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 卷005a
成唯識論述記
じょうゆいしきろんじゅっき
別称:述記
玄奘による唯識の総合書に対する基の詳細な注釈である。
kuiji
20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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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相續。
述曰:如前數引,
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述曰:或由五識
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
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述曰: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述曰: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述曰:翻第一位,
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
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
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
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述曰:第三決定
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述曰:下重成。非
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述曰:論主難云: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次第三、翻遇非勝境,以教成理難。
述曰:自下文有
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
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述曰:五十二說,
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述曰:下理成
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
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無間緣。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述曰:謂《瑜伽》第
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
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
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述曰:此下第二,
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述曰:難前師說,
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緣故。
述曰:即顯末那
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
果中識難。
述曰:此識唯在
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
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無故。
述曰:此第二,以
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述曰:既有三證,
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證。
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述曰:以下結正
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述曰:不假五
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述曰:如起大
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述曰:第八初起
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
中四緣,如下廣解。
述曰:於中有三:
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護法釋。所以者何?
述曰: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引生故。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唯自類。
述曰:前念心王
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述曰:下破前非。
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
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既俱生,應無開導。
述曰:若互為依,
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述曰:以下第二,
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
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述曰:心、心所法
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
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述曰:下釋相
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
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述曰:前師復救。
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述曰:大文第三,
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述曰:其心所法既
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
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述曰:受、想等法
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
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述曰:其心所法
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受等耶?為解此難。
述曰:心唯望心,
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緣。問:緣闕何事?
述曰:既違聖教,
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緣定,故言「相違」也。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
八為依?
述曰:彼位雖斷,
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述曰:以第六意
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述曰:曾住,現在
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
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述曰:此前所引
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述曰:八十五卷
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為緣也?
述曰:彼論言總遍
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述曰:第三,結正。故
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述曰:因此識依遂
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者,約何依說?
述曰:除無間緣,
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緣自前念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
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述曰:以開導依易
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說之。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釋。
述曰:即初文也。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
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
答,自下釋頌。
述曰:自下別釋,於
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
「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何以知者?
述曰:《大論》、《顯揚》、《對
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義。
述曰:此顯不
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唯緣識體及彼心所。以何為證?
述曰:由此緣識
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等皆爾。
述曰:以理屬教
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
即帶我所行相轉故。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述曰:謂諸心所
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也。
述曰:火辨等解,
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述曰:許緣彼識
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述曰:此安惠說,
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緣識之言不攝色。
述曰:五識緣五塵,
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
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意名緣共境。
述曰:下緣有
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我所。
述曰:若言彼有色
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述曰:此但緣
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述曰:種子是彼
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
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見,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無所。
述曰:護法菩薩
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述曰:即違彼宗。難
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述曰:又種是假,望
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述曰:此薩婆多、
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
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述曰:且於世事,
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述曰:非前麁後
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此緣何法?
述曰:下申正義。
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
等用,細難知故。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答此問:
述曰:夫言我者是
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我所,此何相違?
述曰:乘語勢故,
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又有義解。
述曰: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述曰: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
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
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述曰:自下第二,
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
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述曰:今此論說
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如第六識
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說,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
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述曰:此中雙顯
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所以者何?
述曰:第七末那
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述曰:通名心識,
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
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述曰:初地已前、
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
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
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述曰:此即初問。
述曰:下答之中文
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
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
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
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
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述曰:釋頌俱言,
顯非餘義。
述曰:顯與四
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述曰:舉頌第
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說其因,以尤重故。
述曰:釋二種名,如
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等,如下證中說。
述曰:釋此二名,亦
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說。
述曰:自下第三,
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
「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述曰:自下却
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
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
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述曰:有情由此
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述曰:自下第二,廢
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述曰:說無餘
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述曰:此外人問。於
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述曰:此中三見
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述曰:我所及邊
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見也。其我所見何見所攝?此非我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何故不起疑等?
