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Demonstration of Consciousness Only · 卷006b

成唯識論述記

Cheng weishi lun shuji

Kuiji's detailed commentary on Xuanzang's Yogācāra synthesis.

kuiji

20 fascicles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述曰:別解六位。

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述曰:《百法》等說癡

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

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述曰:自下第二

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

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

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自會。

述曰:若發業、若

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述曰:「於苦、苦具」

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述曰:瞋必起業,

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述曰:於理、事者,

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述曰: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述曰: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述曰:於勝德法

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本說。

述曰:有七、九

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謂

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處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相應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

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述曰:此中說

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述曰:疑以慧為

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以文證。又訓釋中。

述曰:所謂「末

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述曰:別有自體。

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述曰:五十五說

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

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

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述曰:訓釋辭中,

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即治療?

述曰:又且「末底」

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述曰:文中有二:

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

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述曰:此總標舉。

述曰:下別釋

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薩婆多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薩」義,故「薩」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

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述曰:謂二十句

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答:我為根本,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六十五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

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述曰:謂由於前

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述曰:此下別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見。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

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度。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四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

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但是染惠。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故,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

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色等如前說;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義准上;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無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

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

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述曰:謗因者,謂《對

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

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攝。

述曰:「二無因」

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問: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執無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說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

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如前語;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為愚戇而起。

述曰:一、見現在

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涅。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述曰:「自在」者,自

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謂帝釋;「梵」謂梵王;「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問:無不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地起。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見。

述曰:即一切

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

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戒取。

述曰:計非道

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知。「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

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等故。

述曰:此於諸見,即

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知。

述曰:謂依諸

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眷屬為勝能得淨?

述曰:此有二解:

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述曰:若非影說

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釋之言,彼亦計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道計道等。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述曰:此初門中

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

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述曰:疑一及邪

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望,更無異說。

述曰:下異解釋。

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述曰:此引教也。

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

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述曰:此以世事

釋成前義。

述曰:下文有三:

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

說無常見。此如何等?

述曰:引事也。

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

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

定有俱生,此以事證。以教成者。

述曰:類教也。《顯

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若爾,前師如何釋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述曰:此下第二自

類相應,此問起已。

述曰:答文有六:一、

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述曰:染、憎不俱,

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述曰:此釋愛、疑

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述曰:見即五見,如

《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

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述曰:愛、見二種

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述曰:第二,瞋為

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述曰:釋與疑

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

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述曰:又順、違事解。

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

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述曰:此必不俱。

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述曰:瞋與三見

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述曰:斷見返此我

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述曰:惡事、好事

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

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述曰:下第三慢

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述曰:此總明慢

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述曰:斷見及慢

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述曰:准下憂俱,初

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述曰:下第四,疑。

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述曰:下第五,五

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述曰:下第六,無

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

述曰:此為問起。第

三,識相應門。

述曰:第七、八識

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述曰:第四,諸受相

應門。此問起。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述曰:逐難釋也。

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

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述曰:第二,明慢,

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述曰:俱生之慢

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述曰:其地獄中與

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述曰:所以者何?

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述曰:第三,明

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

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述曰:若緣憂

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述曰:第四,明身、

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述曰:分別二

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述曰:此第二師,

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述曰:引論為證。

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

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述曰:下明麁相

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述曰:下明俱地。

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述曰:貪等與喜、

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述曰:此問起也。第

五、別境相應門。

述曰:貪等四法

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

有定故。

述曰:此之六法

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

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不?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述曰:此問起也。第

六,性門。

述曰:瞋唯不善

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述曰:在上二界,

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述曰:欲界應分

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述曰:即唯除瞋,

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

因。

述曰:重顯二見

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問:此二見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述曰:此下第七,

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述曰:子段第

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若爾,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為必無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當於此時,欲界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述曰:此顯伏

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顯非頓伏。

述曰:何以世間

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

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復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述曰:下分別惑

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雜故。若爾,見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如《樞要》說〕,。

述曰:此總立

宗。

述曰:《對法》第六,

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

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

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述曰:謂餘三見、

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

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述曰:第三子門,

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述曰:此唯見斷。

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述曰:「總緣諸行

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

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生故。

述曰:謂癡、疑、邪

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述曰:《對法》第六、

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乘也;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述曰:一解云:無

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述曰:上地之惑

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述曰:如前已

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述曰:癡已極成,所

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

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述曰:五十八等

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下故,總緣者得。

述曰:第八大門

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述曰:此問第九三

斷門。

述曰:此即總答。諸

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述曰:分別皆見

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

述曰:下別解斷。

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

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述曰:下別解分

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等緣見、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緣念住。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

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處」等,是行相總。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見?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應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述曰:集、滅、道三

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問: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

