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ary on the Demonstration of Consciousness Only · 卷003b
成唯識論述記
Cheng weishi lun shuji
Kuiji's detailed commentary on Xuanzang's Yogācāra synthesis.
kuiji
20 fasc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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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義。
述曰:此初問也。
述曰:此舉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述曰: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
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述曰:更有餘能,
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述曰: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述曰:經明生滅,
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述曰:由前理教
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述曰:由此思體
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
「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
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
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述曰:此即總舉
唯受所由。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述曰:觸之所取
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述曰:此立宗也。
述曰:自下三因,此
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述曰: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述曰:解第二
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述曰:謂作意等
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
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問:既爾應說。
述曰:即是作意
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難中復應思擇。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述曰:此敘彼計,下
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述曰:此敘彼計,《集
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述曰:應非遍
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
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述曰: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述曰:解「起愛為
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
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述曰:初敘彼
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彼師評云:
述曰:唯自性
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述曰:今應問
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述曰:此牒彼計。
述曰:正難於彼。
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
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故。
次第六,論主復難。
述曰:觸能生受,
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述曰:若言自緣,
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述曰:此牒彼計。
述曰: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
前破。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述曰: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十四論主答。
述曰: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述曰: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述曰: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
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述曰:其義可知。
述曰:謂《瑜伽論》
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述曰:釋與五
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述曰:指遍行義及
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述曰:五十五說:
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
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述曰:此有二文,
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
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
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
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
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述曰:此第二復
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述曰:顯此不
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述曰:常者,相續
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述曰:顯我不緣
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述曰:薩婆多等
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述曰: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述曰:此顯所由
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
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述曰:解受俱
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
捨已,便難唯五俱。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
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述曰:下別答也。
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述曰:勝解印持
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勝解。
述曰:念相明記
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述曰:定雖影像
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述曰:德等事者,
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
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述曰:異熟必非
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述曰:非異熟者,
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
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述曰:下答有三,
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
善、惡性,必非異熟,下別答之。
述曰:別有三釋,
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述曰:此識既是
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述曰:如前已說,
唯無記性可受熏習。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述曰: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述曰:何名無覆?覆
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述曰:合以二義
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為覆。
述曰:總結釋也。
述曰: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記別故,說名為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
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述曰:此四
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述曰:此師意說,
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述曰:此難陀論
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
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述曰:第一非也。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述曰:三、論主答既
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述曰:染中舉貪
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
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
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述曰:即一有情
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述曰:此即第七論
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述曰:成業論中
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述曰:初二句牒,
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述曰:同熏之種,
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十五、論主復難。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述曰:若六果生,
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
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
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述曰:此顯三因,觸
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述曰:生無色界既
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述曰:若但緣本識
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述曰:無實用故,
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
等。此如何等?
述曰:心所所變
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述曰:此顯同喻。鏡
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述曰:謂若是觸
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述曰: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述曰:此總非也。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述曰:上勿字流至
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述曰:由此理
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
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述曰:此為問也。前
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述曰:此第二正答
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
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
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
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
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述曰:下廣解也,
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
曾斷義。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述曰:此意即是依
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述曰:此言顯上相
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述曰:此遮常.一。
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
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述曰:顯可熏義,不
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
有三義喻。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
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述曰:暴謂卒暴,
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述曰:又識持種,
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
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述曰:此合法、
喻,釋其大意。
述曰:果生故非
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諸部。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
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
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述曰:第三外人反
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下第四答。
述曰:此論主答,
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次出正理。
述曰:我宗因果,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述曰:前生後滅,
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述曰:外難云:
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述曰:論主反
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述曰:此即第七
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
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述曰:此第八論
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述曰:第九曲結
申正義也。
述曰:自下申其
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述曰:謂大乘中
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述曰: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述曰:何者為假?識
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述曰:此結勸學,
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
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述曰:自下第二,
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
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述曰:下出法體
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述曰:下顯因果不
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述曰:三、於二法
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
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述曰:此總結也。
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述曰:下破有七,
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述曰:此第二難,義
意可知,已下徵滅。
述曰:此難令同薩
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述曰:此令同大
乘,滅是過去故。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述曰:以生違滅,
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述曰:生既現在有,
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述曰:此立比量。
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述曰:生滅若
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述曰:生滅二時,
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述曰:破諸部計。
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述曰:第三總結。
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述曰: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
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述曰:此正舉頌,總
答問也。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
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其相如何?
述曰:由於彼
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
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述曰: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述曰:「阿羅漢」言
「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言離所知障?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
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述曰:第三此答
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
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述曰:又如《雜集
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外人復問。
述曰:第四徵也。
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
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
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述曰:第五釋
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
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述曰:彼攝在此
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下第二說。
述曰:此即護法
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
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
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述曰: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
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述曰:此第三理。《十
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述曰: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述曰:此四因中,
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
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述曰:上解不退,
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述曰:此師意說
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述曰:下文有六,
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述曰:此第二因。二
智即是正體、後得。
述曰:此第三因。二
障名重,以猛利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
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述曰:即第五因,
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
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述曰:上釋不退,
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述曰: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
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述曰: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述曰:若彼已下
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述曰:十地菩薩
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述曰:下第六段,
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
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述曰:此結非也。第
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
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
師是也。
述曰: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
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述曰:不復執藏,
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述曰:無第八體,
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述曰:上來已廣
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
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述曰:梵云質多,
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
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
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
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
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
一邊說。
述曰:梵云阿
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述曰:「所知」者,即
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述曰:即與諸
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
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述曰:此言「等」者,
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述曰:能藏、所
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
,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述曰:此在異生、
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述曰:此意顯
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述曰:此名唯在
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
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何猶
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
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述曰:唯無漏
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述曰:今顯此識
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述曰:此即《如
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
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述曰:雜染執藏
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述曰:前言識名
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
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述曰:以大乘人
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
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述曰:前來八段
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
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
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述曰:此唯如來地,
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
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述曰:假、實通
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述曰:觸等五法與
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何故有別境?
述曰:由此有欲,
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
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
減。
述曰:由斯有念。
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述曰:故得有定。
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述曰:故言有惠。
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
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何以有善等十一?
述曰:善十一數,法
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
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
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述曰:亦如本
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
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述曰:此辨緣境。
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
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
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Part of: Mind-Only and the Middle Way: Yogācāra and Madhyamaka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