羯磨

南山引《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所作。

《翻譯名義集》卷四〈眾善行法篇第四十八〉釋曰:

> 【羯磨】南山引《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所作。《百論》云:「事也,若以義求,翻為辦事。謂施造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天台禪門,翻為作法。一切羯磨,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第一法者,羯磨三種:一、心念法,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二、對首法,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三、眾法。四人已上秉於羯磨,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四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法。隨順文句,勿令增減。」《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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