倶舎論

俱舍論

くしゃろん

別称:阿毘達磨倶舎論

世親が阿毘達磨の諸範疇を体系的に解説し、批判を加えたものである。漢訳は唐の玄奘による。

世親造 唐 玄奘譯

1巻

この巻の目次

No.1558[No.1559;cf.Nos.1560,1561]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一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分別界品第一

諸一切種諸冥滅, 拔眾生出生死泥, 敬禮如是如理師, 對法藏論我當說。

論曰: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諸言所表謂佛世尊,此能破闇故稱冥滅。言一切種諸冥滅者,謂滅諸境一切品冥。以諸無知能覆實義及障真見,故說為冥。

唯佛世尊得永對治,於一切境一切種冥,證不生法故稱為滅。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非一切種。所以者何?由於佛法極遠時處及諸義類無邊差別,不染無知猶未斷故。

已讚世尊自利德滿,次當讚佛利他德圓。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由彼生死是諸眾生沈溺處故,難可出故,所以譬泥。眾生於中淪沒無救,世尊哀愍隨授所應,正法教手拔濟令出。已讚佛德,次申敬禮。

敬禮如是如理師者,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如理師言顯利他德,能方便說如理正教,從生死泥拔眾生出,不由威力與願神通。禮如理師欲何所作?

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教誡學徒故稱為論。其論者何?謂對法藏。何謂對法?頌曰:

淨慧隨行名對法, 及能得此諸慧論。

論曰:慧謂擇法,淨謂無漏,淨慧眷屬名曰隨行。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此則勝義阿毘達磨。若說世俗阿毘達磨,即能得此諸慧及論。慧謂得此有漏修慧、思聞生得慧及隨行。論謂傳生無漏慧教。

此諸慧論是彼資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釋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為法。若勝義法唯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此能對向或能對觀,故稱對法。已釋對法。何故此論名對法藏?頌曰:

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論曰: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是故此論名對法藏。何因說彼阿毘達磨?誰復先說阿毘達磨,而今造論恭敬解釋?頌曰:

若離擇法定無餘, 能滅諸惑勝方便, 由惑世間漂有海, 因此傳佛說對法。

論曰:若離擇法,無勝方便能滅諸惑。諸惑能令世間漂轉生死大海,因此傳佛說彼對法,欲令世間得擇法故。離說對法,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然佛世尊處處散說阿毘達磨,大德迦多衍尼子等諸大聲聞結集安置。

猶如大德法救所集無常品等鄔拕南頌,毘婆沙師傳說如此。何法名為彼所簡擇,因此傳佛說對法耶?頌曰:

有漏無漏法, 除道餘有為, 於彼漏隨增, 故說名有漏。

無漏謂道諦,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 此中空無礙。

擇滅謂離繫, 隨繫事各別, 畢竟礙當生, 別得非擇滅。

論曰:說一切法略有二種,謂有漏、無漏。有漏法云何?謂除道諦,餘有為法。所以者何?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義,隨眠品中自當顯說。已辯有漏。無漏云何?

謂道聖諦及三無為。何等為三?虛空、二滅。二滅者何?擇、非擇滅。此虛空等三種無為及道聖諦,名無漏法。所以者何?諸漏於中不隨增故。於略所說三無為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擇滅即以離繫為性,諸有漏法遠離繫縛證得解脫,名為擇滅。擇謂簡擇,即慧差別,各別簡擇四聖諦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不爾。云何?

隨繫事別。謂隨繫事量,離繫事亦爾。若不爾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滅時,應證一切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者,修餘對治則為無用。依何義說滅無同類?依滅自無同類因義亦不與他,故作是說,非無同類。已說擇滅。

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

於法得滅應作四句。或於諸法唯得擇滅,謂諸有漏過現生法。或於諸法唯非擇滅,謂不生法無漏有為。或於諸法俱得二滅,謂彼不生諸有漏法。或於諸法不得二滅,謂諸無漏過現生法。如是已說三種無為。

前說除道,餘有為法是名有漏。何謂有為?頌曰:

又諸有為法, 謂色等五蘊, 亦世路言依, 有離有事等。

論曰:色等五蘊,謂初色蘊乃至識蘊。如是五法具攝有為,眾緣聚集共所作故。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是彼類故。未來無妨,如乳如薪。此有為法亦名世路,已行正行當行性故,或為無常所吞食故。

或名言依,言謂語言,此所依者即名俱義。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若不爾者,應違《品類足論》所說。彼說言依十八界攝。或名有離,離謂永離,即是涅槃,一切有為有彼離故。或名有事,以有因故,事是因義。

毘婆沙師傳說如此。如是等類是有為法差別眾名,於此所說有為法中。頌曰:

有漏名取蘊, 亦說為有諍, 及苦集世間, 見處三有等。

論曰:此何所立?謂立取蘊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謂無漏行。煩惱名取,蘊從取生故名取蘊,如草穅火。或蘊屬取故名取蘊,如帝王臣。或蘊生取故名取蘊,如花果樹。

此有漏法亦名有諍,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故、損害自他故、諍隨增故,名為有諍。猶如有漏亦名為苦,違聖心故。亦名為集,能招苦故。亦名世間,可毀壞故、有對治故。亦名見處,見住其中隨增眠故。

亦名三有,有因有依三有攝故。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如上所言。色等五蘊名有為法。色蘊者何?頌曰: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無表。

論曰:言五根者,所謂眼、耳、鼻、舌、身根。言五境者,即是眼等五根境界,所謂色、聲、香、味、所觸。及無表者,謂無表色。唯依此量立色蘊名。此中先應說五根相。頌曰:

彼識依淨色, 名眼等五根。

論曰:彼謂前說色等五境,識即色、聲、香、味、觸識。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如其次第,應知即是眼等五根。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所造淨色為性。如是廣說。

或復彼者,謂前所說眼等五根,識即眼、耳、鼻、舌、身識。彼識所依五種淨色,名眼等根,是眼等識所依止義。如是便順《品類足論》。如彼論說:云何眼根?眼識所依淨色為性。如是廣說。已說五根。次說五境。

頌曰:

色二或二十, 聲唯有八種, 味六香四種, 觸十一為性。

論曰:言色二者,一顯、二形。顯色有四:青、黃、赤、白,餘顯是此四色差別。形色有八,謂長為初不正為後。

或二十者,即此色處復說二十,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煙、塵、霧、影、光、明、闇。有餘師說,空一顯色,第二十一。

此中正者謂形平等,形不平等名為不正,地水氣騰說之為霧,日焰名光,月星火藥寶珠電等諸焰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為闇。餘色易了故今不釋。

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或有色處有形無顯。謂長等一分身表業性。或有色處有顯有形,謂所餘色。有餘師說:唯光明色有顯無形,現見世間青等色處有長等故。如何一事具有顯形?

由於此中俱可知故。此中有者是有智義,非有境義。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聲唯八種,謂有執受或無執受大種為因,及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此復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執受大種為因聲者,謂言手等所發音聲。風林河等所發音聲,名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聲謂語表業,餘聲則是非有情名。有說:有聲通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如手鼓等合所生聲。

如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已說聲處,當說味處。味有六種,甘、醋、醎、辛、苦、淡別故。已說味處,當說香處。香有四種:好香、惡香、等不等香,有差別故。

本論中說香有三種:好香、惡香及平等香。已說香處,當說觸處。觸有十一,謂四大種、滑性、澁性、重性、輕性及冷、飢、渴。此中大種後當廣說。柔軟名滑。麁強為澁。可稱名重。翻此為輕。煖欲名冷。食欲名飢。

飲欲名渴。此三於因立果名故,作如是說。如有頌言:

諸佛出現樂, 演說正法樂, 僧眾和合樂, 同修勇進樂。

於色界中無飢渴觸,有所餘觸。彼界衣服,別不可稱,聚則可稱。冷煖於彼雖無能損而有能益。傳說如此。此中已說多種色處。有時眼識緣一事生,謂於爾時各別了別。

有時眼識緣多事生,謂於爾時不別了別,如遠觀察軍眾山林、無量顯形珠寶聚等。應知耳等諸識亦爾。有餘師說:身識極多緣五觸起,謂四大種,滑等隨一。有說:極多總緣一切十一觸起。

若爾,五識總緣境故,應五識身取共相境非自相境。約處自相,許五識身取自相境非事自相,斯有何失?今應思擇,身舌二根兩境俱至,何識先起?隨境強盛彼識先生;境若均平舌識先起,食飲引身令相續故。

已說根境及取境相,無表色相今次當說。頌曰: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論曰: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等,言顯示不亂有心。相似相續說名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淨。為簡諸得相似相續,是故復言大種所造。毘婆沙說:造是因義,謂作生等五種因故。

顯立名因,故言由此。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業,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說者顯此是師宗言,略說表業及定所生善不善色名為無表。既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云何?頌曰:

大種謂四界, 即地水火風, 能成持等業, 堅濕煖動性。

論曰:地、水、火、風能持自相及所造色,故名為界,如是四界亦名大種,一切餘色所依性故、體寬廣故。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或起種種大事用故。此四大種能成何業?

