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三法
【一本毘尼藏】梵語毘尼華言律謂為律師者必本於毘尼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然後可以教授於人所以稱之為律師也。
《大明三藏法數》卷七釋曰(出善見毘婆沙律):
> 【一本毘尼藏】梵語毘尼華言律謂為律師者必本於毘尼諷誦通利句義辯習文字不忘然後可以教授於人所以稱之為律師也。 > > 【二堅持不雜】謂為律師者當懷慚愧堅持法律於毘尼藏所有文句義䟽悉皆通達若有問者次第而答不相雜亂所以稱之為律師也。 > > 【三受持不忘】謂為律師者於毘尼藏所傳之師湏知次第授受之由若佛授優波離如是次第師師相承乃至于今於其名字或能盡知或知一二而不忘失所以稱之為律師也。
所出:《大明三藏法數》卷七 — 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P181n1615_p0642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