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戒事業

方等經云。不得祭祀鬼神。

《釋氏要覽》卷上〈戒法〉釋曰:

> 方等經云。不得祭祀鬼神。不得輕於鬼神。不得毀壞神廟。假使有人祭祀。亦不得輕於彼人。亦不得與彼往來(文多不載)。

所出:《釋氏要覽》卷上〈戒法〉 — 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54n2127_p0273c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