如其次第能成持、攝、熟、長四業,地界能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長謂增盛或復流引。業用既爾,自性云何?如其次第即用堅、濕、煖、動為性,地界堅性,水界濕性,火界煖性,風界動性。

由此能引大種造色,令其相續生至餘方,如吹燈光,故名為動。《品類足論》及契經言:云何名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故應風界動為自性,舉業顯體故亦言輕。云何地等?地等界別。頌曰:

地謂顯形色, 隨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風即界亦爾。

論曰:地謂顯形,色處為體,隨世間想假立此名。由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示故。水火亦然。風即風界,世間於動立風名故。或如地等隨世想名,風亦顯形,故言亦爾。如世間說黑風團風,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何故此蘊無表為後說為色耶?由變壞故。如世尊說:苾芻當知,由變壞故名色取蘊。誰能變壞?謂手觸故即便變壞。乃至廣說。變壞即是可惱壞義,故義品中作如是說:

趣求諸欲人, 常起於希望, 諸欲若不遂, 惱壞如箭中。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欲所擾惱變壞生故。有說:變礙故名為色。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故。此難不然。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過去未來應不名色,此亦曾當有變礙故;

及彼類故,如所燒薪,諸無表色應不名色。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有釋:所依大種變礙,故無表業亦得色名。

若爾,所依有變礙故,眼識等五應亦名色。此難不齊。無表依止大種轉時,如影依樹光依珠寶。眼等五識依眼等時則不如是,唯能為作助生緣故。此影依樹光依寶言,且非符順毘婆沙義。

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是故所言未為釋難。

復有別釋彼所難言:眼識等五所依不定,或有變礙謂眼等根,或無變礙謂無間意,無表所依則不如是,故前所難定為不齊,變礙名色理得成就。頌曰:

此中根與境, 許即十處界。

論曰:此前所說色蘊性中,許即根境為十處界,謂於處門立為十處。眼處色處廣說乃至身處觸處。若於界門立為十界,眼界色界廣說乃至身界觸界。已說色蘊并立處界,當說受等三蘊處界。頌曰:

受領納隨觸, 想取像為體, 四餘名行蘊, 如是受等三,

及無表無為, 名法處法界。

論曰: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此復分別成六受身,謂眼觸所生受乃至意觸所生受。想蘊謂能取像為體,即能執取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此復分別成六想身,應如受說。

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名為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說六思身為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為最勝。是故佛說若能造作有漏有為名行取蘊。

若不爾者,餘心所法及不相應,非蘊攝故應非苦集,則不可為應知應斷。如世尊說:若於一法未達未知,我說不能作苦邊際。未斷未滅說亦如是。是故定應許除四蘊餘有為行皆行蘊攝。

即此所說受、想、行、蘊,及無表色、三種無為,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為法處,於界門中立為法界。已說受等三蘊處界,當說識蘊并立處界。頌曰:

識謂各了別, 此即名意處, 及七界應知, 六識轉為意。

論曰:各各了別彼彼境界,總取境相故名識蘊。此復差別有六識身,謂眼識身至意識身。應知如是所說識蘊,於處門中立為意處。於界門中立為七界,謂眼識界至意識界,即此六識轉為意界。

如是此中所說五蘊,即十二處并十八界,謂除無表,諸餘色蘊即名十處,亦名十界。受想行蘊、無表、無為總名法處,亦名法界。應知識蘊即名意處,亦名七界,謂六識界及與意界。

豈不識蘊唯六識身,異此說何復為意界?更無異法。即於此中頌曰:

由即六識身, 無間滅為意。

論曰:即六識身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界,謂如此子即名餘父,又如此果即名餘種。若爾實界應唯十七或唯十二,六識與意更相攝故,何緣得立十八界耶?頌曰: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應知。

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為依,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為成此依故說意界。如是所依能依境界,應知各六界成十八。若爾,無學最後念心應非意界,此無間滅後識不生,非意界故。

不爾,此已住意性故、闕餘緣故,後識不生。此中蘊攝一切有為,取蘊唯攝一切有漏,處界總攝一切法盡。別攝如是,總攝云何?頌曰:

總攝一切法, 由一蘊處界, 攝自性非餘, 以離他性故。

論曰:由一色蘊意處法界,應知總攝一切法盡。謂於諸處就勝義說,唯攝自性不攝他性。所以者何?法與他性恒相離故。此離於彼而言攝者,其理不然。

且如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彼性故不攝餘蘊餘處界等,離彼性故。若於諸處就世俗說,應知亦以餘法攝餘。如四攝事攝徒眾等,眼耳鼻三處各有二,何緣界體非二十一?此難非理。所以者何?頌曰:

類境識同故, 雖二界體一。

論曰:類同者,謂二處同是眼自性故。境同者,謂二處同用色為境故。識同者,謂二處同為眼識依故。由此眼界雖二而一。耳鼻亦應如是安立。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頌曰:

然為令端嚴, 眼等各生二。

論曰: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此釋不然。若本來爾,誰言醜陋?又猫鵄等雖生二處,有何端嚴?若爾,三根何緣生二?為所發識明了端嚴。

現見世間閉一目等,了別色等便不分明,是故三根各生二處。已說諸蘊及處界攝,當說其義。此蘊處界別義云何?頌曰:

聚生門種族, 是蘊處界義。

論曰: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辯,有對名麁、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若言相待,麁細不成。此難不然,所待異故。

待彼為麁未嘗為細、待彼為細未嘗為麁,猶如父子苦集諦等,染污名劣、不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應知亦然。而有差別,謂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辯,毘婆沙師所說如是。

大德法救復作是言:五根所取名麁色,所餘名細色。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過去等色如自名顯,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麁細同前。心心所法,生長門義是處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為處,是能生長彼作用義。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此中種族是生本義。如是眼等誰之生本?

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若爾,無為應不名界,心心所法生之本故。有說:界聲表種類義,謂十八法種類自性各別不同,名十八界。若言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有,多實積集共所成故,如聚如我。

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義,非一實物有聚義故。有說:能荷重擔義是蘊義,由此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故。或有說者: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有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

此釋越經,經說聚義是蘊義故,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等。廣說如前。若謂此經顯過去等一一色等各別名蘊,是故一切過去色等一一實物各各名蘊。

此執非理,故彼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蘊故,是故如聚,蘊定假有。若爾,應許諸有色處亦是假有,眼等極微要多積聚成生門故。此難非理,多積聚中一一極微有因用故。

若不爾者,根境相助共生識等應非別處,是則應無十二處別。然毘婆沙作如是說。對法諸師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此應於分,假謂有分,如燒少衣亦說燒衣。

何故世尊於所知境,由蘊等門作三種說?頌曰:

愚根樂三故, 說蘊處界三。

論曰: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為說蘊等三門。傳說:有情愚有三種,或愚心所總執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謂利、中、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何緣世尊說餘心所總置行蘊,別分受想為二蘊耶?頌曰:

