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10b
kuiji
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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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沙門基撰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
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述曰:斷位次中,初
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
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述曰:下文有二:
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初中先
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
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問:《華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界煩惱」,如前卷解。
述曰:修所斷種
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問: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
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述曰:如前卷解。
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
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述曰:此中斷伏
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
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名之為伏。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述曰:六識俱者,
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述曰:第七識者,
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述曰:於十地中,
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
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三住中斷?
述曰:下釋妨難
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也。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述曰:第二釋妨。
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述曰:自下第二,斷
二障種。「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述曰:所障有異
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無麁細。
述曰:見道斷名
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修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
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述曰:所以六識
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述曰:自下第三,
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
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述曰:若菩薩利
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
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
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
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
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述曰:解能證得
有四:上來已明三訖。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四、廢立。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
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述曰:由離犯
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說。
述曰:由得三
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如。無性云: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說。新《中邊》云: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述曰:世親
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
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述曰:由生
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述曰:世親
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非相違也。
述曰:由離
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
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述曰:無性
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述曰:《中邊》云:由
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問:
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述
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
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述曰:此即第三,
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
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述曰:第四、廢立。
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別。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
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述曰:是初牒前
起下所證二轉依果。二轉依者,菩提、涅槃。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述曰:初總舉所證
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述曰:初二
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
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述曰:即通達位,
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述曰:謂十地中,
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述曰:以有相、無
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述曰:《攝論》又說
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
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現故。
述曰:第四可
解,彼此論同。
述曰:第五亦同,
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無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述曰:《攝大乘》說:
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
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生死、涅槃俱無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勝堪能。
述曰:第三,料簡。
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說,廣大轉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
轉,真實證得故。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述曰:第一,總解轉
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述曰:下別解也,
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問:加行智通無漏不?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漏心故。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答:無違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無漏。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
《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述曰:以有漏心
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問:若加行智不通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別。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述曰:此中初說
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述曰:後得無力
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述曰:第五十五
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
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
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述曰:諸見所斷
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問:何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答:即有色、無色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
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為四句。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答:後得雖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述曰:前說依他
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述曰:依他起性
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
彼,餘文可知。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述曰:「謂二障種
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闇。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為斷。依他既斷已。
述曰:實我、實法
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述曰:謂餘有漏
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劣無漏種,即十地中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述曰:此種捨已
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捨,為此俱捨。
述曰:第一師前
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證滅。
述曰:第二師說,
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
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
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
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
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
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
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為難?
述曰:「餘有漏等,
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
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
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
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述曰:下別解中,
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
次廣解。
述曰:此舉數也。
述曰:下廣解
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淨法界解。「雖有客染」等者,釋本來自性,有十種義。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離一切相」者,離所取相;「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
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異有為法。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證者必唯勝人。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等,准此解。
述曰:顯其因盡,
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貌,從易處言。
述曰:有漏苦果
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述曰:所知
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
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此即第一,出涅槃體。
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答分別。
述曰:一切有情
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
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述曰:善逝者,佛。
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盡。
述曰:此答。雖無
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述曰:又解與二
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有餘可爾。
述曰:下第二,問
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述曰:此中論主
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
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述曰:依無性
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述曰:下依不定
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謂有二乘
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且說菩提差別。
述曰:下第三,問
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業能感於生。
述曰:此是正答,
其文可解。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
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
證悲、智不生。
述曰:下第二,問
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
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述曰:外人又問,涅
槃亦是解脫縛故。
述曰:此論主
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說是非擇滅攝。
述曰:第四,外人
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述曰:下論主答。
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問:諸非擇滅云何暫離不復生故?答:擇滅無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身、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遇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問: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生等,豈非惠也?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
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或復今大乘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應思。
下第二解。
述曰:此體雖非
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動義如前說。
述曰:下第三,問
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述曰:下此師答。
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述曰:諸聖教中
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
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
訖。
述曰:第三,總結。
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滅顯故。
述曰:下第二,明
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
初出體,文可知。
述曰:此問起也。第
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述曰:於中有
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
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
鏡」即智,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
「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漏永亡,離諸雜染。「純淨圓德」者,純者無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故。「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
