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10a
成唯識論述記
じょうゆいしきろんじゅっき
別称:述記
玄奘による唯識の総合書に対する基の詳細な注釈である。
kuiji
20巻
- 卷001a
- 卷0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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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00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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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00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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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0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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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0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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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沙門基撰
述曰:下明修道。前
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已,至下當知。
述曰:此舉頌答。即
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述曰:下釋有二:
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
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
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為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餘。
述曰:遠離所取
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
初句頌也。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述曰:即一智體
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顯故。
述曰:解第二
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
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述曰:解第三句
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盡時證轉依果。
述曰:由十地修
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
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述曰:今第一解。
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言「轉依」者,「轉」謂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士釋。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述曰:第二師解,
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述曰:悟此真如
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述曰:其菩提者
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
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述曰:問能證之因、
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述曰:次略答
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修十勝行,所修因也。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略答文也。
述曰:第三,次第
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性;三、釋總地義。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
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若爾,後諸無漏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若爾,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
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述曰:其初地時
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
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述曰:此地中成
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問:何故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此地修定如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述曰:即除第六
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述曰:世親云:
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
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述曰:謂觀十二
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住。
述曰:世親等云:
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述曰:相者,有相;
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述曰:無性云:
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
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能遍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故」。
述曰:無性云:
「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
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
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述曰:能證、所證
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述曰:四十七以
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
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別,讀者知之。
述曰:第二,解勝
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辨釋。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
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知。
述曰:律儀戒
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述曰:《對法》云:
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述曰:《攝論》等皆
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
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
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不能繁述。
述曰:《攝論》等同
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倦任持」,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引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述曰:諸論
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述曰:《攝論》
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
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
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
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述曰:《攝論》說:「謂
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述曰:《攝論》說:由思
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
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述曰:《攝論》云:
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述曰:即以無貪
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
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
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述曰:《對法》亦以
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
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九門解之。
述曰:《對法》但以
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
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
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
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述曰:《對法》但以
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以九門解。
述曰:等持者是三
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述曰:《對法》及四
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
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
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述曰:餘義無諍,
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
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述曰:如前所說
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體性也。
述曰:第三,明相。
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述曰:一切事
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述曰:無相智
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
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述曰:總結。由七
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述曰:有是非
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有三爾四句。
述曰:第四、不增
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
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
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
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
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述曰:六也,《攝大乘》
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述曰:此後三因。如
餘《攝論》廣說應知。
述曰:七也。謂施
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
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述曰:八也。七十
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
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
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述曰:第九因也。
《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
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述曰:此總文也。
云何助六?
述曰:七十八、《解深
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
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
說願助精進。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
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述曰:彼經又說:
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
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惠,故說智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述曰:第一解,謂
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
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如彼說,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後後持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彼說。
述曰:第三解,《對
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
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
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
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述曰:七十八、《解深
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
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
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述曰:七修門者,
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深生願樂。「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五、依止自在
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述曰:謂十度一
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述曰:前引後度
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述曰:後持淨前
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
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述曰:謂有純修,
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述曰:第九,問答,
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說等。
述曰:十、五果門。
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述曰:會相違
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
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述曰:十一、三學
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述曰:然此三學
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三種。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述曰:文中可解,
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
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
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
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述曰:《攝論》第八
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爾。
述曰:三惠可知。
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述曰:若自性,若
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
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體名門。
述曰:第二,五位
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述曰:第三、正相
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述曰:戒攝前三
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述曰:戒攝前四,
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述曰:十二、五位
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可知。
述曰:十三、分位
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述曰:大文第二,
指不繁文。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
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述曰:大文第三,
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
力隨分故地地修十。問: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述曰:大文第四,
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
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說餘行。
述曰:前答證得
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若爾,何故《對法》第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
亦唯染,別小乘也。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應無異生性障。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應說但依二障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異生,此何位捨?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種俱捨。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者。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無餘依涅槃界。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述曰:此約異生
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
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就大乘。
述曰:謂無惑得
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如何名斷?
述曰:由此《對法》
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問: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麁重斷,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又,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等時,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同菩薩。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
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
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述曰:第四、釋二
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
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
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
道為?用之何作?
述曰:下論主答。由
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
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述曰:下第二解。麁
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述曰:無間道俱
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
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知。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耶?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當知。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為?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答:《大般若經》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為而有差別。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述曰:顯異生障
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
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盡故。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述曰:《解深密》、
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諸業
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述曰:諸業果等
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述曰:謂:第一、言
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述曰:彼言麁重,
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
麁重是種故。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問:彼何不是伏現行言斷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述曰:《瑜伽論》第
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述曰:此中意
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無明故。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述曰:二乘者亦
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述曰:說為不
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
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述曰:十地修道
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煩惱之隨眠也。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斷修道障也?
述曰:論主答:雖
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說。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斷餘惑?
述曰:今以理答。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
別故。
述曰:引《對法》十
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述曰:《十地》云:「邪
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業」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得果皆所知障體?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何故不感異熟?
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
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述曰:此業能障
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述曰:第二解,初是
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述曰:《十地》云:「闇
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二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述曰:勝定者,謂
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述曰:欲貪愚障
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障,非不亦障思惠等。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述曰:彼所知障,
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述曰:以聞思
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述曰:
《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
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當知。如何此名「微細」?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述曰:此等障菩
提分法,故四地斷。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分?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
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述曰:亦顯以上
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名故說為斷。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答:非障法故。
述曰:初地行施,
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述曰:問也。
述曰:第七識俱
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述曰:又此第六
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
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
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廣解訖。
述曰:「身見等」言,
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述曰:准前應
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述曰:《十地》云
「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述曰:《十地》
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
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述曰:緣苦、集行
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相多現行,即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述曰:由取無漏
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述曰:《十地》
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述曰:「細相現行」,
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相也。「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述曰:前地尚取
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
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述曰:文中有四:
一、出體;二、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述曰:二、辨相也。
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地等別。
述曰:未能任運
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述曰:三、即愚也。
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述曰:四、顯有。
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
執末那不違彼故。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答:由無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述曰:
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解利他法故。
述曰:三、即愚
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
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述曰:「辯無
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
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
等是。
述曰:四、總結也。
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說。
述曰:文有三:一、
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所起事業」,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述曰:下,即愚
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述曰:第十一段
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述曰:三、即愚。其
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述曰:四、引證。此
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
《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
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
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
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諸法次第不斷說也」。又解,第一、知法無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邊法說。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