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4b
kuiji
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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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沙門基撰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食體;四、釋妨難。
述曰:陳宗有四:
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
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何為性?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於變壞時能為食事,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述曰:勝定果色
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其廢立等諸門分別,如別章說。
述曰:如六十六、
〈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述曰:此觸食體
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體,不資養故。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問:喜、樂、捨受
既能資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數故。
述曰:此體即是
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述曰:此食通與
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述曰:由前三食
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諸根大種。
述曰:識食體通
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由段食。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述曰:第二法攝。
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何故名食?
述曰:第三釋食
義也。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
自下第二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
述曰: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熟眠者,無心眠。悶絕亦爾,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述曰:設除此五
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
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於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述曰:破薩婆多
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述曰:自下設許
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述曰: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述曰:不然,住
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
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述曰:難本計已。
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述曰:如聲等法,定
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述曰:至下當
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述曰:諸識不並,
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述曰:此但破經
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漏故;如涅槃等。
述曰:上本宗,下
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述曰:設許身
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體故,亦非是食。
述曰:自下第三
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述曰:由本識
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下第四正答難言。
述曰:此中正顯
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述曰:示現為有
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述曰: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述曰:自下第九
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受、想以為心行,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
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不斷,於上假立。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
離身;二、例無想應爾。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破經部末計。
述曰:眼等諸識
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謂麁動。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述曰:下正結云。
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體遍三界無處不有,執持壽等,等取根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即命根,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非無也,《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
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謂彼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述曰: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述曰:第二難。壽、
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難亦爾。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述曰: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述曰:第三汝
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
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持識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應無壽等;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述曰:第五。既爾
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述曰:若有阿賴
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四難;後總結之。
述曰:第一難。此
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述曰:第二難。去、
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及去、來等。
述曰:第三難。色
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種。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述曰:第四比量
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煖言,引經具證也。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而彼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定,說何以為無?
述曰:下違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
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次第三量。
述曰:彼亦自說
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述曰: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述曰:此總結成。
為止六識入此定故,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述曰:此總徵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述曰:許大地法
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自下體違名失。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述曰: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述曰:謂修靜慮、
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述曰:自下第三
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述曰: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述曰:應尋、伺滅,
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許。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述曰: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述曰:入第四禪
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有唯有此牒。
述曰:尋、伺引語
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述曰:如尋、伺
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述曰:經部以思
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述曰: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述曰:上來但總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
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述曰: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述曰:此應有想;
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述曰:自下第六
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述曰:此論主非,二
例異故。所以者何?
述曰:佛簡別言
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述曰:此位有觸
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受、
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故。與前少別,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體相違故。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轉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避前難所以計生。
述曰:於中有
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述曰:前難中云:受、
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述曰:以心有時此
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述曰:此相應法,餘
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
述曰: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論》。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述曰:引經可
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依經難言。
述曰:不諍觸體
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述曰:觸既非無,
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述曰:自下第二
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
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法耶?