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無間,就時;無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如大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平等,故以為喻。
述曰:此據正
義七通無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無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現也。「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述曰:神用莫
方稱之為「妙」,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攝觀無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功德珍寶」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別者,謂現
通等。
述曰:所作之
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別門。
述曰:第二,釋相
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見二分名所變。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變謂現,果能變故。「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述曰:第三,以體
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述曰:第四,轉
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轉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
因更成名智所由。
述曰:第五,轉識
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
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述曰:無間道與
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釋。
述曰:即前所言
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述曰:見道初位
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述曰:此即初解
生空觀品。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頓悟
者,至無學位;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
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述曰:法空觀品
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
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
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述曰:如前四
緣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
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麁識故。
述曰:第二師說,
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
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
有評,義取後解。
述曰:第六,種性
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義。
述曰:第七,所緣
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述曰:《莊嚴論》
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言「諸處」者,謂內六處;「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
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會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述曰:言二智
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述曰:此中三說,
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也。
述曰:文義易了。
述曰:引論文等
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文證成。
述曰:第八,緣境
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土說法。
述曰:第九,指例門
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
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
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
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述曰:總結前也,
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
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述曰:總有四
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之。
述曰:自下第三,
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述曰:自下解第五
位,謂究竟道。於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述曰:頌中有三:初
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乘,顯三乘別。
述曰:初解頌
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
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
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
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述曰:此下出體。
「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位。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述曰:下釋無漏
義。「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非漏隨增」者,即是顯非所緣縛義。又,「諸漏永盡」者,顯離雜彼煩惱;「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言「圓」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明」者,簡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勝妙故。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述曰:「界」者,藏
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何故經云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
為藏。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述曰:下明問
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漏也?
述曰:此論主答。
六十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述曰:如來示現
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
諦而實無漏。
述曰:外人問云:
《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
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五識、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述曰:答有三義,
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述曰:此第二說。
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
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
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
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五識身性散亂故。
述曰:此外人問。既
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論主答:第六
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述曰:此外人問。既
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述曰:此論主答。
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別。
述曰:外人復問。
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
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述曰:此論主答。
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事智品與第六俱。
述曰:此第二解,
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述曰:此外人難。豈
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述曰:今者但以
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為正也。
述曰:有三:一、標
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三法皆唯無漏。
述曰:以下會違,
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述曰:《大般若經》
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述曰:有為皆蘊,
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述曰:又《涅槃經》、
《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是密意說。密意說者,顯非麁淺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述曰:文意可解,
破前第二師。
述曰:三結宗義。
三師說中,此義為正。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
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述曰:此第一解,
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述曰:別解「不思」。又,
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
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
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述曰:次,二、明善。
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記,能斷黑名白。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述曰:此為外難。
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述曰:今論主答。此
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述曰:真如等五
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
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述曰:次,三、解常。
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身有生起相故。「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述曰:次,四、解安
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述曰:次解解
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
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
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在牟
尼名法身。「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述曰:何故名身?
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述曰:自下諸門
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離相者,無十相也;寂然者,尋思路絕也;絕諸戲論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
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述曰:「及極圓、淨、
常遍色身」者,眾相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故。
述曰:他受用中
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爾。
述曰:第二,五法
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說平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須勘抄。「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說。「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攝三身。
述曰:第二師說
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釋。「自性身本常」者,《莊嚴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說佛
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起盡故。「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金剛般若論》說。「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說。
述曰:「然說轉去
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述曰:「四智品中」
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
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述曰:「亦得受用」
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
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
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述曰:此以理解
難。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相。
述曰:釋前所引
《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為體,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述曰:釋前所引
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會違。
述曰:是化現心、
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述曰:下立理引
證。
述曰: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述曰:此《解深密
經》文,七十八同。
述曰:會違。即九
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為何法等。
述曰:第三,三身
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離染簡有漏。「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無
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述曰:第四,三身
二利門,可解。
述曰:第五,三身
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述曰:還隨自
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隨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淨穢佛土,因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述曰:第六,三身
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乃至廣說。
述曰:第七門,於
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
見、相同異。此即初門。第八雖實,皆通緣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變故。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淨?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為論。
述曰:此無漏相
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述曰:以蘊、處、
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
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述曰:純從有漏
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耶?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述曰:善等三性,
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
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述曰:一解云:等
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與識自體,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
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述曰:第二師說:
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述曰:論答:唯言
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述曰:外人難:內
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述曰:答有二。初
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述曰:一、謂所執
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為破執故雖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第三師解。
述曰:此師不
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述曰:此下大段,
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
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性、相義。
述曰:言淨者,謂
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
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述曰:初二句,結
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