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9b
kuiji
2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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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述曰:第二,違經
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述曰:《顯揚》十六說
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述曰:長行有
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
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
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
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
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述曰:釋密意
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述曰:上釋初頌總
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
先問起。
述曰:初性體無;
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
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
述曰:釋依他起
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
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述曰:下第二段
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
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述曰:然二諦
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述曰:前三非如,
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述曰:謂《大般若》
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
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述曰:初解二性
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
執性,顯其頌意。
述曰:謂相及性,
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述曰:初一性無,
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
也。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
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述曰:結牒上文二
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述曰:為三問也。
「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略於五位」,答所
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述曰:第三別問、別
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述曰:此即
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述曰:此聞
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述曰:此非唯一
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
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
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
「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述曰:此為問廣前
第二位。
述曰:此在四十
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述曰:即在煖等
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
攝故。
述曰:即在初地,
初入地心。
述曰:即從初地
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述曰:金剛心後
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
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
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述曰:此問廣前第
三,入法用。
述曰:此初二句
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述曰:初伏所取;
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述曰:方起無漏現
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述曰:十地行多
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述曰:全出二障
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
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
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云何菩薩
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
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
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
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
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
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
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
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
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
身餓獸故,如《別抄》會。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
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言七地者,
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
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
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述曰:此下別解。然
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
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
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
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述曰:答也。初頌;後
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述曰:此解初位
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
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
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述曰:初釋資糧
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述曰:次解順解
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
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
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
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體非順?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
釋頌下二句。
述曰:此出四力,
《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
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問:《華嚴》第
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述曰:由此事故
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
滅一切煩惱。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正釋下二句頌。
述曰:頌二取言:
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述曰:二情取之
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述曰:上解本頌
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
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
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
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述曰:此釋名也。
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
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述曰:亦以法、我、
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何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述曰:三、八識分
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述曰:諸論但說此
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
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述曰:菩薩法空智
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述曰:無離煩
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述曰:無計度分
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
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述曰:四、三性分
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述曰:若爾,善心既
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因解二障寬狹。
述曰:煩惱障中
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何故用此為所依也?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
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述曰:體不相違
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又何以知者?
述曰:此中二障
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
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述曰:餘三無
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述曰:不覆二乘
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
自下第五釋諸
違妨。
述曰:此外人難:
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
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辦,名所作已辦。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述曰:此論主答。
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述曰:此以例解。
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
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述曰:明二障中
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述曰:三、約人分
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
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
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述曰:伏煩惱時
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述曰:二麁現行
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
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述曰:以上解頌
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述曰:下辨修行,初
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述曰:下答。勝行
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
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述曰:並名為福,
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述曰:剋性出體
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述曰:前三唯福,
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
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述曰:隨意樂力
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述曰:菩提分等,
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
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
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述曰:如是一切
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述曰:《攝論》第六
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
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述曰:此問起也。
述曰:下答也。
述曰:自下長行有
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
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
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述曰:此即第二,
釋「順決擇分」名。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
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
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述曰:此釋異名。
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
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述曰:自下第三
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
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
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述曰:謂一切法
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
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述曰:前四尋思
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
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述曰:謂名、義二
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述曰:明得是定,
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
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述曰:頂者極義,
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述曰:印前所取
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述曰:遍計所執
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述曰:《攝論》云:入真
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
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述曰:名印順者,
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述曰:與見相隣
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
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
釋四位名。
述曰:自下第五,
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
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述曰:心上變如
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
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述曰:此中頌
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
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觀論》也。「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遍計所執,心外之境,「義相既滅除」,「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
下第六,斷二縛位。
述曰:相縛者,謂
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
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
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
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述曰:其此位中
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
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述曰:此位菩薩
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述曰:六十九中
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
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問:何故不依中間入?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
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述曰:六十九說:
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若爾,有佛
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述曰:此亦已前
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述曰:問第三位,下
解見道。
述曰:舉頌可知。
述曰:下釋有
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
頌。「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述曰:釋下二句。
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述曰:此下第二,
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
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
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說無所取、能取相
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述曰:由所緣緣
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述曰:以如喻
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述曰:此第三說,
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述曰:解第一師
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述曰:此緣真智,
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述曰:舉喻顯成,
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
前第七卷四緣中解。若爾,心王應名緣所,
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述曰:見即是道。
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述曰:自下第三解,
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述曰:漸、頓,一心、
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述曰:釋其真義
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述曰:二空漸證,
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
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述曰:第二師說:
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說者,不然。
述曰:下解相有
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
別;後總釋。此初也。
述曰:此中有
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
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述曰:總別既
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述曰:法者法則,
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此有二說。
述曰:第一師說,
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
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述曰:第二師說:
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述曰:第二解
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述曰:唯《對法》中
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
境,正與此同。
述曰:「二十八隨
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述曰:法品緣如,
類品緣智。
述曰:法忍,法真
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
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
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
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
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述曰:五十五說:
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
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述曰:「現前界」者,
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述曰:其現觀忍
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
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述曰:欲界四諦
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述曰:上已辨行
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
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述曰:前相見道
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述曰:五十八末
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述曰:釋九所以。
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述曰:此下第三
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
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述曰:第二釋頌,
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述曰:有相、無相
別故。自下因解後得智。
述曰:若依此說,
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述曰:見有、相無,
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述曰:以理為證,
無相分也。
述曰:經論中言「離
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述曰:第三師說
「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述曰:《佛地經》、《攝
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述曰:引經為難。
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此上引教,下引理。
述曰:以五蘊相
例。
述曰:既無相分,
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述曰:不變為
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
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述曰:此為問也。
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述曰:「現」謂現前,
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述曰:煖等色界
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
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述曰:信亦上品,
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述曰:即道共
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述曰:謂
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述曰:
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述曰:即盡智
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述曰:以今見
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
修故。餘文可知。
述曰:自下第四,
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
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
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述曰:無性云:於此
法界深作證故。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釋。
述曰:即常生在他
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述曰:四十七說,一
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述曰:既證真如,
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
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
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