諍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於諸心所法, 受想別為蘊。

論曰:諍根有二,謂著諸欲及著諸見。此二受想,如其次第為最勝因,味受力故貪著諸欲,倒想力故貪著諸見。又生死法以受及想為最勝因,由耽著受起倒想故生死輪迴。

由此二因及後當說次第因故,應知別立受想為蘊。其次第因,隣次當辯。何故無為說在處界,非蘊攝耶?頌曰:

蘊不攝無為, 義不相應故。

論曰:三無為法不可說在色等蘊中,與色等義不相應故。謂體非色乃至非識,亦不可說為第六蘊,彼與蘊義不相應故。聚義是蘊,如前具說。謂無為法,非如色等有過去等品類差別,可略一聚名無為蘊。

又言取蘊為顯染依,染淨二依蘊言所顯。無為於此二義都無,義不相應故不立蘊。有說:如瓶破非瓶,如是蘊息應非蘊,彼於處界例應成失。如是已說諸蘊廢立,當說次第。頌曰:

隨麁染器等, 界別次第立。

論曰:色有對故諸蘊中麁,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說我手等痛言。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麁過識,貪瞋等行易了知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隨麁立蘊次第。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厨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

第一有中思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增減過,即由如是諸次第因,離行別立受想二蘊,謂受與想於諸行中相麁生染、類食同助,二界中強故別立蘊。

處界門中應先辨說六根次第,由斯境識次第可知。頌曰:

前五境唯現, 四境唯所造, 餘用遠速明, 或隨處次第。

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意境不定,三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或取大種、或取造色、或二俱取,餘謂前四。

如其所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擊鍾鼓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

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甞味。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何緣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種立色處名?

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頌曰:

為差別最勝, 攝多增上法, 故一處名色, 一名為法處。

論曰:為差別者,為令了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於色蘊就差別相建立十處不總為一。若無眼等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立名色處,此為眼等名所簡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又諸色中色處最勝,故立通名。

由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及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別。又諸世間唯於此處同說為色,非於眼等。又為差別立一法處,非於一切,如色應知。又於此中攝受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

又增上法,所謂涅槃,此中攝故獨立為法。有餘師說:色處中有二十種色最麁顯故,肉、天、聖慧三眼境故,獨立色名。法處中有諸法名故、諸法智故,獨立法名。諸契經中,有餘種種蘊及處界,名想可得。為即此攝?

為離此耶?彼皆此攝,如應當知。且辯攝餘諸蘊名想。頌曰:

牟尼說法蘊, 數有八十千, 彼體語或名, 此色行蘊攝。

論曰:諸說佛教語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色蘊攝。諸說佛教名為體者,彼說法蘊皆行蘊攝。此諸法蘊其量云何?頌曰:

有言諸法蘊, 量如彼論說; 或隨蘊等言, 如實行對治。

論曰:有諸師言:八萬法蘊一一量等《法蘊足論》,謂彼一一有六千頌,如對法中《法蘊足》說。

或說:法蘊隨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謂蘊、處、界、緣起、諦、食、靜慮、無量、無色、解脫、勝處、遍處、覺品、神通、無諍、願智、無礙解等,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如實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如彼所說八萬法蘊皆此五中二蘊所攝,如是餘處諸蘊處界類亦應然。頌曰:

如是餘蘊等, 各隨其所應, 攝在前說中, 應審觀自相。

論曰:餘契經中諸蘊處界,隨應攝在前所說中,如此論中所說蘊等,應審觀彼一一自相。且諸經中說餘五蘊,謂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五蘊,彼中戒蘊此色蘊攝,彼餘四蘊此行蘊攝。

又諸經說十遍處等,前八遍處無貪性故,此法處攝;若兼助伴五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攝八勝處應知亦爾。空、識遍處、空無邊等四無色處,四蘊性故,即此意處、法處所攝。五解脫處,慧為性故,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即此聲意法處所攝。復有二處,謂無想有情天處及非想非非想處,初處即此十處所攝,無香味故;後處即此意法處攝,四蘊性故。又《多界經》說界差別有六十二,隨其所應當知皆此十八界攝。

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地水火風四界已說,空識二界未說其相。為即虛空名為空界、為一切識名識界耶?不爾,云何?頌曰:

空界謂竅隙, 傳說是明闇; 識界有漏識, 有情生所依。

論曰:諸有門窓及口鼻等內外竅隙,名為空界。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傳說:竅隙即是明闇,非離明闇竅隙可取,故說空界明闇為體。應知此體不離晝夜,即此說名隣阿伽色。傳說:阿伽謂積集色,極能為礙故名阿伽。

此空界色與彼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色。有說: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礙故名阿伽。即阿伽色餘礙相隣,是故說名隣阿伽色。諸有漏識名為識界,云何不說諸無漏識為識界耶?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彼六界中,前四即此觸界所攝,第五即此色界所攝,第六即此七心界攝。彼經餘界如其所應,皆即此中十八界攝。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一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二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復次於前所說十八界中,幾有見、幾無見?幾有對、幾無對?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一有見謂色, 十有色有對, 此除色聲八, 無記餘三種。

論曰: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差別。由此義准,說餘無見。如是已說有見無見。唯色蘊攝十界有對,對是礙義。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緣異故。障礙有對,謂十色界。

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或石礙石或二相礙。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

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及捕魚人、蝦蟇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諸蝙蝠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狗野干馬豹豺狼猫狸等眼。

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此等名為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緣。境界、所緣復有何別?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礙?

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會轉故。應知此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故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故。由此義准說餘無對。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

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

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此中大德鳩摩邏多作如是說:

是處心欲生, 他礙令不起, 應知是有對, 無對此相違。

此是所許。如是已說有對無對。於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有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若爾,無漏應唯無記。

其餘十界通善等三,謂七心界與無貪等相應名善,貪等相應名為不善,餘名無記。法界若是無貪等性相應等起擇滅名善,若貪等性相應等起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色界聲界若善不善心力等起身語表攝,是善不善,餘是無記。已說善等。十八界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界繫十八, 色界繫十四, 除香味二識, 無色繫後三。

論曰:繫謂繫屬,即被縛義。欲界所繫具足十八,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

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

有餘師說:住此依彼靜慮等至見色聞聲,輕安俱起有殊勝觸攝益於身,是故此三生彼靜慮猶相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若爾,鼻舌彼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不爾,二根於彼有用,謂起言說及莊嚴身。

若為嚴身及起說用,但須依處,何用二根?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於彼可無男根依處,彼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用故,離根應有。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處胞胎定當死者。

有雖無用而非無因,彼從何因得有根起?於根有愛發殊勝業。若離境愛,於根定然,彼離境貪應無鼻舌。或應許彼男根亦生,若謂不生由醜陋者,陰藏隱密何容醜陋?又諸根生非由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

男根於彼雖為醜陋,設許有因於彼應起,男根非有,鼻舌應無。若爾,便違契經所說:彼無支缺,不減諸根。隨彼諸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減。何所相違?若不許然男根應有。

如是說者,鼻舌二根於彼非無,但無香味,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現起。其男根愛依婬觸生,婬觸彼無,男根非有,故於色界十八界中,唯十四種理得成立。

無色界繫唯有後三,所謂意、法及意識界,要離色欲於彼得生,故無色中無十色界。依緣無故五識亦無,故唯後三無色界繫。已說界繫,十八界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意法意識通, 所餘唯有漏。

論曰:意及意識道諦攝者,名為無漏,餘名有漏。法界若是道諦無為,名為無漏,餘名有漏。餘十五界唯名有漏。如是已說有漏無漏。十八界中幾有尋有伺、幾無尋唯伺、幾無尋無伺?頌曰:

五識唯尋伺, 後三三餘無。

論曰: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恒共相應,以行相麁外門轉故、顯義決定,故說唯言。後三謂是意、法、意識,根、境、識中各居後故。此後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識界及相應法界,除尋與伺。

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靜慮中間無尋唯伺,第二靜慮以上諸地乃至有頂無尋無伺。法界所攝非相應法,靜慮中間伺亦如是。尋一切時無尋唯伺,無第二尋故、但伺相應故。伺在欲界初靜慮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

