성유식론술기 · 卷005b

成唯識論述記

규기가 현장이 엮은 유식 논서를 자세히 풀이한 주석서입니다.

kuiji

20권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義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述曰:

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述曰:即是第二,

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前位。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述曰:此法執

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述曰:即平等智

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

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可知。

述曰:此第三,

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問:若許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故亦無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緣真俗。前解為勝。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

執。

述曰:自下第

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廣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為本故。難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為不了。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述曰:下顯體、用

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

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述曰:廣前第

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執。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執故。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何?

述曰:明此二

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

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述曰:重諍八地

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障三處過也。

述曰:八地已上,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經文也。

述曰:八地已去

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

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問:何故上

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述曰:於二乘

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

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

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

故。

述曰:有四無

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述曰:三緣不攝,

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述曰:文中有三:

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

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為量。

述曰:是總答也。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述曰:雖通八識

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述曰:即是彼

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述曰:謂《入楞伽》

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述曰:經教成佛

說,第七非無。

述曰:此大小

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

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述曰:釋頌初半,

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少別。

述曰:釋頌後半

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

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

拘。

述曰:釋第四句,

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

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

結。

述曰:此結前顯教

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述曰:此第七識

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後理徵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何名不共?

述曰:下釋有二:

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

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

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惠眼」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述曰:真義之

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述曰:說「異生類

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不爾恒行。

述曰:下正申難。

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述曰:若謂不共

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述曰: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述曰:下有三

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述曰:此師有

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

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故,是為一失。

述曰:依《瑜伽》等

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述曰:論說與四

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證此三非隨惑也。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

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

述曰: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主應爾。

述曰:餘三為主時,

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述曰:下文有

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

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述曰:下問答辨

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

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名不共等。

述曰: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述曰:此外人

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述曰:此論主通。無

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

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述曰:此第二釋,

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見正文。

述曰:下顯差別

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

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述曰:下引證

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

「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述曰:下釋別。此

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述曰:第二,不共

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無明所攝。

述曰: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

彼俱有」。

述曰:自下第二,

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述曰: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法。

述曰:此舉有法

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述曰: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述曰:第二上座

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述曰:第三經部

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爾。

述曰:若說芽、影

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述曰:「極成意識」

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

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

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述曰:自下第三,

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述曰:第二,破薩

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

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述曰:彼言去、來

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名意?

述曰:經部宗言,

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癈,已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述曰: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述曰: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

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述曰:自下第四,

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

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述曰: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數多少別也。

述曰:而彼救言,

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

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述曰:設言,但因六

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述曰:第三總結。

述曰:自下第五,

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心之義,二說如後。

述曰:下第二文。

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言長時。

述曰:以餘具縛

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

述曰:第二,薩婆多

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難云:

述曰:中間長時無

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無我執故。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述曰:長時雖不

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述曰:汝去、來世非

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述曰:小乘救言:去、

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述曰:上已破故。此

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有我執。

述曰: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種子者。

述曰:唯除藏識餘

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述曰: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述曰:自下第六,

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述曰:下第二

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何以知然?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故。為證此義:

述曰:《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

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漏,至後當知。

述曰:無性《攝

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

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也。

述曰:第二,破他。

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

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述曰:其世體無,猶

如兔角,故縛無也。

述曰:彼若救

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述曰:第二,大眾

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述曰:第三,經

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述曰:彼若救

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

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述曰:此即牒前

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述曰:若以漏發

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

述曰:第三,成有

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發。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漏義,簡無漏法。

述曰:有漏現行

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

有漏。

述曰:異生三種既

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為會前疑。

述曰:無學有漏,

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述曰: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述曰:自下第三

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述曰:總第三文

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述曰: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述曰:於中有

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問,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

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雖有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述曰:今初頌中有

四門義,如文可知。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

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

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述曰:解第二句頌,

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

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述曰:謂根與境各

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

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

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

說。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勝於境故,偏

從根稱。何謂五義?

述曰:謂依於根,根

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發者,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

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述曰:若如所問

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為一解。

述曰:謂眼等五,亦

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

意、色二所依故。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述曰:謂識有六,相

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八得名意別,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述曰:此亦依士釋,

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述曰:謂了境名

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述曰:前之五識

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述曰:謂十二

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

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名別,是本義意。

述曰:由斯理故六

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乘?

