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6a

kuiji

20卷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沙門基撰

述曰:自下重解

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

次隨解釋。此即初也。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述曰:即初問也。

述曰:下第二段別

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述曰:此即總

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

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述曰:下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

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述曰:下答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述曰: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

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述曰:即《象跡喻

經》。

述曰:經復說故,

《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述曰:《大論》第三,解

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述曰: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述曰:作意之性

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述曰:歡等三相,

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述曰:謂如取是

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述曰:能取正

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述曰:結上所明,

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

餘門。

述曰:第一列名釋

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

句全,如文別解。

述曰:釋第四句

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

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

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

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述曰:然勤依者,

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

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述曰:其可欣境,

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述曰:此外人問。

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述曰:論主答

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述曰:可厭之處

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述曰:第二師。所

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

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述曰:第三師。所

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述曰:結也。於此三

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述曰:自下破執。

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述曰: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述曰:此即難言。

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述曰:經中所說,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述曰:此判文等,

一如於欲。

述曰:謂此勝解

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述曰:即疑心中

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

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述曰:《順正理》云:

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

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

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

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

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述曰:汝言不拘

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

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述曰:勝發起因根

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述曰:亦應勝

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

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

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

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

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述曰:故四法迹,

念是定因。

述曰:重釋業用。

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

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述曰:釋曾、未受,

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述曰:此類非一。

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述曰:然經部師

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述曰:今破彼

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述曰:心等取境

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述曰:能生智者,

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述曰:心專一境,

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

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述曰:此專注言,

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

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

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述曰:其相見道

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述曰:即散亂心

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

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

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述曰:正理師等,

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述曰:若彼救言:

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

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述曰:又汝若言:

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述曰:彼復救言:

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述曰:此經部師

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述曰: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述曰:五根、五力、

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

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述曰:此說勝惠,

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述曰:釋業義,

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述曰:但相微隱,

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述曰:天愛救言:《發

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今應難曰: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述曰:唯五是遍

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述曰:此中比量,

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述曰:此師意說

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述曰:起欲等五,

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述曰:五十五說:

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此義如何等?

述曰:此欲等五

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述曰:於第四境

唯起專注。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

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

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述曰:此愚昧者

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述曰: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述曰:或唯起惠。

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述曰:此說於境

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

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

所觀合起解、惠。次以曾習為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述曰:此說於四

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述曰:謂於四境

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述曰:文易知故。

述曰:合前一一

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述曰:六識一時

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述曰:此七、八識

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述曰:若在因中,

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述曰:此五皆無。

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述曰:第二師云:

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

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述曰:五識雖無

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

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述曰:五識雖無

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述曰:因中五識

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述曰:此釋佛地

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述曰:此下第五問

也。

述曰:欲通三受

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述曰:餘四通四

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

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

師義也。

述曰:第二師說:

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述曰: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述曰:《對法》第七、

《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述曰:如前已說

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述曰:此說正義,

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述曰: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

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述曰:明心所

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述曰:自下依問別

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

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

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述曰:解善得

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

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述曰:次下第二,

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述曰:此明業用。《顯

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述曰:下廣前難有

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

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述曰:謂於一切

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述曰:同體別體、

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述曰:謂於有漏、

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

得等言。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次釋彼業。

述曰:正治不

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述曰: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

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述曰:適者,向也、纔

也。

述曰: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

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述曰: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

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

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述曰:喻如水精珠

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述曰:其餘慚等

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述曰: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述曰:上座部義,或

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述曰:論主難云:

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

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

信所緣。

述曰: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述曰:境有三性,故

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述曰:論主難云:

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

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述曰:論主難云: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

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述曰:下第

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述曰:謂於自身

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

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述曰:「依世

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述曰:謂為世人

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述曰:下總解

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

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

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今難彼言。

述曰:下難古說

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述曰:此非實有

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述曰:不遍善

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述曰:下解釋外

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

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述曰:此論主答,即

是慚、愧同一境也。

述曰:此外人難。

述曰: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述曰:外人復徵,我

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述曰: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述曰:下解自、

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

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

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

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述曰:「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述曰: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述曰:此略也。無

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

此體、業。

述曰:廣有二說。

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述曰:為顯善品

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述曰:下文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述曰: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述曰: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述曰: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所以者何。

述曰: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述曰:斷彼三時,

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

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述曰:下廣解有

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

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述曰:有五如

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

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述曰:即以經屬。

《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下顯位異。

述曰:今此第一,

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如《十地論》廣解。

述曰: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述曰: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述曰:二乘

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述曰:又加行等

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述曰:亦牒頌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述曰: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述曰:下有略廣,

此略也。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述曰:下廣有二:

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述曰:其餘六法,

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釋。

述曰:《順正理》等外

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論主次質。

述曰:此質也。汝之

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述曰:外人答曰:彼

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述曰:論主難

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

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述曰:外人徵曰:

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述曰:此論主問。

述曰:若普依

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述曰:若令心等

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述曰:由前道理

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述曰: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

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

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述曰:下廢立。然

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述曰:此總舉已。

述曰:於有情

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述曰:此有二解,

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述曰:理實無瞋,

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述曰:薩婆多師、

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述曰:此論主問。

述曰:此外人答。

述曰:非離無瞋

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述曰:自下第三,

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述曰:釋不應

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述曰:此是無瞋

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述曰:翻二十隨

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

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述曰:此即無貪

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述曰:翻隨二法

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述曰:不覆、不

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述曰:此教為

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述曰:三說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

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述曰:不疑三解,

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述曰:不亂體即

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述曰: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

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第二問答廢立。

述曰:外人問曰:

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述曰:論主答曰:

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述曰: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述曰:根本中慢等

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述曰: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述曰:失念、散亂、

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述曰:第三,徵責多

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述曰:論主答曰:淨

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述曰: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

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

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

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述曰:《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若爾,不害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述曰:此第一師。

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下立理也。

述曰:解七不

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述曰:世道離

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

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述曰: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

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述曰:此之二法

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述曰:無漏之位

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

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述曰:若捨、不

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述曰:不害之數

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述曰: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若爾如何?

述曰: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以文證者。

述曰:下引證。六

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述曰:上來是

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述曰:不然,輕安

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述曰:此等皆

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述曰: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述曰: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述曰:此有三

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

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述曰:第七五受俱

問也。

述曰:十一中除

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述曰:自下第八

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述曰:第九,三性

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爾。

述曰: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無想天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

相違。

述曰:謂有報、無報,

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