此應名曰無伺唯尋,無第二伺故、但尋相應故。由此故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一有尋有伺,謂除尋伺餘相應法。二無尋唯伺,謂即是尋。三無尋無伺,謂即一切非相應法。四無伺唯尋,謂即是伺。

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得說無分別耶?頌曰:

說五無分別, 由計度隨念, 以意地散慧, 意諸念為體。

論曰:傳說,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說無分別,如一足馬名為無足。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辯釋。餘二分別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諸念為體,散謂非定。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別。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隨念分別。如是已說有尋伺等。十八界中幾有所緣、幾無所緣?幾有執受、幾無執受?頌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緣餘無, 前八界及聲, 無執受餘二。

論曰:六識意界及法界攝諸心所法,名有所緣,能取境故。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義准成故。如是已說有所緣等。十八界中九無執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聲皆無執受。

所餘九界各通二門,謂有執受、無執受故。眼等五根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如在身內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地水等中色香味觸,雖在現世而無執受。有執受者,此言何義?心心所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損益展轉更相隨故。

即諸世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樂等故。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如是已說有執受等。十八界中幾大種性、幾所造性?幾可積集、幾非積集?頌曰:

觸界中有二, 餘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論曰:觸界通二,謂大種及所造。大種有四,謂堅性等。所造有七,謂滑性等,依大種生故名所造。餘九色界唯是所造,謂五色根、色等四境。法界一分無表業色亦唯所造。餘七心界法界一分,除無表色俱非二種。

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十種色處唯大種性。彼說不然,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此四大種唯觸攝故,非堅濕等眼等所取,非色聲等身根所覺,是故彼說理定不然。

又契經說:苾芻當知,眼謂內處四大種所造淨色,有色無見有對,乃至身處廣說亦爾。苾芻當知,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有見有對。聲謂外處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香味二處,廣說亦爾。

觸謂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如是經中唯說觸處攝四大種,分明顯示餘有色處皆非大種。若爾,何故契經中言謂於眼肉團中若內各別堅性堅類,乃至廣說。彼說不離眼根肉團有堅性等,無相違過。

《入胎經》中唯說六界為士夫者,為顯能成士夫本事,非唯爾所,彼經復說六觸處故。又諸心所應非有故,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又亦說有貪心等故。

由此如前所說諸界大種所造,差別義成。如是已說大種性等。十八界中,五根、五境十有色界是可積集,極微聚故。義准餘八非可積集,非極微故。如是已說可積集等。十八界中,幾能斫、幾所斫?幾能燒、幾所燒?

幾能稱、幾所稱?頌曰:

謂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燒能稱, 能燒所稱諍。

論曰:色香味觸成斧薪等,此即名為能斫所斫。何法名斫?薪等色聚相逼續生,斧等分隔令各續起,此法名斫。身等色根不名所斫,非可全斷令成二故。非身根等可成二分,支分離身則無根故。

又身根等亦非能斫,以淨妙故如珠寶光。如能斫所斫體唯外四界,所燒能稱其體亦爾,謂唯外四界名所燒能稱。身等色根亦非二事,以淨妙故如珠寶光。聲界總非,不相續故。

能燒所稱有異諍論,謂或有說:能燒所稱體亦如前,唯外四界。或復有說:唯有火界可名能燒,所稱唯重。如是已說能所斫等。十八界中幾異熟生、幾所長養、幾等流性、幾有實事、幾一剎那?頌曰:

內五有熟養, 聲無異熟生, 八無礙等流, 亦異熟生性,

餘三實唯法, 剎那唯後三。

論曰:內五即是眼等五界。有異熟生及所長養無等流者,離異熟生及所長養,無別性故。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

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即是昔所造業。飲食資助眠睡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有說:梵行亦能長養。此唯無損,非別有益。

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郭防援內城。聲有等流及所長養無異熟生。所以者何?隨欲轉故。若爾,不應《施設論》說善修遠離麁惡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有說:聲屬第三傳故,雖由彼生而非異熟。

謂從彼業生諸大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有說:聲屬第五傳故,雖由彼生而非異熟。謂彼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復傳生等流大種此乃生聲。若爾,身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應非異熟。

若受如聲,便違正理。八無礙者,七心法界此有等流異熟生性。同類遍行因所生者是等流性,若異熟因所引生者名異熟生,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所長養。

餘謂餘四:色、香、味、觸,皆通三種,有異熟生、有所長養、有等流性。實唯法者,實謂無為,以堅實故。此法界攝故,唯法界獨名有實。意、法、意識名為後三,於六三中最後說故。

唯此三界有一剎那,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苦法忍相應心名意界、意識界,餘俱起法名為法界。如是已說異熟生等。

今應思擇,若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識耶?若眼識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亦眼界耶?如是等問,今應略答。頌曰:

眼與眼識界, 獨俱得非等。

論曰:獨得者,謂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及無色沒生二三四靜慮地時。或有眼識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界,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現起,及從彼沒生下地時。

俱得者,謂或有二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謂無色沒生於欲界及梵世時。非者俱非,謂除前相。等謂若有成就眼界亦眼識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生二三四靜慮地眼識不起。第二句者,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

第三句者,謂生欲界得眼不失,及生梵世若生二三四靜慮地正見色時。第四句者,謂除前相。如是眼界與色界。眼識與色界得成就等如理應思,為攝如是所未說義,是故頌中總復言等。如是已說得成就等。

十八界中幾內、幾外?頌曰:

內十二眼等, 色等六為外。

論曰:六根、六識十二名內,外謂所餘色等六境。我依名內,外謂此餘。我體既無,內外何有?我執依止故,假說心為我。故契經說:

由善調伏我, 智者得生天。

世尊餘處說調伏心,如契經言:

應善調伏心, 心調能引樂。

故但於心假說為我。眼等為此所依親近,故說名內。色等為此所緣踈遠,故說名外。若爾,六識應不名內,未至意位非心依故。至意位時不失六識界,未至意位亦非越意相。

若異此者,意界唯應在過去世,六識唯在現在未來,便違自宗許十八界皆通三世。又若未來現在六識無意界相,過去意界亦應不立,相於三世無改易故。已說內外。十八界中幾是同分、幾彼同分?頌曰:

法同分餘二, 作不作自業。

論曰: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同分。若境與識定為所緣,識於其中已生生法,此所緣境說名同分。無一法界不於其中已正當生無邊意識,由諸聖者決定生心,觀一切法皆為無我。

彼除自體及俱有法,餘一切法皆為所緣。如是所除亦第二念心所緣境,此二念心緣一切境無不周遍,是故法界恒名同分。餘二者,謂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謂作自業、不作自業。

若作自業名為同分,不作自業名彼同分。此中眼界於有見色已正當見名同分眼,如是廣說,乃至意界各於自境應說自用。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彼同分眼但有四種,謂不見色已正當滅及不生法。

西方諸師說有五種:謂不生法復開為二,一有識屬、二無識屬,乃至身界應知亦然。意彼同分唯不生法。色界為眼已正當見名同分色,彼同分色亦有四種,謂非眼見已正當滅及不生法,廣說乃至觸界亦爾。

各對自根應說自用,應知同分及彼同分。眼若於一是同分,於餘一切亦同分。彼同分亦如是,廣說乃至意界亦爾。色即不然,於見者是同分,於不見者是彼同分。所以者何?

