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Digest of Practice in the Four-Part Vinaya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Sifen lü shanfan buque xingshi chao
Daoxuan's digest of monastic conduct and ritual based on the Dharmaguptaka Vinaya.
daoxuan
12 fascicles
Contents of this fascicle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戶;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廁豫玄門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要,無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末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寧究真要!封懷守株,志絕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真趣。研習積年,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要絕於羈䩛;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領納為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法流,將何以為道之淨器?為世良田,義復安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但令反彼生死,仰廁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行居體,故得名為隨法之行也。
二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三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
四明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
初又分四。一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無師,阿難啟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示。然發趣萬行,戒為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也。
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郭,入善人眾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脫道論.戒品》中,具多讚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亦云守信,亦名為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名為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若住戒者心易得定故;亦名為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為頭,能見苦諦諸色,乃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沙說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
三大乘經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御大眾,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世界菩薩請佛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如餘佛土,為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讚歎。故重引之,令誦心首。
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堅持戒;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如護身命,以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地持》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婆沙》中,有〈讚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說。
第二就制教中分兩。
先明律本者。《僧祇》中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為作依怙。五欲遊化諸方,而無有閡。是為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怨。三於眾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為護佛。如飲水殺蟲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薩婆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說,而得名經;律則不爾,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德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
二明違戒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二白衣生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地、斷草、溉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為僧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讚美,我不讚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得衰耗。眾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說。《摩耶經》云: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德,譬如枯樹;惡心可畏,譬如羅剎;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器;凡所食噉,吞熱鐵丸、飲洋銅汁,則是地獄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為佛賊,常畏死至。如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行者應當一心持戒。
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為戒者,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為智者所訶。惡名流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為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
《四分》文云:當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僧,自於寺內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增一阿含》云: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為次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若準文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亦不言比丘為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反〕稚〔音地〕,此名磬也,亦名為鐘。
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為之,多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為三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眾畫樣鐘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感徵。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鐘者,為召十方僧眾,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故《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劍輪在空。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並得停止。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世有濫用知鐘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擊檛等。知淨之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為。早須廢捨。
二明來處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
初中,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說。今直明其二種差別。
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
若論自然,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皆不為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當律無文,諸部詳用。
初聚落中,有二。
若可分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此內不得別眾。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使異眾相見,不犯別眾,各得成就。準相通計,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間七十三步半,如《義鈔》廢立。
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一鼓聲間〕。《雜寶藏》中翻為五里,相傳用此為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三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步為拘盧舍。
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在水中行,眾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矴,不得繫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
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不同。
問: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為身一面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彼文云,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此二眾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量,若為廣狹?答:諸說不同,今解:彼此二眾,各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此自然常有,不問秉法不秉法,界恒隨定〕。故《僧祇》中,異眾者,望二處比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步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我自然界外,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之家,恐有別眾,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為方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明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方須廢。
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
汎論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名之為僧。若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相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謂說戒、結界等事用之。
二、五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為他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為定。
三、十人僧。謂中國受戒。
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罪也。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羯磨故。
若論眾法,則有二別:
若為說戒,懺悔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也。
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數〉法中。
足數眾相篇第三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緣差脫,不妨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俱非,雖假緣亦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緣成足。四約緣有礙,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為作羯磨人、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
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眾自恣,一切不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半露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坐臥互作,廣如〈別眾〉中。
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
就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為作羯磨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為僧所量,不入僧限。若通四內,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不同說戒、結界,所為則無。正作法者,為僧作故。
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齊故,與陸地別也。
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類,有僧是別非足。
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說。此謂離比座見
聞,不取說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說。
別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由前外界不成,謂言在內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說。
瘂聾等三,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聽,不忍者說;並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得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通不足。
痛惱、心亂,例同狂三。
重病人者,由心昏沈、不樂,無情緣法。
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
癡鈍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
與欲之人,心同身乖。
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間障、若伸手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
言露地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必須相接。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令伸手相及。所為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四分》中:若為比丘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被三舉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種。
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為自言故不足,為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以實知非比丘故。
《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數。
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緣,須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時,窮問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
三舉之人,謂不見、不懺、惡邪不捨。廣如〈眾網〉中。
滅擯者,謂犯重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應滅擯者,亦犯重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波羅夷說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內知,未被紏舉。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眾內一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
第三體雖非僧,託緣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乃至若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小,無往不見。若開說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說。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
四體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為僧治,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
次明別眾〔謂同一界 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故云別眾也〕。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
初中,《四分》云:別眾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和眾。謂初人,三業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後人,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丘,往說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說戒羯磨坐臥,等是別眾。《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別眾;四儀互作,十二種人。
別眾多相,理須明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不至僧中,是別眾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若別
犯下四篇,是別眾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報,緣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
今行事者,多有別相,更顯明之。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
言威儀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背羯磨,佛言別眾。《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理非和相,別眾中說。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相同《僧祇》。
二心虛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
若作法時,問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就僧坐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為作羯磨者,不足僧數。餘有所為,坐乞如法,文義明說。
秉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為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說戒,為令眾聞。自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緣,行臥亦得〕。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辨。初明其緣,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緣是非。
初中制意者。凡作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緣此故開與欲。
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為義。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緣差,不遂情願。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
辨體者。欲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說戒、自恣等;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佛不正制也。
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
三緣是非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病人六事是緣。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說欲,雖非正制,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緣,並如別顯。
比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對眾而說。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為自怠。
