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棲法彙(選錄) · 自知錄
lianchi-zhuhong
20卷
本卷篇目
自知錄序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臥榻,每嚮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讎,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茲運心舉筆,靈臺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蓍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沉,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行,非徼福故;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并世所稱台彭司命,日遊夜遊;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政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云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故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如藉口乎善惡都莫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俄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
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荳白荳,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曆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袾宏識
自知錄凡例
舊曰功過,今曰善過,取《周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之義。善即功故。舊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攝入諸天。舊有章奏符籙齋醮等,今攝入佛事。各隨所宗,無相礙故。該善若干,該過若干,與舊稍有增減,小異大同故。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勞形役志,百計謀畫,希望成功;亦不必禱神祠天,宰殺牲牢,請乞福祐。但發心積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於萬,隨其所求,必滿願故。以上休咎,但是花報。若夫來生,即此可知果報不虛故。
目錄
善門忠孝類仁慈類三寶功德類雜善類補遺過門不忠孝類不仁慈類三寶罪業類雜不善類補遺例目終
自知錄上
善門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歿,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
○【解】凡言百錢,
謂銅錢百文,正准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
○【解】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婢僕之屬,同論。
○【解】
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繇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
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
○【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
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蛇
未咬人,無可殺罪故。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見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藏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同論。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饑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煖室一宵為一善,綿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善。
○【解】救接
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塚所費百錢為一善。
△平治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梁、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財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
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
○【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
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嶽瀆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
○【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
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二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
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註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
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
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懺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
○【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
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直百錢為一善。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為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勸和鬥爭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語,楊
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驅逐奸邪一人為十善,揚人善一事為一善,隱人惡一事為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於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為五善。見人侵毀賢善,
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為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為十善,義不負身命為百善,義不負財物寄託百錢為一善。
○【解】然諾,如掛劍樹
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報恩過分為十善。有讎不報,一事為一善。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為二善。麤布衣一件為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干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補遺】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自知錄下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捨之者,非過。
○【解】
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不賢而捨,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讎者,一事為二過。欺陵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咀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婢僕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
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
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讚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
報人之畜十過,今五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
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
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解】
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
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
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繫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
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朴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塚、棄其骨殖者,一塚為五十過。平人塚,一塚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倚勢白佔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繫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
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
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讚之。
△佔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佔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
有,特地刱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
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
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解】上
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
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陰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讚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讚助人鬥諍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
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
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自云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財物寄託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於所冤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
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
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
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穀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
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乾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
○【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託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託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