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Demonstration of Consciousness Only · 卷009a

成唯識論述記

Cheng weishi lun shuji

Kuiji's detailed commentary on Xuanzang's Yogācāra synthesis.

kuiji

20 fascicles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述曰:雖有七

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

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

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

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述曰:下廣答也。頌

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述曰:解所執中

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

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述曰:以此計心

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述曰:妄分別故,

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此體是何?

述曰:此性即是

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述曰: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述曰: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

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述曰:義與前同。

述曰:所依執處與

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述曰:後半頌,即

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述曰:此問辭也。下

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述曰: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述曰:若有漏心有

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述曰:聖教中說二

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述曰:所執自性

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述曰:下文有三:

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所以者何?

述曰:下證有十,十

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述曰: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述曰:五、八既無計

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後難之云。

述曰:非五、八識恒

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述曰:我、法二執必

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述曰:《瑜伽》等論皆

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述曰:相違之法不

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述曰:若無漏心,必

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

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述曰:又若有漏心

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

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述曰:下文會違

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述曰:此會第二,

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述曰: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

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述曰:第八俗智

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

分也。

述曰:若如來智無

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述曰:此會第三

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述曰:由此如上

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述曰:識品雖二

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

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

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十三者無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無。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

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述曰:若言能遍計

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述曰:三性之中

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述曰:此外人問。七

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述曰: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述曰:所執雖

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

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述曰:問體相也。

述曰:問二差別,合

二問也。

述曰:此師有二:

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述曰: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

分非有?

述曰:辨二差別。

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

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

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述曰:第二師說。

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述曰:下引證也。

《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述曰:又五法

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

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述曰:下破斥中,

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述曰:若許無漏

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述曰:第二難也。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述曰:第三難。所

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述曰:第四難也。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述曰:第五難也。

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述曰:結正也,

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

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

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

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述曰:釋頌中「緣所

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述曰:釋「分別」字

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述曰:第二又解,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述曰:依二空門

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

三義,名圓成實。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述曰:由此真如,一

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述曰:「遍」簡自相,諸

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述曰:淨分有為

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

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述曰:雖有、無為

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

四句。初總;後別。

述曰:此總解也。

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

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述曰:下重釋第

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述曰:釋第四句

「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述曰:遍計所執、依

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述曰:意言,真如

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

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述曰:下解第三

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述曰:又釋一義。

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

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下釋下第三句。

述曰:此問譬喻。

述曰:頌言如無常

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述曰:若定異者,

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述曰:結上文

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述曰:釋此所以

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

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

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述曰:先證真如

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述曰:下成前也。

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述曰:此顯依他

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

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述曰:此是《厚

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述曰:此總也。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述曰:於此依他,

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述曰:於依他起,

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述曰:此總結也。故

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

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

性訖。

述曰:下諸門釋,

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述曰:此略總答。

述曰:如論可

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

述曰:有漏心等及

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

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述曰:第二,七真

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

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

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述曰:一切有為

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述曰:因二空

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述曰:《顯揚》云:

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述曰:下四是

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

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述曰:既出體已,

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述曰:《中邊》

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

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述曰:亦約詮無漏

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述曰:三性、六法相

攝門,此為問也。

述曰:六法如文,

《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述曰:初問可知。

述曰:此總答彼相

攝不定。

述曰:初是《瑜伽》

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述曰:逐難會

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述曰:舊《中邊》上

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述曰:約見、相門,

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述曰:十卷《楞伽》

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述曰:餘文可知。

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述曰:世親《攝論》

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述曰:「等」者,等自

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述曰:遍計所執

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述曰:由彼四說,

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述曰:此下第二、

五事相攝門也。

述曰:五相者,一、

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述曰:第三,能詮、

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述曰:第四,執著

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

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

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述曰:第五、四法

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問: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

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

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述曰:《瑜伽》三十

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述曰:《辨中邊》說:

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

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述曰:第六、四諦門,

此為問也。

述曰:下文有三:初

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述曰:下廣有七,

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

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述曰:一、所取苦,

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述曰:初空可解,

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

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述曰:一、無相無

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述曰:何因苦諦

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

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述曰:平等而

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

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述曰:一、自性滅,

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述曰:一、遍知道,

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述曰:遍知名寬,故

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述曰:下總結也。

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述曰:七、三法相

攝門。此為問也。

述曰:皆通三性,

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

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

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述曰:忍者,智也。

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述曰:八、二法相攝

門。此問起也。

述曰:假世俗者,

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述曰:第一,勝義,

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

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

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述曰:九、凡、聖智境

門。此問起也。

述曰:初性是無,

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

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述曰:十、假實門。

述曰:初性有名

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述曰:此第二,性

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

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

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

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

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述曰:七十二,五

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述曰:十一、三性對

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述曰:若言異者,

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述曰:自下第二,

總結止繁。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

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Part of: Mind-Only and the Middle Way: Yogācāra and Madhyamaka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