色有是事,謂一所見亦多所見,如觀月舞相撲等色。眼無是事,謂一眼根二能見色,眼不共故,依一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分。色是共故,依多相續建立同分及彼同分。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聲可如色。

香味觸三至根方取,是不共故,一取非餘。理應如眼等,不應如色說。雖有是理而容有共。所以者何?香等三界於一及餘,皆有可生鼻等識義。眼等不然,故如色說。眼等六識同分彼同分生不生法故,如意界說。

云何同分、彼同分義?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為分,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或復分者是所生觸,同有此分故名同分。與此相違名彼同分,由非同分與彼同分種類分同,名彼同分。已說同分及彼同分。

十八界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十五唯修斷, 後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見斷。

論曰:十五界者,謂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斷者,此十五界唯修所斷。後三界者,意界、法界及意識界。通三者,謂此後三界各通三種。

八十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所斷,諸餘有漏皆修所斷,一切無漏皆非所斷。豈不更有見所斷法,謂異生性及招惡趣身語業等,此與聖道極相違故。

雖爾,此法非見所斷,略說彼相,謂不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已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此異生性若見所斷,苦法忍位應是異生。

六謂意處,異此而生名非六生,是從眼等五根生義,即五識等。色謂一切身語業等。前及此色,定非見斷。所以者何?非迷諦理親發起故。如是已說見所斷等。十八界中幾是見、幾非見?頌曰:

眼法界一分, 八種說名見, 五識俱生慧, 非見不度故。

眼見色同分, 非彼能依識, 傳說不能觀, 彼障諸色故。

論曰:眼全是見,法界一分八種是見,餘皆非見。何等為八?謂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於法界中此八是見,所餘非見。身見等五,隨眠品中時至當說。世間正見,謂意識相應善有漏慧。

有學正見,謂有學身中諸無漏見。無學正見,謂無學身中諸無漏見。譬如夜分晝分有雲無雲,覩眾色像明昧有異,如是世間諸見有染無染。學無學見,觀察法相明昧不同。何故?

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度故,審慮為先決度名見。五識俱慧無如是能,以無分別是故非見。准此,所餘染無染慧及諸餘法非見應知。若爾,眼根不能決度,云何名見?以能明利觀照諸色故亦名見。

若眼見者,餘識行時亦應名見。非一切眼皆能現見。誰能現見?謂同分眼與識合位能見非餘。若爾,則應彼能依識見色非眼。不爾,眼識定非能見。所以者何?傳說,不能觀障色故,現見壁等所障諸色則不能觀。

若識見者,識無對故,壁等不礙應見障色。於被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如何當見?眼識於彼何故不生?許眼見者眼有對故,於彼障色無見功能。識與所依一境轉故,可言於彼眼識不生。許識見者何緣不起?

眼豈如身根境合方取而言有對故不見彼耶?又頗胝迦、瑠璃、雲母、水等所障云何得見?是故不由眼有對故,於彼障色無見功能。若爾,所執眼識云何?若於是處光明無隔,於彼障色眼識亦生。

若於是處光明有隔,於彼障色眼識不生。識既不生,故不能見。然經說眼能見色者,是見所依,故說能見。如彼經言:意能識法。非意能識,以過去故。何者能識?謂是意識。意是識依,故說能識。

或就所依說能依業,如世間說床座言聲。又如經言:眼所識色可愛可樂。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眼所識。又如經說:梵志當知,以眼為門唯為見色。故知眼識依眼門見。亦不應言門即是見,豈容經說以眼為見唯為見色?

若識能見誰復了別?見與了別二用何異?以即見色名了色故,譬如少分慧名能見亦能簡擇。如是少分識名能見亦能了別。有餘難言:若眼能見,眼是見者,誰是見用?此言非難,如共許識是能了別,然無了者。

了用不同,見亦應爾。有餘復言:眼識能見,是見所依故,眼亦名能見。如鳴所依故,亦說鍾能鳴。若爾,眼根識所依,故應名能識。無如是失。世間同許眼識是見,由彼生時說能見色,不言識色。

毘婆沙中亦作是說:若眼所得、眼識所受說名所見。是故但說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唯識現前說能識色,譬如說日名能作晝。經部諸師有作是說:如何共聚楂掣虛空眼色等緣生於眼識?此等於見孰為能所?

唯法因果實無作用,為順世情假興言說,眼名能見、識名能了,智者於中不應封著。如世尊說: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固求。然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宗,說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舌能嘗、身能覺、意能了。

於見色時,為一眼見、為二眼見?此無定准。頌曰:

或二眼俱時, 見色分明故。

論曰: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言:或時二眼俱見,以開二眼見色分明,開一眼時不分明故。又開一眼觸一眼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觸一此事則無,是故或時二眼俱見。非所依別識成二分,住無方故不同礙色。

若此宗說眼見耳聞乃至意了,彼所取境根正取時,為至不至?頌曰: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違。

論曰:眼耳意根取非至境,謂眼能見遠處諸色,眼中藥等則不能觀。耳亦能聞遠處聲響,逼耳根者則不能聞。若眼耳根唯取至境,則修定者應不修生天眼、耳根,如鼻根等。

若眼能見不至色者,何故不能普見一切遠有障等不至諸色?如何磁石吸不至鐵,非吸一切不至鐵耶?執見至境亦同此難。何故不能普見一切眼藥籌等至眼諸色?又如鼻等能取至境,然不能取一切與根俱有香等。

如是眼根雖見不至而非一切,耳根亦爾。意無色故,非能有至。有執:耳根通取至境及不至境,自耳中聲亦能聞故。所餘鼻等三有色根,與上相違唯取至境。如何知鼻唯取至香?由斷息時不嗅香故。云何名至?

謂無間生。又諸極微為相觸不?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說不相觸。所以者何?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諸極微更無細分。若爾,何故相擊發聲?但由極微無間生故。

若許相觸,擊石拊手體應相糅。不相觸者,聚色相擊云何不散?風界攝持故令不散。或有風界能有壞散,如劫壞時。或有風界能有成攝,如劫成時。云何三根由無間生名取至境?即由無間名取至境,謂於中間都無片物。

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由許此理,毘婆沙文義善成立。故彼問言:諸是觸物為是觸為因故生?為非觸為因故生?諸非觸物為問亦爾。彼就此理為不定答,有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

有時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有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復和合時。有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尊者世友說:諸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

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又離極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可變礙,此亦應爾。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又眼等根,為於自境唯取等量,速疾轉故,如旋火輪見大山等?為於自境通取等量不等量耶?頌曰:

應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論曰:前說至境鼻等三根,應知唯能取等量境。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合生鼻等識故。眼耳不定,謂眼於色有時取小如見毛端,有時取大如暫開目見大山等,有時取等如見蒲桃。

如是耳根,聽蚊雷等所發種種小大音聲,隨其所應小大等量。意無質礙,不可辯其形量差別。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安布差別?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荾花清澈映覆令無分散。

有說:重累如丸而住,體清澈故,如頗胝迦不相障礙。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此初三根橫作行度處無高下,如冠花鬘。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

傳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極微形如鼓𣞙,男根極微形如指𩎽。眼根極微有時一切皆是同分,有時一切皆彼同分,有時一分是彼同分餘是同分。乃至舌根極微亦爾。

身根極微定無一切皆是同分,乃至極熱捺落迦中猛焰纏身,猶有無量身根極微是彼同分。傳說:身根設遍發識身應散壞,以無根境各一極微為所依緣能發身識。五識決定積集多微,方成所依所緣性故。

即由此理亦說極微名無見體,不可見故。如前所說識有六種,謂眼識界乃至意識,為如五識唯緣現在意識通緣三世非世,如是諸識依亦爾耶?不爾,云何?頌曰:

後依唯過去, 五識依或俱。

論曰:意識唯依無間滅意,眼等五識所依或俱,或言表此亦依過去。眼是眼識俱生所依,如是乃至身是身識俱生所依,同現世故。無間滅意是過去依。

此五識身所依各二,謂眼等五是別所依,意根為五通所依性,故如是說。若是眼識所依性者,即是眼識等無間緣耶?設是眼識等無間緣者,復是眼識所依性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俱生眼根。

第二句,謂無間滅心所法界。第三句,謂過去意根。第四句,謂除所說法。乃至身識亦爾,各各應說自根。意識應作順前句答,謂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緣。

有是意識等無間緣,非與意識為所依性,謂無間滅心所法界。何因識起俱託二緣,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頌曰:

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

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眼等根有轉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增損識明昧故。非色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何緣色等正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至法識?頌曰:

彼及不共因, 故隨根說識。

論曰:彼謂前說眼等名依,根是依故隨根說識。及不共者,謂眼唯自眼識所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通自他意識所取,乃至身觸應知亦爾,由所依勝及不共因故識得名。隨根非境,如名鼓聲及麥牙等。

