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1b

成唯識論述記

じょうゆいしきろんじゅっき

別称:述記

玄奘による唯識の総合書に対する基の詳細な注釈である。

kuiji

20巻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述曰:覺者,覺察。

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

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述曰:破僧佉等

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

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述曰:破犢子

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以為喻。

述曰:彼立五

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

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述曰:此總結也,合

十比量破此三計。

述曰:自下第三,

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述曰:汝我體應

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應無常,相即亦得。

述曰:即破吠世

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述曰:雙結二也。

述曰:更重第二,

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述曰:諸師作、受

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無作用,故無不定。

述曰:無有一我

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述曰:此即第三,

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述曰:破本計「非

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

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述曰:破彼我是

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成聖。

述曰:言至教

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述曰:汝宗自言:

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難。

述曰: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此難。

述曰:此下第四,

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述曰:此中量云: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述曰:此曲結也,

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述曰:破我之中,

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

此即第二也。

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

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

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

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述曰:此列差別:與

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釋之。

述曰:自下別釋,

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

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述曰:上總釋俱

生,下別解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

執

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名為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述曰:在第六識,

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述曰:第三文也,

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

「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

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述曰:此釋分別,

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述曰:顯執所在,

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述曰:第一即是

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述曰:離蘊計我,

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說。

述曰:顯執相麁,

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述曰:此下第二,

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

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

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

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無。

述曰:親所緣也,不

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述曰:結成前義,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述曰:自下第二

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

境橫計故,定是無。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

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見,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述曰:自下第五

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

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述曰:且如冥

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易也。

述曰:此中敘計,

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次外人救。

述曰:此牒計非,

次顯非理。

述曰:此中二難,

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述曰:由第八識

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無失也。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述曰:此第二

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述曰:此有二

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應無常。或是設遮。

述曰:此敘正義,

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

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述曰:第三段,文

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故;如虛空等。

述曰:論主質云: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述曰:敘正義也。

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無實我。

述曰:總結前非,

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

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曰:此即第一

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二,

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述曰:為五段中,

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問也。

述曰:自下破也。

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

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

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

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述曰:二十三諦

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

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述曰:此返問也。

述曰:自下別破。

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

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現量得。

述曰:難非現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

故無過失。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

彼宗現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述曰:第三,總破

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述曰:於中文有

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述曰:又破自性。

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述曰:自下第三,

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

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執,故以為喻。

述曰:自下第四、

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

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述曰:第七,比量

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為此計。

述曰:此違自

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

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述曰:此乃體用

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述曰:又三是別,

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述曰:第二,破轉

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

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與前失體、性各別。

述曰:此第三,

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述曰:此第四文,

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難,亦爾。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

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述曰:此牒彼執。

述曰:下有五難: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述曰:第二,比量。又

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述曰:自下第三,

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述曰:此下第

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

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

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述曰:總結違宗,

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述曰:此顯無

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述曰:前違現

量,此違世間。

述曰:總結彼

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

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

「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列別名者,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

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德顯其實體,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別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

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為「重性」;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為「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𥎞擲等業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五業體者,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因,名「和合」。「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俱分」體者,即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

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

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四、現量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

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述曰:破中有三:

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此即初也。

述曰:外返問也。

述曰:此別破也。

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

破諸句義。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

體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述曰:此難不

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無是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離識,無不定過。

述曰:下破諸句

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無質礙者。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或有質礙為因,亦得。

述曰:此難無礙

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

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文略,故無簡別。

述曰:自下第

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為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述曰:此以堅

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述曰:即以地等

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

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取色,為量可知。

述曰: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述曰:實句義中

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述曰:下破諸

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於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

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略故。

述曰:此十句中,

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

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述曰:不以非

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

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述曰:於中有三:

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述曰: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

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異

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無不定。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

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述曰: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述曰:實、德、業

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

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述曰:便破實

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述曰: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述曰:難令

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不定失。

述曰:自下又

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

言等。

述曰:總結非

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述曰:自下子段

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述曰:彼計實

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述曰:若執和合

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破轉計,亦現量得。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述曰:自下第五,

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義准應知。

述曰:第二,量云:

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述曰:此為例破,

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互顯也。

述曰:此即第三,

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述曰:此中有二:

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述曰:論主總非,

他返徵已。

述曰:自下別破

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

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爾,故許遍也。

述曰:更重破

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為五。

述曰:此違自宗。

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述曰:大自在因

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述曰: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

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述曰:以上諸法

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述曰:明論聲常,

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

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述曰:待緣顯者,

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

述曰:總非他失,

他還返徵。

述曰:破初婆

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述曰:破第二

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

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述曰:於中有

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述曰:初論非云,彼

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述曰: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

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述曰:又汝根本

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及無分難。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述曰:汝之極微

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述曰:此中量云: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

取故。

述曰:自下破麁

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諸麁色果故。

述曰:此下第二,

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述曰:今為量

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難之。

述曰:此中量云:

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別故;如麁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述曰:此下第三

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述曰: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述曰:既子微為

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說。

述曰:下子段第

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述曰:此下第二,

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

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執。

述曰:自下大文

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述曰:若彼救言:

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述曰:今破之

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

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述曰:此中《二十

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述曰:不許,違理

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述曰:就破外道

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述曰:此即僧佉

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述曰: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應爾。故以為喻。

述曰:此違自教

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述曰: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定也。

述曰:勝論自部

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述曰: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述曰:若體不可

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次難同異。

述曰:難色若非

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述曰:即是尼揵

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述曰:「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述曰:一、異既相

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述曰:汝一切法應

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述曰:謂若言非

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

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述曰:此問定也。

述曰:雙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故。

述曰:量云:汝應無

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述曰:若遮時,無表

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戲論,俱無所成。

述曰:即違世間

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述曰:總結非

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為中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