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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悟入漸次

불교를 이해하고 수행하는 데 있어 차례로 나아가는 단계들을 설명합니다.

民國 釋太虛著

1권

이 권의 차례

佛法悟入漸次

——民國十二年七月在廬山世界佛教聯合會講——

綱要

一 明業果不斷故有情續生

二 明唯有根塵故人我本空

三 明諸法本空故唯識所變

四 明本非空有故入佛知見

前言

佛教以圓寂以大覺為究竟目的。 藏海雖淵,但求由之而能開悟; 法門固多,但求由之而能證入。 拈花一笑,直契實相; 擊竹聞聲,悟徹無生; 非必有所謂漸次之階也。

然資糧備習,三劫五位,由生而佛,進程不應躐等; 五類種性,有學無學,轉迷而覺,悟入遂有漸次。 約其漸次,可有四級: 一、明業果不斷故有情續生, 二、明唯有根塵故人我本空, 三、明諸法本空故唯識所變, 四、明本非空有故入佛知見。

一 明業果不斷故有情續生

有情依其身語意三者所發動之善惡染淨等行為,皆謂之業。 有如是業,即有如是感招後異熟報之力, 所感之後報能酬前業,是謂之果。 異生二執俱生,於異熟果不達依他無我之理, 遂起四顛倒而造善惡等種種之業。

業持於識,為識增上; 業為識造,識為業牽; 此善惡之業,依有情之識,異時變異, 遂得異類之總報。 報體即識,報名曰果; 復依此果而造諸業,更感後果。 由斯前前後後業果不斷,亙古歷今, 各隨所造之業得其所應得之果, 異生遂長夜沈淪於生死海底,相續於六道趣中矣。

或曰:理既如斯,其相若何? 曰:若示概相,可依十二因緣以明之。 十二因緣者,謂無明、行、識、名色、六入、觸、受、愛、取、有、生、老死。 此十二因緣亦名十二緣起,以業果之相由十二種之因緣而起故; 亦名十二有支,以此緣起有十二支故。

此中所謂無明者,即不明之謂也。 其所不明者有二種: 一者真實義,謂諸法生滅無常,緣生無我,性空無為之義; 二者異熟果,謂諸所作業異時必變異異類而成熟為果,曰異熟果。 異時是所難究,變異則相不識,性空故理趣玄深,無我非妄心所緣; 異生無正比量智以通此理,無真現量智以達此事,故曰無明也。

以無明為增上緣,貪瞋等種遂爾現行,身語業於斯而起行為動作,是之謂行。 以無明行為增上緣,命終之時惑業感牽識心,識心被牽遂復趣生,是之謂行緣識。 當其趣生得命之時,此識即與父母愛情之精血合為一團, 此一團中之物質即色,其精神——受、想、行、識即名,合此二者謂之名色。 由名色展轉之力,有情遂能吸入色聲香味觸法六塵,此能吸入者是之謂六根。 當此六根既已成熟,遂由母腹中出而與外界接觸,是之謂觸。 當此觸時,即有逼近之苦樂與捨等之感受,是之謂受。 於現所受不明其為虛妄,遂依之於境而生愛憎,是之謂受為緣生愛。 以愛迷為緣故,於現前境認定而欲保取之或欲摧滅之,是之謂取。 以取迷為緣故,造作諸業,以業有引來世之力,是之謂有, 蓋謂此報雖未捨,而來世應有之業因已有也。

依此有故復得後報,是之謂有為緣生。 報得曰生,果壞曰死。 斯之謂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 即業果不斷有情續生之概相也。

別作者既別受,共感者必共得。 別異之報果乃別異之惑業所致,共同之果報即共同之惑業所感。 根與身為別異之正報,器世界即共同之依報; 國家乃共別之業招集,世界即共共之業所陶成。 生老病死,一期復一期別異之業果相續; 成住壞空,一劫復一劫共同之業果不斷。