隨身所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為同不?應言此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自地。若以初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三屬初定。

若以二靜慮眼見欲界色,身色欲界、眼屬二定、識屬初定。見初定色,身屬欲界、眼屬二定、色識初定。見二定色,身屬欲界、眼色二定、識屬初定。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下地色或自地色,如理應思。

生初靜慮,若以自地眼見自地色,四皆同地見欲界色,三屬初定、色屬欲界。若以二靜慮眼見初定色,三屬初定、眼屬二定。見欲界色,身識初定、色屬欲界、眼屬二定。見二定色,身識初定、眼色二定。

如是若以三四靜慮地眼見自地色或下上色,如理應思。如是生二三四靜慮,以自他地眼見自他地色,如理應思。餘界亦應如是分別。今當略辯此決定相。頌曰:

眼不下於身, 色識非上眼, 色於識一切, 二於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 意不定應知。

論曰:身眼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眼不能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色望於識通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

廣說耳界應知如眼,謂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隨其所應廣如眼釋。鼻舌身三總皆自地,於中別者,謂身與觸其地必同。識望觸身或自或下,自謂若生欲界初定,生上三定謂之為下。

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有時上下。身唯五地,三通一切。於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所應或同或異,如後定品當廣分別。為捨繁文故今未辯,前後再述用少功多。傍論已周,應辯正論。

今當思擇,十八界中誰六識內幾識所識?幾常、幾無常?幾根、幾非根?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為, 法一分是根, 并內界十二。

論曰:十八界中色等五界,如其次第眼等五識各一所識,又總皆是意識所識。如是五界各六識中二識所識。由此准知,餘十三界一切唯是意識所識,非五識身所緣境故。

十八界中無有一界全是常者,唯法一分無為是常,義准無常法餘餘界。

又經中說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方說意根,有所緣故。如是所說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內十二界法一分攝。法一分者,命等十一、後三一分,法界攝故。

內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攝,意根通是七心界攝,後三一分意意識攝,女根、男根即是身界一分所攝。如後當辯。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體非根。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三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義?最勝自在光顯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義。此增上義誰望於誰?頌曰:

傳說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為增上。

論曰:眼等五根各於四事能為增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且眼耳根莊嚴身者,謂若盲聾身醜陋故。導養身者,謂因見聞避險難故。生識等者,謂發二識及相應故。不共事者,謂能見色聞聲別故。

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說。導養身者,謂於段食能受用故。生識等者,謂發三識及相應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故。女、男、命、意各於二事能為增上。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

有情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有說:此於染淨增上故言於二。所以者何?本性損壞。扇搋半擇及二形人無不律儀無間斷善諸雜染法,亦無律儀得果離染諸清淨法。

命根二者,謂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意根二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經言:時健達縛於二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

心能導世間, 心能遍攝受,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

樂等五受、信等八根,於染淨中如次增上。樂等五受染增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增故。信等八根淨增上者,諸清淨法隨生長故。有餘師說:樂等於淨亦為增上。

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亦「出離依喜及憂、捨」。毘婆沙師傳說如此。有餘師說:能導養身非眼等用,是識增上,識了方能避於險難,受段食故。

見色等用亦非異識,故不共事於眼等根,不可立為別增上用,故非由此眼等成根。若爾,云何?頌曰:

了自境增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增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增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為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增上。

論曰:了自境者,謂六識身。眼等五根於能了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第六意根於能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故眼等六各立為根。豈不色等於能了識亦有增上應立為根?境於識中無增上用。

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所發了色識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於了眾色為通因故,識隨眼根有明昧故。色則不然,二相違故。乃至意根於法亦爾。從身復立女男根者,女男性中有增上故。

女男根體不離身根,身一分中立此名故。如其次第,女男性中,此女男根有增上用,此處少異餘處身根,故從身根別立為二。女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為女性。男身形類音聲作業志樂不同,名為男性。

二性差別由女男根,故說女男根於二性增上,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於雜染中樂等五受有增上用。所以者何?由契經說:於樂受貪隨增,於苦受瞋隨增,於不苦不樂受無明隨增故。於清淨中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所以者何?由此勢力伏諸煩惱引聖道故。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為根,三無漏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增上用。

言亦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為根,謂未知當知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增上用,已知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增上用,具知根於得涅槃有增上用,非心未解脫能般涅槃故。等言為顯復有異門。云何異門?

謂見所斷煩惱滅中未知當知根有增上用,於修所斷煩惱滅中已知根有增上用,於現法樂住中具知根有增上用,由此能領受解脫喜樂故。若增上故立為根者,無明等性應立為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增上用故。

又語具等應立為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增上故。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論曰:心所依者,眼等六根。此內六處是有情本,此相差別由女男根,復由命根此一期住。此成雜染由五受根,此淨資糧由信等五,此成清淨由後三根,由此立根事皆究竟。

是故不應許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為根,彼無此中增上用故。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

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於三無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後受用,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此緣經立次第,不應語具於語為根,待學差別語方成故。

手足不應於執行事各立為根,無異性故,謂即手足異處異相差別生時名執行故。又離手足亦有執行,如腹行類。是故手足不可於彼建立為根。出大便處於能棄事不應立根,重物於空遍墮落故,又由風力引令出故。

出小便處於生樂事不應立根,即女男根起此樂故。又諸喉齒眼瞼支節應立為根,於能吞嚼開閉屈申有力用故。或一切因於自所作有力用故皆應立根,彼雖有用非增上故。不立根者,此語具等亦非增上不應立根。

此中眼等乃至男根如前已說。命根體是不相應故,不相應中自當廣辯。信等體是心所法故,心所法中亦當廣辯。樂等五受、三無漏根,更無辯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悅名苦, 即此悅名樂, 及三定心悅,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悅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論曰:身謂身受,依身起故,即五識相應受。言不悅者是損惱義,於身受內能損惱者名為苦根。所言悅者是攝益義,即身受內能攝益者名為樂根。

及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益者亦名樂根,第三定中無有身受,五識無故心悅名樂。即此心悅除第三定,於下三地名為喜根。第三靜慮心悅安靜,離喜貪故唯名樂根。下三地中心悅麁動有喜貪故,唯名喜根。

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心不悅,名曰憂根。中謂非悅非不悅,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為捨根。如是捨根為是身受、為是心受?應言通二。何因此二總立一根?此受在身心,同無分別故。

在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捨無分別任運而生,是故立根,身心合一。又苦樂受在身在心為損為益,其相各異,故別立根。

捨在身心同無分別,非損非益其相無異,故總立根。意樂喜捨信等五根,如是九根在於三道,如次建立三無漏根。謂在見道依意等九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即依此九立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說彼名未知當知。若在修道無未曾知,但為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境復數了知,是故說彼名為已知。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為知,有此知者名為具知。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為具知,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知苦,不復遍知。乃至廣說。彼所有根名為未知當知根等,如是已釋根體不同,當辯諸門義類差別。此二十二根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論曰:次前所說最後三根,體唯無漏是無垢義。垢之與漏名異體同。七有色根及命憂苦一向有漏。七有色者,眼等五根及女男根,色蘊攝故。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無漏。

有餘師說:信等五根亦唯無漏,故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此非誠證,依無漏根說此言故。云何知然?先依無漏信等五根建立諸聖位差別已說此言故。或諸異生略有二種:一內、二外。

內謂不斷善根,外謂善根已斷。依外異生作如是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又契經說:有諸有情處在世間,或生或長,有上中下諸根差別。是佛猶未轉法輪時,故知信等亦通有漏。

又世尊說:我若於此信等五根,未如實知是集沒味過患出離,未能超此天人世間及魔梵等,乃至未能證得無上正等菩提。乃至廣說。非無漏法可作如是品類觀察故,信等五根通有漏無漏。如是已說有漏無漏。

二十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異熟。若如是者,諸阿羅漢留多壽行此即命根,如是命根誰之異熟?如本論說: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在。

若於僧眾、若於別人以諸命緣衣鉢等物隨分布施,施已發願,即入第四邊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轉招壽異熟果。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異熟果。復有欲令引取宿業殘異熟果。

彼說前生曾所受業有殘異熟,由今所修邊際定力引取受用。云何苾芻捨多壽行?