述曰:此中身見
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述曰:自下第二,釋
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述曰:此論主答。以
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述曰:外人復曰:
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斷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問;後答。
述曰:此即外人乘
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
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述曰:答中有二:初
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述曰:第一師
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
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說: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次第二解。
述曰: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復說是有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述曰:「及」是相違
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
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
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述曰:此外人問,遍
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述曰:欲緣從來
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簡乃同。
述曰:勝解但能
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述曰:念能憶昔
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述曰:定唯別作
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運緣者即無此定。既爾,如來便應無定,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述曰:「惠」與「我見」
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無定。
述曰:第二,簡善,其
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述曰:煩惱分位
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
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述曰:其文可
解。
述曰:「睡眠」若起,
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無睡眠也。
述曰:「尋」、「伺」二法
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
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如下自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述曰:下第二師
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
「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述曰:文意有二:
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也。
述曰: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
卷文。
述曰:下
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
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述曰:煩惱起位,
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有何所以?
述曰:諸煩惱
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述曰: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
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
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體,即別有也。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述曰:其惡作
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
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實遍也。六依何義?
述曰:依二十種,
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遍故。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無記、不善者,
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為隨,成二十二。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
定。隨,簡根本,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說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述曰:下解此識
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
五。問:豈二惠得俱也?
述曰:我見即是
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即見故,別說惠也。
述曰:下顯無也。雖
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無餘心所。
述曰: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彼十。
述曰:彼唯不善。
此有覆故。
述曰:散亂若別
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無散亂。
述曰:此數設是
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
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述曰:文亦有二:
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何以知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述曰: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述曰:起諸煩惱
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染心時定有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述曰:煩惱起時,
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述曰: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
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述曰:彼論言
「遍」,遍於四義: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何義說十?
述曰:如初家說,
遍二義故。
述曰:下此識俱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述曰:此別說念。
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述曰: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
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述曰:無明重故,
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述曰:下顯無也。此
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述曰:無別境欲及
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
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述曰:此第三
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述曰: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
心有也,有何所以。
述曰:不問何世
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
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說。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述曰: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俱增,相違不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
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
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述曰:「餘論不說
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以言遍。
述曰:五中無餘忘
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故,如前說。
述曰:下解識俱。
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
說,故攝惠等。
述曰:下辨無也。
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述曰:護法菩薩為
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
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
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煩惱。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如初師解。
述曰:次破第二,
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述曰:又染心位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二師,唯六無沈、掉。
述曰:次難初師,
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無此三故。
述曰:下顯遍隨。染
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述曰:為簡別
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見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自解。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
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述曰: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述曰:無別境四
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述曰:解此因位心
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
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
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述曰:我既欣行,
故唯喜俱。
述曰:應許喜受
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
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述曰:許此意與
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述曰:第三師言:
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述曰:謂此本頌
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故不別說。觸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
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述曰:自下第二,
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述曰:此為問起,此
識及心所,何性所攝?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述曰:此舉頌答。
述曰:今以相應
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
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
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述曰:上界定力,
惑成有覆。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此識相應四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述曰:上依本頌
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
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述曰:此為問已。
述曰:答中有二:此
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述曰:下釋頌答
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
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界為論,無地分別。何以爾者?
述曰:此識恒執
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述曰:若起彼地
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王繫國。
述曰:此第二解。
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有此義前解為勝。
述曰:此在因中初
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述曰:於中初問;
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述曰:此下隨
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
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
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
即初也,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
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述曰:別釋之中
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
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述曰:隨其所應,
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薩法空亦伏法染。
述曰:上總解頌
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
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述曰:無漏後得
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述曰:顯出世道
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述曰:次解滅盡
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彼相違,故亦非有。
述曰:後顯前二
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
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同。
述曰:解阿羅漢
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
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是修斷,於何時斷。
述曰:此識染法
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九品一時頓斷。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第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𨷂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
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
染亦除。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述曰:若斷種子
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
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述曰: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述曰:《顯揚》第一說
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
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述曰:護法等釋,
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淨。此違教,次違理。
述曰:彼言有學
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述曰:至下當
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述曰:此難前說,
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無故。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故。
述曰:此難聖道
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轉?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述曰:彼第一說,
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述曰:若由《大論》
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俱許故。
述曰:彼第八既不
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述曰:《莊嚴論》、《攝
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
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述曰:無學無
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
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惠執故,非八俱也。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爾,結成前難。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