諸有不達此義者,遂依其現見之果法上起諸斷見或起常見, 或計其為無因而然,或計其為有因而然。

計無因者,謂去來今宇宙一切參差之現象森羅環列, 人生一切變化之休咎富貴貧賤,皆何由而然耶? 曰:皆自然而然,非有因而然也; 即莊子所謂「然乎然、不然乎不然」之計也。

計有因者有二支: 一計宇宙人生為神造的,一計宇宙人生為物集的。

計為物集,中土則說為陰陽二氣、五行生剋; 印度則說為地水火風,極微造色; 西土則說為原子電子,物質物力; 然彼所說皆謂物集則相顯,物散則相沒, 人生宇宙所言一切之果相,莫不由物理之因果律所致也。

計為神造,東土則計為天,西土則計為上帝; 然彼等皆謂宇宙之所以有此森羅萬象, 人生之所以有諸存亡休咎者, 必有一獨尊萬能全知之天神主之宰之造之作之也; 豈無而能然耶!何以故? 以現見能活動之人之畜,不能如此故耳! 不然者,則人畜等何以每不能遂其所樂欲而常為環境之苦所支配乎? 故必有上帝也。

合此二支與自然一派,又可約為二種邪見: 一者斷見,二者常見。

計常見者即神迷派, 彼謂上帝既為吾人之主宰,萬能而全知, 是以信之敬之念之禱之,當必賴之永生天堂,享快樂於無窮; 若不信而忽之侮之慢之背之,自求永墮地獄,終為撤但, 常流於化外而莫之救藥。 噫!此教此見,一梗於胸中, 其最善者或幸能生天享一期之福報,但報盡則仍不免於六道輪迴,三途之痛苦; 次之者則什九不免鬼道幽冥之苦矣。

計斷見者,即自然迷派與物集迷派; 蓋謂自然如是,本無因果,好醜固定,佛豈可致? 遂順其貪瞋慢之流而不復求其解脫之方。 又謂人由物集,物散人亡,人生無常,應即時行樂; 苟得以滿吾貪瞋慢之狂壑者,雖五逆十惡亦何憚而不犯! 雖殺盡天下人,亦何所顧忌而不為! 苟不得遂吾之所欲為,悶悶一生,則無如自殺速死之為快耳! 吁嗟乎!此見一印入腦中,其不長淪惡趣註冊地獄者鮮矣!

噫!不明十二因緣之概相,別共業感之正理, 則不落於常,即流於斷; 既落斷常而欲保持人類之地位尚烏可得耶! 故吾人若真欲做一個人,昧此則無軌道之可循也。 故此業果不斷有情續生之理,吾嘗謂之為「做人的要義」; 推而廣之,做天乃至做佛,亦莫不基此為出發之點,奉此為根本之理。 故在佛法應謂之曰五乘之共通教義,為學佛之最低限度也。

上來所說,非如世俗糢糊影響之談因果。 若能以之普及於今世之人類,則雖不倡世界和平而世界必趨於和平矣。 且儒家雖不深明佛法,亦常謂佛教之談因果,有裨於世道人心,足以補儒之闕也〔記者謹案:中國庸儒,每耳食佛家有因果之論,輒謂佛教之談因果,其於世道人心亦 不無小補;實屬乖謬已極,可知彼輩於佛經佛論必未曾寓目,於因果之理,必完全不能彷 彿其粗義也。夫釋氏所云因果之理,乃如實而言,豈彼橫記妄說為如是如是哉!釋氏之意 ,亦非借此論以駭懼世人,使勿殺人放火也;亦非待釋氏道出因果之論,而後世間方有因 果報應也;惟因事相本來實現為如此如此,故釋氏說為如此如此。蓋以於事實上雖因果昭

昭不爽,然異生身為異熟之報所礙而不能見其底蘊;心為種種戲論所障而不能明其正情; 故釋氏集合異生分上所有之種種事情,於其共同點上指出其因果之公理,次復告之以人生 輪迴之事情,使之由此理上比知必有六道輪迴之事實。世人不曉,而謂因果之教,唯是釋 氏所施設,唯是佛教徒所迷信,豈人生真有所謂因果輪迴來生來世哉!縱聞有二三現見之 果報等事,亦不過適逢其會耳!總之,輪迴非現前可見證,來生亦渺不可親覺,吾不信焉 ,吾不信焉。吁嗟乎!中國人之未出國門者,不見有美國,不信有美國,而美國豈即因其 不信而即消沒乎?彼輩不信有業報,而業報豈即因其不信而遂無乎?知與不知,信與不信 ,而因果之理,業報之事,本來如是如是;吾甚為昧者危焉!〕。

