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相攝

師。以財法定惠。自攝攝他。

《釋氏要覽》卷上〈師資〉釋曰:

> 師。以財法定惠。自攝攝他。住持不失資。以供養諫諍。亦是相攝○南山鈔云。佛法增益廣大。實由師資相攝互相敦遇。財法兩濟日益業深行久德固皆賴矣。比真教陵遲。惠風掩扇。俗懷悔慢。道出非法。並由師無率誘之心。資闕奉行之志。二彼相捨。妄流鄙境。欲令道光。焉可得乎(舉要言之)。

所出:《釋氏要覽》卷上〈師資〉 — https://cbetaonline.dila.edu.tw/zh/T54n2127_p0266a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