述曰:下料簡也。

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述曰:彼第二卷

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

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說。

述曰:《佛地論》第

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

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述曰:下顯不

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一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說。

述曰:然所依少

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述曰:於中有

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

中解。

述曰:釋心、意、

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能了別境名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述曰: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

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已,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述曰:彼經且說

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轉依位,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見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言。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總言了境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述曰:餘依者,即分

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

境立名,如次前說。餘了者,若自證分,如

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

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同。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述曰:此即問起。然

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述曰:此舉頌答,即

顯六識並通三性。

述曰:別釋有三:初

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

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且何名為善?

述曰:謂一一法

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述曰: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

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述曰:此違順

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述曰:此中未必

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為言。

述曰:義准不善,

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述曰: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

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

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化。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時各別性攝?

述曰:自下第二

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轉識同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述曰:第二因云:

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導生。

述曰:若雖導生

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

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緣之理,如下當解。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

會此文云。

述曰:下釋難也,

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故。

述曰:此師正義。

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

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

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已下為理。

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

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述曰:此釋難也。

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述曰:下引證也。

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不聞,如何出定?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

欲界聲等境也?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述曰:此顯聞聲

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述曰:返成耳識,

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

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方始出定。

述曰:上引教已;

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述曰:此結。五、六

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意識同緣?

述曰:下解違也。

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述曰:彼雖非證,

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多分有二義: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薩故。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耳同緣?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雖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

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答:文不遮二種俱得。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述曰:且散心位

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述曰:自下顯在

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

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應細拾文推其義理。三乘無學、菩薩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

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述曰:此問起也。

述曰:上三句,列六

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述曰:下文有

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

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

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述曰:自下別解

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

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

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

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

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述曰:舉喻已顯,此

亦如是。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心同異。

述曰:上解心所

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

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釋名者。

述曰:助成心事,

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何以知者?

述曰:上總舉;下

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

述曰:觸能取三,

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述曰:言說因相

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

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

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述曰:《中邊》第一,

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述曰:子段第三,結

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

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

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

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各別故。

述曰: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述曰:結數也。此中

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五蘊》、《百法》同也。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

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述曰:二十隨惑,

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述曰:會文有

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也。

述曰:即彼第

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述曰:一一

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述曰:善中地者,

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

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

句、受俱。

述曰:於中有

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

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

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述曰:增上出

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述曰:五識通依

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述曰:一云,若憂

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

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漏攝。

述曰:此准前說,

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斷。

述曰:非二,謂非

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述曰: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述曰:此說有四:

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無記。

述曰:欲界見道惑

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說苦根。何以為證?

述曰:下引證

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述曰:《雜集》第四

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

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

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述曰:此門有

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

五名。

述曰: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述曰:又在五識

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麁動;勇者勇躍。

述曰:翻前三相,

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故應分別。

述曰:下辨處位:

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述曰:大乘初、二

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

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述曰:第三禪中

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述曰:上解悅受;

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述曰:此中第一。

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

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說?

述曰:六十六等

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述曰:《瑜伽》第五,

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述曰:此結也。以

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述曰:下護法等

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

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述曰:其諸地獄

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述曰: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述曰:五十八云:

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爾。

述曰:既言三受

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述曰:五十七說。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

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爾。

述曰:三、立理,有

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苦故。

述曰:二、返詰。此

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無兼取客捨。

述曰:三、更徵有三:

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述曰:汝以受依

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

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絕諸位不行。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述曰:不應《瑜伽》

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故。

述曰:下別生徵。

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述曰:彼若救言:

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解。

述曰:汝設若以

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述曰:隨何男、女

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述曰: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受苦故。

述曰:非於彼

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緣故。

述曰:故彼第八

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述曰: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答: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無,亦無妨。

述曰:四、總結。彼三

法種成,現不成。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

有等流樂耶?

述曰:四、會違有

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會通文。

述曰:又《對法》第

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述曰:下會六

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

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憂,實非憂受。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述曰:初、二近分

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述曰:地法無故。

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也。

述曰:五、總結也。

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

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述曰:此下第二,

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述曰:於中有

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第二師云:

述曰:此亦同前

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述曰:此中所說

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

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述曰: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

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慮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無漏八識,應束為義幾師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