二 明唯有根塵故人我本空

凡夫鮮具宿命之慧,菩薩尚有隔陰之迷, 且貪瞋內擾,濁境外眩, 吾人若不亟求所以出世之道,則福果一盡,人生之再報,將難乎為繼矣! 是以既曉業果之五乘通義,繼則應達我空三乘聖教。 此三乘出世之學,最初所明者,即人我本空之理,五蘊幻聚之相。

蓋以生死因於惑業,惑業原於執我, 而庸人所執之我,則皆由不達五蘊假相而妄計之以為我之故也。 或計色蘊是我,或計受蘊是我,或計想蘊是我, 或計行蘊是我,或計識蘊是我,或計五蘊和合是我; 要皆是誤繩為蛇,顧影覓首也。 若就其所計而推研之,彼將彷徨而莫知措其手足矣! 蓋以即如彼所計之五蘊而言之,其中亦唯見有色受蘊等,而未見有我也。

或難曰:若但是五蘊而無我者,則誰是作者,誰是受者? 若無作亦無受,則豈不違於業果不斷有情續生之義耶? 曰:應知「諸蘊從緣生,和合相續故,假現為我相,但唯有根塵」。 所謂塵者,即色聲香味觸法六塵; 根者,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

蓋由根塵構接,見相假現,五蘊和續,惑業滋起, 起業受果,仍在五蘊。 蘊謂積聚,和合有相; 此假合相,唯依根塵內外六處,覓我不得; 為明斯義,是故說言唯是根塵,人我本空也。

若無我執即無惑業,若無惑業則無所報, 無三界報是曰出世。 若明我空即無無明,無明滅則行滅乃至老死亦滅; 滅染還淨,縛乃解脫,此即出世之根本,三乘之共通教義也。 諸有欲超出世間、離脫苦海,於唯有根塵人我本空之義,盍細味之!

三 明諸法本空故唯識所變

依上所明,雖可出世,若深究之,義猶未詳,言猶未至也。 夫一切諸法不越五蘊,而色蘊等根塵諸緣亦從緣生亦無自性, 體空而性寂,故曰諸法本空也。

難者曰:諸法若空,即無有諸法, 何以世間共見有種種差別之相,而聖教亦說有五位百法耶? 曰:體雖空寂幻相非無也。 然非無之相,不出能變能了之心識, 故一切皆所變,唯識能變、唯識能了,故曰唯識。 以體空而相有故,故曰諸法本空,唯識所變也。

但此法空識變之義,非二乘定性者所能領受所可悟入者, 故此義亦曰大乘不共教義也。

四 明本非空有故入佛知見

有執即生執除即佛,除執即是佛法。 眾生妄情所執之妄相雖非有,而諸佛妙智所證之實相則非無; 證與未證,諸法之真際本來如是,以是義故說之為本非空有。

法華經云: 『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為令世間一切眾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 所謂悟入佛之知見者,即是親證此非有之空非無之真也。 然啟發此親證實相之智,非由先明諸法本非空有之理,不得而入, 故曰明本非空有故開佛知見也。

應知上三所明,皆為除執之方便談,非和盤托出直示目標之論。 然諸佛所以說五乘通理、三乘共教、法空識變之大義者, 皆為眾生根鈍福薄,不得已而降低其教程,以之為階漸耳, 非直探其本懷之談也。 故吾明佛法之悟入,而以此居於最後也。

上來所言,不過略示梗概,粗談綱要, 使學者有軌道可依,階梯可循,不致東討西摸耳; 若真欲切實研究以求悟入者,則應詳之於各宗之經論。

(陳維東記〔見海 刊四卷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