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在,於僧眾等如前布施,施已發願,即入第四邊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能感壽異熟業,願皆轉招富異熟果。時彼能感壽異熟業,則皆轉招富異熟果。

尊者妙音作如是說:彼起第四邊際定力,引色界大種令身中現前,而彼大種或順壽行或違壽行,由此因緣或留壽行或捨壽行。

應如是說,彼阿羅漢由此自在三摩地力,轉去曾得宿業所生諸根大種住時勢分,引取未曾定力所起諸根大種住時勢分,故此命根非是異熟,所餘一切皆是異熟。因論生論,彼阿羅漢有何因緣留多壽行?

謂為利益安樂他故,或為聖教久住世故,觀知自身壽行將盡,觀他無此二種堪能。復何因緣捨多壽行?彼阿羅漢自觀住世於他利益安樂事少,或為病等苦逼自身。如有頌言:

梵行妙成立, 聖道已善修, 壽盡時歡喜, 猶如捨眾病。

此中應知,依何處所誰能如是留捨壽行?謂三洲人女男相續,不時解脫得邊際定諸阿羅漢,由彼身中有自在定無煩惱故。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行。命壽何別?有言:無別。如本論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

有餘師說:先世業果名為壽行,現在業果名為命行。有說:由此眾同分住名為壽行,由此暫住名為命行。多言為顯留捨多念,命行壽行非一剎那,命行壽行有留捨故。有說:此言為遮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

有說:此言為顯無一實命壽體,但於多行假立如是命壽二名。若謂不然,不應言行。世尊何故捨多壽行留多命行?為顯於死得自在故捨多壽行,為顯於活得自在故留多命行。

唯留三月不增減者,越此更無所化事故,減此利生不究竟故。又為成立先自稱言我:善修行四神足故,欲住一劫或一劫餘,如心所期則便能住。毘婆沙師作如是說:顯今能伏蘊死二魔。

世尊先於菩提樹下,已伏天魔煩惱魔故。傍論已竟,正論應辯。憂根及後信等八根皆非異熟,是有記故,餘皆通二。義准已成。謂七色意根除憂餘四受,十二一一皆通二類。七有色根若所長養則非異熟,餘皆異熟。

意及四受若善染污。若威儀路及工巧處并能變化,隨其所應亦非異熟,餘皆異熟。若說憂根非異熟者,此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言。:有三種業:順喜受業、順憂受業、順捨受業。

依受相應言順無過,謂業與憂相應故名順憂受業,如觸與樂相應說名順樂受觸。若爾,順喜順捨受業亦應如是,一經說故。隨汝所欲,於我無違,異熟相應理皆無失,無逃難處。作此通經理實何因?

憂非異熟,以憂分別差別所生,止息亦然;異熟不爾。若爾,喜根應非異熟,亦由分別生及止息故。若許憂根是異熟者,造無間業已因即生憂,此業爾時應名果已熟。

亦應如是徵難喜根,若許喜根是異熟者,造勝福業已因即生喜,此業爾時應名果已熟。毘婆沙師咸作是說:已離欲者無憂根故,異熟不然,故非異熟。若爾,應說離欲有情異熟喜根。何相知有?

隨彼有相此相亦然,謂善喜根此位容有,無記異熟應類非無。

於此位中憂一切種無容有故定非異熟,眼等八根若在善趣是善異熟,若在惡趣是惡異熟,意根隨在善趣惡趣是俱異熟,喜樂捨根隨在何趣是善異熟,苦根隨在善趣惡趣是惡異熟。

於善趣中有二形者唯根處所,不善業招善趣色根,善業引故。如是已說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論曰:如前所諍,憂根當知定有異熟,依唯越義頌說定聲,謂顯憂根唯有異熟兼具二義故越次說。具二義者,憂非無記,強思起故;亦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眼等前八及最後三定無異熟,八無記故,三無漏故,餘皆通二。義准已成,謂意根餘四受信等言等取精進等四根,此十一一皆通二類。意樂喜捨若不善善有漏有異熟,若無記無漏無異熟。

苦根若善不善有異熟,若無記無異熟。信等五根若有漏有異熟,若無漏無異熟。如是已說有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論曰:信等八根一向是善,數次雖居後,乘前故先說。憂根唯通善不善性,意及餘受一一通三,眼等八根唯無記性。如是已說善不善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并除色喜樂。

論曰:欲界除後三無漏根,由彼三根唯不繫故,准知欲界繫唯有十九根。色界如前,除三無漏兼除男、女、憂、苦四根,准知十五根亦通色界繫。除女男者,色界已離婬欲法故、由女男根身醜陋故。

若爾,何故說彼為男?於何處說?契經中說。如契經言:無處無容女身為梵,有處有容男身為梵。別有男相,謂欲界中男身所有。無苦根者,身淨妙故,又彼無有不善法故。

無憂根者,由奢摩他潤相續故,又彼定無惱害事故。無色如前,除三無漏、女、男、憂、苦,并除五色及喜、樂根,准知餘八根通無色界繫,謂意、命、捨、信等五根。如是已說欲界繫等。

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論曰:意、喜、樂、捨一一通三,皆通見、修、非所斷故。憂根唯通見修所斷,非無漏故。七色、命、苦唯修所斷,不染污故、非六生故、皆有漏故。信等五根,或修所斷、或非所斷,非染污故、皆通有漏及無漏故。

最後三根唯非所斷,皆無漏故、非無過法是所斷故。已說諸門義類差別。何界初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論曰: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與命二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彼何不得意、捨二根?此續生時定染污故。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謂無形者初得六根,如劫初時。何等為六?所謂眼、耳、鼻、舌、身、命。

若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豈有二形受化生者?惡趣容有二形化生。說欲界中初得根已。今次當說色無色界。欲界欲勝故但言欲,色界色勝故但言色。契經亦言:寂靜解脫,過色無色。

色界初得六異熟根,如欲化生無形者說。上唯命者,謂無色界定勝生勝,故說上言。無色界中最初所得異熟根者,唯命非餘。說異熟根最初得已。何界死位幾根後滅?頌曰: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增五。

論曰:在無色界將命終時,命、意、捨三於最後滅。若在色界將命終時,即前三根及眼等五,如是八種於最後滅。一切化生必具諸根而生死故。

若在欲界頓命終時,十九八根於最後滅,謂二形者後滅十根,即女男根并前八種。若一形者後滅九根,於女男中隨除一種。若無形者後滅八根,謂無女男,唯有前八。如是所說依頓命終。

若漸命終後唯捨四,謂在欲界漸命終時,身、命、意、捨於最後滅,此四必無前後滅義。如是所說,應知但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

若在三界善心死時,信等五根必皆具有,故於前說一切位中其數皆應加信等五,謂於無色增至八根,乃至欲界漸終至九,中間多少如理應知。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十二根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說。

論曰:邊謂預流、阿羅漢果,於沙門果居初後故。中謂一來及不還果,此觀初後在中間故。初預流果由九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已知為九。未知根在無間道,已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

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阿羅漢果亦九根得,謂意、信等五、已知、具知,及喜、樂、捨中隨一為九。已知根在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脫道,此二相資得最後果。

如其次第,於離繫得能為引因,依因性故。中間二果,隨其所應,各為七八九根所得。所以者何?且一來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依出世道由八根得,謂即前七根、已知根第八。

倍離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得;若不還果次第證者,依世間道由七根得,依出世道由八根得。如前次第得一來果。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超越得一來果。

總說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唯一捨根。又次第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脫道中入根本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脫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果。

於離繫得二因如前,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已知第九,無間解脫此俱有故。豈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實得第四,但由九根。

而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說。謂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樂、喜、捨隨一現前,數復證得阿羅漢果。由斯本論說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俱起,是故今說定由九根。於不還果中何不如是說?

