성유식론술기 · 卷002b

成唯識論述記

규기가 현장이 엮은 유식 논서를 자세히 풀이한 주석서입니다.

kuiji

20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二說,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述曰: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此下別破有七。

述曰:第一、六轉

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立量云:之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

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主破云。

述曰:第二、能、所

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為之相?

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

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述曰:第四、四相

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述曰:此論主難,彼

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違;不離體故;如體。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

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述曰: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又難此師。

述曰:第五段有

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難,論主答破。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述曰:既有同類親

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為無用。

述曰:第六、體等

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述曰:彼若救言:三

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述曰:第七、有無

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此定去來無。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述曰: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述曰:子段第三、滅

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

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述曰:子段第四、

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述曰:第二、總結非

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今略不破。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

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可知。

述曰:自下第二、

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

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述曰:第三、約世

辨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

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述曰:此文正述

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述曰:雖於一

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述曰:此則正敘

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

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述曰:總結相假

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

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如餘處說。

述曰:自下第六、

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述曰:外人第二、

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述曰:論主第三、

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述曰:此下別破

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詮。

述曰:下第二、名

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今取生破,顯類破之。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

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難。

述曰:色等法上

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

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述曰:此正難

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

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義。

述曰:第二子段,正

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述曰:論主質云:

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

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彼無能詮故。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述曰:論主詰云:汝

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下論主

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

述曰:下申正義,

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

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述曰:二、顯三用

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

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

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

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述曰:三、明不

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述曰: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

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

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

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為教。

述曰: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述曰:「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述曰:此是大眾

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述曰:論主破之。

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

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述曰:有餘部執

「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戒等。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為量遮破。

述曰:此即最初、

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述曰:此即第二、顯

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述曰:即是五識

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述曰:此雖現見

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所受用物。

述曰:一切世

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述曰:此五色

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述曰:且三無

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

述曰:汝宗無為

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述曰:此舉有法

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

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述曰:此舉同喻

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

述曰:此定外人,三

體各一。

述曰:且彼虛空

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此舉宗已。

述曰:更舉一因,宗

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述曰:彼言虛空

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述曰:更審外人。

述曰:有、無並難,色

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別。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

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

得非擇之法。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述曰:汝執此三,各

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述曰:此等比量,

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述曰:別破空多。汝

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述曰:大眾等四

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述曰:諸無為

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無過失。

述曰:下申正義

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述曰:此無本質,唯

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述曰:聞佛、菩薩

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述曰:由曾聞

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說八識。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

述曰:所現空相

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述曰:此顯空等依

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述曰:此空無我

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之體。

述曰:釋法性名。性

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述曰:即此真如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述曰:若離第三

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述曰:善等真如

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

顯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

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不有。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

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述曰:遮一說部一

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實。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

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述曰: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述曰:此即第三、總

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

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

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

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述曰:言「餘乘」

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此成所取無,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述曰:薩婆多等

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述曰:謂立量云:

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諸部皆許幻事非實。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

述曰:為外道等

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述曰: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述曰: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述曰:顯非外

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述曰: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述曰:識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

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三科。

述曰:第六識中

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

通,十地中斷。

述曰:顯由外

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述曰:正顯外緣,

釋「分別」義。

述曰: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述曰:自性即

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述曰:分別相麁,

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述曰:下顯所依

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述曰:心之所變皆

因緣生,一切故有。

述曰:此顯所執,

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述曰:內心所變

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述曰:依前依他

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下以經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述曰:此總結也。

述曰:釋外法無

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述曰:比量應云: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

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述曰:下顯世間

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述曰:如經頌

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述曰:此吠世師

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述曰:下申理、喻

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述曰:申喻有二,

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

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述曰: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述曰:此破真事無,

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述曰: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述曰:下別破也,

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述曰:顯其非

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

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述曰: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述曰: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述曰:今總結之,

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

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述曰: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述曰:若外救言:

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故。

述曰:下在人

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述曰:世間但說人

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述曰:即總結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

異前也。

述曰:上來已破

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

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述曰:下別顯有

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述曰:如色法等,

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

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述曰: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

述曰:下第三、文總

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聲起。

述曰: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述曰:說為能詮

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述曰:此總結也。定

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述曰:此顯似事

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述曰:總結前所明,

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

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述曰:下顯正教

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述曰:即《厚嚴

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述曰:於中有二:

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

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述曰:合解下

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

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述曰:謂第七

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說。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述曰:謂前頌言「及

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

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言。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述曰:初牒能

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二義解能變也。

述曰:次依標解

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果故。

述曰:不以等流

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記,六通三性。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

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

明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當說。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述曰: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為識。

述曰: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述曰:前因能變

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爾。

述曰:顯異熟因

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述曰:釋生何

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

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

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述曰:雖異熟果

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述曰:初一、三判

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述曰:

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

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

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

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述曰:第一合解

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述曰:此釋藏

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述曰:能持染

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當辨。

述曰: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述曰:自體是總,因

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

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述曰: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

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述曰: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

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述曰:此即頌名

結上頌中異熟果相。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有何意耶?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

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現行識。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通。三相一種〔如《樞要》說〕。

述曰: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

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唯有現行?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下第三結。

述曰:謂此識體

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說三相。

述曰:下第二、廣

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

結之。此即初也。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

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述曰:種望所依

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述曰:本識是體,種

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

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述曰:此安惠等

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故。

述曰: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述曰:謂此種子

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

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義皆同故。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述曰:此種雖依

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述曰:此護法釋:見

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若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述曰:此有漏種

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述曰:能所生法

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問:何故爾?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述曰:此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

有此義,故次論問。

述曰:第五十七、

〈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異熟生。

述曰:此諸種子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述曰:如眼等識異

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

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又有不齊釋。

述曰:此無漏種

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

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護月等義。

述曰:於中有

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

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今從熏生。

述曰:此言即是會

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述曰:此證種子

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述曰:由此故知,

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述曰:「法」者,道理

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是本有。

述曰:此則曲結,有

漏、無漏合法爾經。

述曰:此第二

,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

述曰:第二、偏引

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述曰:此《地持》、《善

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

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

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耶中有此種故。

述曰:即結無

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

生。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述曰:無漏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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