者說,理亦無失。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述曰:以上總解迷

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述曰:見、戒二取

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述曰:於自見起

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述曰:若此九相

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爾,何故前言十皆迷諦?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述曰:於集、滅、

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

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述曰:瞋亦親迷

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述曰:未盡理故。

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述曰:疑、三見、無

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述曰:身、邊二見

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別,彼麁行相故。

述曰:瞋及除前

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有事、無事門。

述曰:煩惱心等,

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此中煩惱何者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

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無事故。如說《樞要》。

述曰:此下第十

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

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

述曰:自下第十

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述曰:謂有、無異熟,

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述曰:結前生後。

述曰:下第四段,明

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

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

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

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釋頌之

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又說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義,

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

述曰:自下第

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

述曰:自得俱

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述曰:自得俱

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

當如下知。

述曰:今以時分、

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述曰:此顯作

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述曰:此對外人

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述曰:恨忿後起,

餘文可知。

述曰:熱惱為業,

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述曰:自作罪已,

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述曰:皆由不

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述曰:諸覆罪者,

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述曰:論據無智

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述曰:二論說掉

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

說。

述曰:追先忿、恨

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䖧惱螫於他人等。

述曰:此釋前業,

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述曰:「殉自名利」,

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

述曰:「財、法」者,資

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爾也。

述曰:「矯」謂不實

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

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體,同於《對法》。

述曰:「險」者,不實

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㥜他」者,《顯揚》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說。

述曰:於有情所

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

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惱心也。

述曰:瞋障無瞋,正

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述曰:憍中於自

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聖者不緣已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知。

述曰:此返慚相,

應准前說。

述曰:准返善中

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

《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述曰:總解有

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

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

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述曰:下難古有

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述曰:此不俱生

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述曰:次非實有

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述曰:此解行相。

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

說。

述曰:下釋違文,

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

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述曰:會相違

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述曰:令心不

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述曰:初師謂唯

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述曰:第二師說。

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述曰:申正也。諸

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

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述曰:第三師說。

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述曰: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述曰:此申正也。

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述曰:破第二師

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述曰:此乃

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

述曰:此第一師。

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無別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述曰:會論如

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述曰:此第三師。

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喻。

述曰:此釋說名

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

述曰: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述曰: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與癡何別?

述曰:下辨差別。

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瞢沈重。惛沈於境,𧄼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述曰:下廣有三:

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

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述曰:下解不

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述曰:若於染法

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

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

述曰:業中增者,

是滋長義。

述曰:非但於

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述曰:此以喻成,

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

性,應知廢立。

述曰:何以不依

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述曰:由失念故,

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

故,名為失念。

述曰:此初師云

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述曰:此第二師

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

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述曰:此第三師

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述曰:餘文可知。

「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

述曰:此第一師

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述曰:第二師說

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述曰:此之三法

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

述曰:述第三師

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述曰:謂「躁擾」是

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述曰:下顯差別。此

問掉.亂用何差別。

述曰:下論主答。掉

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

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

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述曰:雖一念中

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

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

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述曰:答此問

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

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染心。

述曰:非迷

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述曰:第一師

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述曰:此第二

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述曰:此第三

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頻會。

述曰:自下第四

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

「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

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述曰:自下第

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

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述曰:自下第六,

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

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

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說二十更不說餘。

述曰:然此二十

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述曰:自下第二,

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述曰:此第二,俱

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

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當知。

述曰:第三,自相

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述曰:無慚等中

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述曰:若八遍染,

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婆多尋、伺二法。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體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時,體無乖返。問: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答:不爾,法性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

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述曰:《對法》六中

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述曰:第四,諸識

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述曰:第五,受俱門。

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述曰:此第一師。

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述曰:此第二師。

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數說,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述曰:問:忿等如何

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惱中說。

述曰:此上所說

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述曰:第六,別境

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述曰:此中忘

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說,故言「染念、慧」等。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生?

述曰:念緣曾習,

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無過失也。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述曰:染定起時,

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述曰:第七,根本相

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述曰:小十行、體

性俱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述曰:忿、恨、惱、

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述曰:慳與癡、慢

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述曰:「憍唯癡俱,

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

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

不俱生。

述曰:此三與貪、

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

述曰:第八,三性

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無記故。

述曰:第九,界門。

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述曰:第二,子

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

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述曰:此十忿等

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

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述曰:十下緣

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述曰:此第一師,

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述曰:第二師說,

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相細故。

述曰:中二忿等,

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

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述曰:第十一學

等門,可知。

述曰:下第十二,

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述曰:第二子

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述曰:第一師唯

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

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述曰:下第二段,

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述曰:第三子門,

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緣淺故,何妨不迷。

述曰:又說七得,

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述曰:下第十三,

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述曰:唯有無漏所

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

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Part of: Mind-Only and the Middle Way: Yogācāra and Madhyamaka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