述曰:自下第四
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失者。
述曰:自下第五
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許,此他比量。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無所心生。
述曰:論主難云:若
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述曰:此總問也。
述曰: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成業》徵文勢稍異。
述曰:今但總言。餘
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例亦是。
述曰:此位既
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述曰:量云:汝宗求
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下破本計。
述曰:未見經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述曰:設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述曰:彼復轉計
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
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述曰:餘位善心
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
述曰: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述曰:此心必與
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述曰:此下第三
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
述曰:如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
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心。
述曰:無想定、無心
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等准破應爾。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
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是世出世淨。
述曰:下別解中,
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
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
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述曰:下別解中
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
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述曰: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
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述曰:彼論釋言:非
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
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述曰: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述曰:此下第二
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
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述曰:若此業、果
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述曰:《攝論》第二
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述曰:自下雙破
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難云:
述曰:既約分位以
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述曰:懸謂懸遠,隔
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破之。
述曰:淨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述曰:於中有
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述曰:准染應知。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述曰:論主難云:即
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文略巧,初後顯之。
述曰:難經部師
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述曰:前第二卷已
廣說訖。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述曰:說有因生
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述曰:此初無漏
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述曰:要由本識
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述曰:無漏道起
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述曰:有漏種等非
無漏識中。量云:
述曰:聖道。不
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述曰:此則雙破。非
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惑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等之中,難言: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論總結言。
述曰:既無所斷
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述曰:釋前所以。
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成無學。
述曰:總結一章
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述曰:第三此即
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恐厭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
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一敘之。
述曰:此總結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述曰:下文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述曰:下依問辨,此
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答:本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體。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
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何故本識不出界繫?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作法各別不應為難,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
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
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異熟識先,此識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述曰:即指此識,
故言是識。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名。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何故諸識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六十三
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又云:遠離顛倒正思量故。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述曰:上釋頌文,下
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問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難。
述曰:意是自體,
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
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
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
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
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
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所依別,從依得名。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
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述曰:諸聖教中
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述曰:唯立意名
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述曰:顯此第七
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故加識名。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後廣。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
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述曰:自下即別
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
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故名聖說。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述曰:是第一義,
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依彼。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述曰:此第七識
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問:後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
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現識,不可言依。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依,依、緣何異?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如下廣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述曰:流是相續
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起義。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述曰:自下別列
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
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述曰:謂內六
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述曰:謂前
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
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述曰:此言可解,
即總結簡。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為三段。
述曰:此有二說:
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因果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
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述曰:此為理證,麁
相因果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述曰:此說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述曰:此下比量對
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說彼,故非勝義。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述曰:又種與芽初
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
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述曰:如燈炷生
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現行決定俱有,所以得知。
述曰: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子自望名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述曰:釋《瑜伽》文,
義如上說。
述曰:又《攝論》說:
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述曰:《攝論》第二,
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答:非但彼處。
述曰:三、會諸文
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述曰:四、結正。此
通有漏、無漏皆有,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述曰:此即難陀
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述曰:此師意說:
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
種子故。
述曰:下引教
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
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根故。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二」,非也。
述曰:為成十二
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述曰:《觀所緣
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
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述曰:彼《觀所緣》
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述曰:釋頌下半。
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述曰:七、八二識
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為俱有依。
述曰:第六別有
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問:何不依五識?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
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難,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成雜亂。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述曰:此定問也。
述曰:若即見種,
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述曰:如前已
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述曰:不應說為
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
《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述曰:《對法》第四
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許,俱與教違。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述曰:因種隨現
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五根無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述曰:執為自體,
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
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述曰:若五根五
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難。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述曰:如《對法》第
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於中有十,初敘救。
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妙符二頌,銷釋
可知。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述曰:下安惠破,
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
述曰:第二、依身
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唯內處失。
述曰:第五鼻、舌
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難亦然,略而不述。
述曰:七以五根
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所攝故。
述曰:第九五識
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
第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聲等。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述曰:聖說本識
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
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述曰:何故許色
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述曰:二會前
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
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述曰:二、非六識
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述曰: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述曰:彼若不許
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述曰:以何為
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述曰:正取現行。
述曰:前師若言
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述曰: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述曰:意識與
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述曰:以七有轉
易,如六有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
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述曰:於中有三:
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述曰:總例餘識
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述曰:謂此二識
恒俱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述曰:謂共許現
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望彼。彼皆是依不?
述曰: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述曰:以是義故,
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述曰:此初總出
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述曰:《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述曰:謂彼論以各
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
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應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述曰:第八現起
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述曰:第八現行
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於中有三:一、總斥
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述曰: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述曰:下申正義
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
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
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何者依義?以
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等。
述曰: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義。所以者何?具此四義乃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
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
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述曰:謂前所除六
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顯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
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此如何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
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述曰:但說心所
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
但是依?
述曰:此解相
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局故。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為依。何故得知以七為依?如無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
說,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無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等。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為共所依。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述曰:望彼五識
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此四何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
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善心亦為彼漏故。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與五識同境,二也。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說餘之三依,下第二段也。
述曰:此第六識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述曰:雖五識俱
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述曰:以染淨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故。何以知然?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依,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無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心位。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說?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闕有境義,非現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現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說。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顯彼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