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復得,非先離欲超證第三有還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得,極堅牢故。今應思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論曰:命、意、捨中隨成就一,彼定成就如是三根,非此三中隨有所闕可有成就。所餘根者,除此三根餘皆不定,謂或成就或不成就。此中眼耳鼻舌四根,生無色界定不成就,若生欲界未得已失亦不成就。

身根,唯有生無色界定不成就。女男二根,生上二界定不成就,若生欲界未得已失亦不成就。樂根,異生生第四定及無色界定不成就。喜根,異生生三四定及無色界定不成就。苦根,若生色無色界定不成就。

憂根,一切離欲貪者定不成就。信等五根,善根斷者定不成就。初無漏根,一切異生及已住果定不成就。次無漏根,一切異生見道無學定不成就。後無漏根,一切異生及有學位定不成就。

於非遮位應知如前,所說諸根皆定成就。若成樂根定成就四,謂命、意、捨及此樂根。若成身根亦定成四,謂命、意、捨及此身根。若成眼根定成就五,謂命、意、捨、身根、眼根。

耳鼻舌根應知亦五,前四如眼,第五自根。若成喜根亦定成五,謂命、意、捨、樂根、喜根。第二靜慮地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上,此成何樂根?當言成就第三靜慮染污樂根,餘未得故。

若成苦根定成就七,謂身、命、意、四受除憂。若成女根定成就八,七如苦說,第八女根。若成男根亦定成八,七如苦說,第八男根。若成憂根亦定成八,七如苦說,第八憂根。

若成信等亦各成八,謂命、意、捨、信等五根。若成具知根定成就十一,謂命與意、樂、喜、捨根、信等五根及具知根。若成已知根亦定成十一,十根如上及已知根。

若成未知根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五根及未知根。諸極少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論曰:已斷善根名為無善。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五受根及身、命、意。受謂能受,能領納故。或是受性故名為受,如圓滿性立圓滿名。如斷善根極少成八,愚生無色亦成八根。愚謂異生,未見諦故。何等為八?

謂信等五、命、意、捨根。信等五根,一向善故總名為善。若爾,應攝三無漏根。不爾,此中依八根故,又說愚生無色界故。諸極多者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聖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論曰:諸二形者具眼等根,除三無漏成餘十九。無漏名淨,離二縛故。二形必是欲界異生,未離欲貪故有十九。唯此具十九、為更有耶?

聖者未離欲亦具十九,謂聖有學未離欲貪,成就極多亦具十九,除二無漏及除一形。若住見道,除已知根及具知根。若住修道,除未知根及具知根。女男二根隨除一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

因分別界根非根差別,乘茲廣辯二十二根竟。

說一切有部俱舍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第四

尊者世親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有定俱生。謂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心不相應行、五無為。無為無生,此中不說。今先辯色決定俱生。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論曰:色聚極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於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

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

若四大種不相離生,於諸聚中堅濕煖動,云何隨一可得非餘?於彼聚中勢用增者明了可得,餘體非無。如覺針鋒與籌合觸,如甞鹽味與〔外字 CB00595:[麩-夫+少]〕合味。云何於彼知亦有餘?由有攝熟長持業故。

有說:遇緣堅等便有流等相故,如水聚中由極冷故有煖相起,雖不相離而冷用增,如受及聲用有勝劣。有餘師說:於此聚中餘有種子未有體相,故契經說:於木聚中有種種界。界謂種子。如何風中知有顯色?

此義可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現可取故,香與顯色不相離故。前說色界香味並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不別說。此中言事為依體說、為依處說?若爾何過?二俱有過。

若依體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少,由諸微聚必有形色,有多極微共積集故。重性輕性定隨有一,滑性澁性隨一亦然。或處有冷有飢有渴,是則所言有太少過。

若依處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應說四等,是則所言有太多失。二俱無過。應知此中所言事者,一分依體說,謂所依大種;一分依處說,謂能依造色。若爾,大種事應成多,造色各別,依一四大種故。

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四大種類無別故。何用分別如是語為?語隨欲生,義應思擇。如是已辯色定俱生。餘定俱生今次當辯。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論曰: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諸行即是一切有為,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前必俱言流至於此,謂色心等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言或得者,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

餘法不然,是故言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論曰:諸心所法且有五品。何等為五?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地謂行處,若此是彼所行處,即說此為彼法地。

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恒於一切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論曰:傳說:如是所列十法,諸心剎那和合遍有。此中受謂三種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想謂於境取差別相。思謂能令心有造作。觸謂根境識和合生,能有觸對。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念謂於緣明記不忘。作意謂能令心警覺。勝解謂能於境印可。三摩地謂心一境性。諸心心所異相微細,一一相續分別尚難,況一剎那俱時而有。有色諸藥色根所取,其味差別尚難了知,況無色法唯覺慧取。

如是已說十大地法。大善法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論曰:如是諸法唯遍善心。此中信者令心澄淨。有說:於諦寶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不放逸者,修諸善法離諸不善法。復何名修?謂此於善專注為性。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雖非無說,此如身受應知亦爾,如何可立此為覺支?應知此中身輕安者身堪任性。復如何說此為覺支?能順覺支故無有失。以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於餘亦見有是說耶?

有,如經說: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瞋及瞋因緣名瞋恚蓋。正見、正思惟、正勤名慧蘊。思惟及勤雖非慧性,隨順慧故亦得慧名,故身輕安順覺支故得名無失。心平等性、無警覺性說名為捨。

如何可說於一心中有警覺性、無警覺性?作意與捨二相應起。豈不前說諸心心所其相微細難可了知。有雖難了,由審推度而復可知。此最難知,謂相違背而不乖反。此有警覺於餘則無,二既懸殊有何乖反?

若爾,不應同緣一境,或應一切皆互相應。如是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求,如彼理趣,今於此中應知亦爾。慚、愧二種如後當釋。二根者,謂無貪、無瞋,無癡善根慧為性,故前已說在大地法中,不重說為大善地法。

言不害者,謂無損惱。勤謂令心勇悍為性。如是已說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謂法恒於染污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惛掉恒唯染。

論曰:此中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顯。逸謂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不信者謂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惛謂惛沈。對法中說:云何惛沈?

謂身重性、心重性,身無堪任性、心無堪任性,身惛沈性、心惛沈性,是名惛沈。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如身受言,故亦無失。掉謂掉舉,令心不靜。唯有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

豈不根本阿毘達磨中說有十種大煩惱地法,又於彼論不說惛沈。何者十?謂不信、懈怠、失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天愛!汝今但知言,至不閑意旨。意旨者何?

謂失念、心亂、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已說彼在大地法中,不應重立為大煩惱地法。如無癡善根慧為體故,非大善地法,彼亦應爾。

即染污念名為失念,染污等持名為心亂,諸染污慧名不正知,染污作意勝解名為非理作意及邪勝解故說。若是大地法亦大煩惱地法耶?應作四句。第一句,謂受、想、思、觸、欲。

第二句,謂不信、懈怠、無明、掉舉、放逸。第三句,謂如前說念等五法。第四句,謂除前相。有執邪等持非即是心亂,彼作四句與此不同。又許惛沈通與一切煩惱相應,不說在大煩惱地法。於誰有過?

有作是言:應說在此,而不說者順等持故。彼謂諸有惛沈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誰惛沈行非掉舉行?誰掉舉行非惛沈行?此二未嘗不俱行故。雖爾,應知隨增說行。

雖知說行隨用偏增,而依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地法唯六義成,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於不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論曰:唯二心所但與一切不善心俱,謂無慚、愧,故唯二種名此地法。此二法相如後當辯。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惱地,此中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謂法少分染污心俱。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論曰:如是類法唯修所斷,意識地起、無明相應、各別現行,故名為小煩惱地法。此法如後隨煩惱中當廣分別。如是已說五品心所。復有此餘不定心所,惡作、睡眠、尋、伺等法,此中應說。

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俱生?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遍不違, 若有皆增一。

論曰:且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二,謂不共無明相應及餘煩惱等相應。無記有二,謂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

然欲界心定有尋伺故,善心品必二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不定二,謂尋與伺。非諸善心皆有惡作,有時增數至二十三。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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