別破異

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文言且者,顯簡持義。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述曰:此顯異

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述曰:結經證有。

述曰:以教理

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述曰: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初中有四,第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述曰:第二、難寶

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述曰:何故於寶

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述曰: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述曰:寧知善、惡

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

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述曰:未得、已失現

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

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為;

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得法。

述曰:一切未得應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述曰: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爾者,次論主難。

述曰:諸有為相,應

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述曰:若法由

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述曰:所待之餘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述曰: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次論主難。

述曰:即是現在

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述曰:不離有情

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

無故。

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無用也。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後解勝。

述曰:以得無實

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述曰: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述曰:五十

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

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

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

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問:何故種分為二,現唯立一?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又影顯故。

述曰:此顯「非得」翻

「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今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無漏。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子在,不屬所依故;或即屬所依,種子即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

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述曰:五十二說:

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述曰: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述曰:初問有

由;次彼部答。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述曰:經明不

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述曰:下有三難,

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緣有故。

述曰:論主難云:則

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意也,請審詳之。

述曰:此下第二、

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又體是能同故,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述曰:彼同分既無

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同事、同欲故。

述曰:若爾,即應

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

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述曰:申正義

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述曰:薩婆多師

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述曰:此論主責,

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述曰:此即第一、

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持命。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

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述曰:下文第三、假

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識性故;經言三法,三法者何?

述曰:此論主答。但

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述曰:此外人云。若

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述曰:此論主答。識

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而無有識。

述曰:此外人問。

述曰:此論主答。言

「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壽。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述曰:下第三卷自

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無色厭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義應思。

述曰:「遍」簡色及

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述曰: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

根無所屬。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名命根,故唯種是根。又解云:此識種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雖知二解,或本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或命根應非一,以種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述曰:論主問彼

實有所由。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

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述曰:下有二難,

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無心定者,次下正難。

述曰:應入無

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

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述曰:此為第二、

假遮非實難。「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述曰: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述曰: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述曰:由是增上

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

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此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定體。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解。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故。前解為勝。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識何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三師。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就別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當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