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法,三明遇緣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二明說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準《僧祇》,三說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說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說成法,方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依文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問:此欲辭中,不稱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
問:說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說欲之緣。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說相貌;猶不記者,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
問:欲與清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若說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廢教也。
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若非法緣,如〈眾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
上明自說,今言兼他者。謂受欲已,更忽緣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七反。說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答:《四分》中,但有病人說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故也。文云:若言:「我說欲。」若言:「與我說欲。」若云:「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等五種也。前四唯重病人;後廣說者,健病俱用。《五分》:斷事中,說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又無略文。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令傳至他;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皆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
問:現相若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說,聽現身相與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成,終為別眾。
二明對僧說法。應至僧中;羯磨者言:「不來者說欲。」即具修威儀說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若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
若受他欲來,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大德僧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某甲比丘僧事因
緣,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說訖即出。
若自有緣事,欲說付僧者,當自來僧中說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說。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
問:對僧說欲,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已,同時而說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說者;或在座一時說者;或下座一一說者。據文並成。準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皆成。若取義意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必無正緣,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說是。《五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其受者應自思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眾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總說,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意亦可見。《四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顯。
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緣便失,不簡病人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說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
又有七種:若命過、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眾、若入別部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內餘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改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磨在明,故失欲也。
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說戒、自恣未竟,得經明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明相出者,應減眾,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欲出,開略說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四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
問:為俱離失?互離失耶?答:俱離失也,互則不定。故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說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之緣。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說不成。
《僧祇》五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
《五分》:斷事時,若在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皆不成欲。
《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名壞眾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宗。
《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
上來諸列皆不成欲,說亦不成。知而故為,反自受罪。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
三明遇緣
不說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說,得罪。而不知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緣明也。並謂在僧中,若在中道,並名不到。
《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輿來僧中。若慮增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界內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
問:與欲已,事訖不來,犯別眾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緣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緣廢法謝;此受欲法不牒事故,緣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
僧為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實無涯,威難與大。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為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真淨之文;行乃塵庸,虛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混同歸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當如是學。雖復僧通真偽,於緣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為非法。今欲克翦浮言,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案文準式。就中分為二:初明作法具緣,後明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
初中,統明羯磨,必有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為,謂稱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悔等;法謂說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五和合之相。眾中上座,略和眾情,告僧云:「諸大德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舉之相,如前說。六簡眾。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說。七與欲應和。須究緣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情為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舉、憶念、證正、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僧所常行,謂說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謂上座及秉法者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說戒也。上來十門,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緣,如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並例準知,廣如別法。
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舉成壞。
就初,總明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僧法。
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小;或界無人,雖是眾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說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緣;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說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眾法者,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眾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
初就心念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眾法心念。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說,有人亦成。數列三種:謂懺輕吉羅,說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說淨、受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受持鉢也。三眾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人,故開心念。《四分》說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及亡人衣。
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眾,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說淨、鉢說淨、藥說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提、懺輕偷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眾法對首,同前眾法心念中。
次明眾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一白牒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舉、訶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四。若就緣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
上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為始學人,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上下橫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十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二就事明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為相稱。而彼自言,還陳所為之事;若汎陳餘罪,不為自言。非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
三對人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說。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便成別眾,如〈足數〉中。但得御於眾法。已外對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若作眾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內,故須問之;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說淨,不論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緣作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眾法心念、對首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別眾。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論同別。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一二三人,眾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俱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三種。就法界中,分為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說戒。此三小界,因難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為數集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德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
二別舉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
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例之。
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對法,各有別相。且舉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眾而作,自不依他等。二者法非,口說錯脫,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時非夏限,處有難緣,不依佛制。四非已下,類前可知。
三眾法心念,如說戒等,亦具七非。一者人非,界內別眾,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陳三說,或有漏忘。三者事非,眾具有闕,時非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四但對首,如持衣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如前例知。
五眾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者法非,互不相陳,說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非夏末,眾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
六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人非,界內別眾,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說。三者事非,財非合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七白二中,如結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內別眾,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涉,重結交互;遙唱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
八者白四,如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
餘之正法,乃至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眾一法,多或通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
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增減一字,謂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三,亦隨略說;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俱有俱無、未能增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亂;或復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眾之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於法,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就說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解。
就單白說戒中分五:一大德僧聽者告眾,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五日布薩說戒者,正宣情事,白眾委知。三若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說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
次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內,上已明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正宣情事,令眾量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忍可,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
次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結成上文。
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謂僧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
二結勸云:僧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歸,不關羯磨正體。
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增減,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緣起;則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
二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增減。第二、第四句,由各隨事,故稱緣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告眾,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說,僧已忍下,文義俱通白二、白四。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緣便作,不須看文;不了前緣,誦文亦失。
三是非者。白中文義,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可增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增繁減略,詁訓不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
問:世中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得重說;乃至一人說一篇竟,更一人說。若不能誦者,但說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無有此法。
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誦》:尼為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為尼,亦得三法:謂受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
問:得對尼等四眾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誦》云:白衣前說戒成者,除為瓶沙王等。除王眷屬民將;獨為王說,令心淨故。
問:羯磨所被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喻和諍,得加多少;至於治舉乞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眾力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眾網〉中。
問:羯磨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第三說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不同前解第三說已名為竟也。故律云:忍者默然,不忍者說。今即說其不忍之意,便成訶破;必其忍默,三說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廣如《義鈔》。
Part of: The Vinaya in China: Monastic Discipline and the Dharmaguptaka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