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祇

此云四方僧物。

《翻譯名義集》卷七〈寺塔壇幢篇第五十九〉釋曰:

> 【僧祇】此云四方僧物。《律鈔》四種常住:一、常住常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通分賣,故重言常住。二、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此二名僧祇物。三、現前現前,謂僧得施之物,唯施此處現前僧故。四、十方現前,如亡五眾輕物也。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此二名現前僧物。

所出:《翻譯名義集》卷七〈寺塔壇幢篇第五十九〉 — 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54n2131_p1167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