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4a
成唯識論述記
じょうゆいしきろんじゅっき
別称:述記
玄奘による唯識の総合書に対する基の詳細な注釈である。
kuiji
20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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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述曰: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述曰:答中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
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義,如常應知。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述曰:此簡小乘
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述曰:此後
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
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述曰: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
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
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述曰: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所以者何?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
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述曰: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述曰:下別釋依,
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述曰:即總七轉
識不緣變之果。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述曰:由此執受
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釋「意識」者。
述曰:雖第八識
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述曰:七、六二識
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
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述曰:量云:八應
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述曰:第二總結上
二句頌,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述曰:謂由有前第
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述曰:以「善、惡」言
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述曰:此下第二
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
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
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述曰:下正料簡
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與前解同者。
述曰: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述曰:謂器世間是
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述曰: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述曰:自
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
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述曰:此廣別
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
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述曰:下料簡有
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
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述曰: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述曰: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述曰:即頌「涅槃」,
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述曰:謂由還故
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述曰: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次第二解。
述曰:於中有
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
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
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何者染法?
述曰: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
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
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
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述曰:謂滅、道二
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述曰: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述曰:「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
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述曰:此總結也。
述曰:《達磨經》
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述曰: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述曰:下第二總取
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述曰:此遮僧佉
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
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述曰:頌中但破
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
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勝者我開示」者。
述曰: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
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述曰:不問地上、
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
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
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
解,與此稍別。
述曰:此總結也。唯
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述曰:長
行自解。
述曰: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述曰:五種姓中
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
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
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述曰:正出現行此
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述曰:此即正出
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述曰:即前所除。
述曰:若起分別
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
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述曰:「楞伽」是師子
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述曰:頌言
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
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述曰:此總結成
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述曰:「大乘經」者,
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述曰:說「至教」
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
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述曰:自下第二
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述曰:謂小乘
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
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述曰:《莊嚴論》
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
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述曰:《莊嚴論》
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
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述曰:《莊嚴論》
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述曰:若無大乘
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
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述曰:《莊嚴論》
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
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
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述曰:總結之也。
述曰:自引頌
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述曰:下引共教。
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述曰:《攝論》亦同。
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
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述曰:分別論者,
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
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述曰:人中國
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
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述曰:四名如
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
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述曰:執為內
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述曰:總標生下,
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述曰:自下第一
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述曰:樂受是我,
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
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
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述曰:有計我見
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述曰: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述曰:無實體
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
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述曰:此下第三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述曰:此總結
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
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
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
當悉。
述曰: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雜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述曰:無第八識,
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述曰:自下第二
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經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
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述曰:經部六識
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
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述曰:此則同喻、及
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述曰: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
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述曰: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述曰:下出別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述曰:若現行起
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過。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述曰:量云:色、不
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
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述曰:此色、不相
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述曰:此總結也,然
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
宗;後正破。
述曰: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述曰:次彼返詰也。
述曰:第三別破中
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述曰: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述曰:次三性徵,總
問何性。
述曰:此類,應不
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述曰: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述曰:非識自體
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述曰:設縱類無
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述曰:第四徵類
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述曰:下徵根、
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
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述曰:第三破事、
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述曰:此既別破
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
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述曰:次申難有
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述曰:既無熏習,
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述曰:此第二難。《攝
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述曰: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述曰:下破轉救
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述曰:敘彼宗計。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次彼會經。
述曰:心用強勝
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述曰:過去、未來,
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述曰:其去、來世。
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述曰:第五清辨
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述曰:違前染淨集
起心經。
述曰:知苦、斷集、
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
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述曰:則同外
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述曰:一切法無,
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
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述曰:因果不無
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述曰:持種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述曰:第二異熟
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述曰:彼說命根、
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此總非訖,下別破。
述曰:破小乘
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述曰:自下第二
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無斷者言恒故。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述曰:身器離心,理
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述曰:以其無故
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述曰:亦不可依,
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述曰:若無第八,
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述曰:第三明身
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述曰:若在定等
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述曰:若無第八
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述曰:第四立
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
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述曰:說趣生體,
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述曰:下遮餘非,
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述曰: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述曰:即第三遮。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述曰:自下第
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
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述曰:次第二設
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述曰:勿有前說
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述曰:下簡佛位。
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述曰:四智俱
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述曰:世尊有處
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
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
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述曰:自下第四
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述曰:下文有三:
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述曰:下明執心
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
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述曰: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述曰:執有漏身
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述曰: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述曰:此對前說
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述曰: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述曰:自下別破
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
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述曰:餘既不能
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
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
賴耶;後難異執。
述曰: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述曰:此即賴耶,
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次以義逐。
述曰:後難異執。
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
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述曰:此外返
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述曰:下解徵也。
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
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述曰:前不齊解。
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述曰:且許有色
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述曰:總結之也。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述曰: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
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述曰:子段第二
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述曰:第三段設
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述曰:第二顯第
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
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惽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惽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述曰:破上異師
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
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
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述曰:彼復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述曰:論主難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述曰:下初受生
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述曰:若汝救言:
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述曰:上座部師
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
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麁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述曰:下第五難
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述曰:如上所明
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述曰:五識依別。
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
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
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述曰:第六意識恒
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述曰: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述曰:識不執處
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
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難;三、總結上文。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第二為難。
述曰:下文有四:
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
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
此識是第八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