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ther Explanation of Required Acts in the Vinaya

毗尼作持續釋

Pini zuochi xushi

Duti expands on Daoxuan's collection of monastic procedures, explaining the acts and communal observances required by the Vinaya.

唐 道宣撰集 清 讀體續釋

1 fascicle

Contents of this fascicle

No. 730-A 序

夫戒為通修之元基者,由其能淨無量之染業,能立無量之梵行故。若無戒德,則染心何以皎潔?梵行何以克成?故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然持戒之心,要唯二轍:一止持,二作持。止持則自唐迄今,代有人弘;作持則數百餘載,寂無提舉。余自乙亥春納戒潤州,恒侍先老人輔化諸方,每以作持扣請。老人云:汝既志存毗尼,願維絕紐。藏內有曇無德部,刪補隨機。羯磨廼南山律祖之所撰集,事法兼備,誠為典型。但以久湮,卒難力振。俟汝異日,為眾闡揚。於戲!諄諄師訓,尤在耳也。至乙酉夏,老人掩室,委付棲山。念顧命之難違,感慈恩之當報。焚膏繼〔外字 CB15092:[晷-人+卜]〕,窮律部之奧微;率眾躬行,闡羯磨之洪範。是制必遵,于非即革。但羯磨藏本,有綱目列而法不全,復有文句古而義不顯。因憐初學,臨卷罔措。故余依律,廣其事法,釋其隱微,題云毗尼作持續釋。使諸展卷,成壞了然。所冀同志諸仁,知止作,明是非,臨事稱量,應為當為。共沐戒海,而盡浣凡心;俱踐道階,而紹繼聖種。又豈例圖衒虗談,空盈卷軸哉!

時康熙乙巳歲前安居日毗尼後學滇南讀體識於金陵寶華山之觀西軒

毗尼作持續釋 凡例

律制羯磨,一切僧事,依之成就。若靡羯磨,作辦不成。故律云:有秉羯磨,有說行者,斯則名為正法住世。又曰:不誦白羯磨者,終身不得離依止。是知比丘要務,莫先於此,宜勉攻持。 羯磨諸法,始緣隨事漸制,後因結集類分。揵度雖斂,用討文浩,若不精徹,非過難逭。上古諸大律師,匡維正法,嚴淨毗尼者,咸皆從廣採略,恒誦不遺。今藏中曇無德部有三集,其二未融,諸部法儀欠備。唯南山宣祖撰集刪補隨機羯磨四卷,於對首心念,會取他宗僧法羯磨,具如本部施法。應事隨機,准義加儀,便用有異於二,故今特紹行持。 詳稽原卷,前列綱目百八十四法,合復略六十有五。既云補集,缺意為何?及至文中贅曰:縱舒撰次,非學不知,徒廢時功,未辦前事,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御,大鈔詳委。嗟夫!大鈔世沒,覓訪絕聞,是故研窮廣部,校讐作持。應准目續法者,上標一續字;應依律釋義者,上標一釋字;應顯過出非者,上標一非字;應附證及便行者,上標一附字。若無續、釋、非、附四科,悉是藏卷原文。凡秉白之法,皆書頂格餘下一字,俾明古本,以別新續。儻讀懷疑,請閱北藏存字函,昭然可據。 別集戒相,題曰毗尼止持會集。若彼應秉白羯磨者,咸示於作持中詳明,為分止作,故不相兼。今此卷內原題如舊,外權更云毗尼作持續釋,以便簡討。 宗紹作持,本欲重光息焰,必也前行後效。故〔體〕躬操二十餘年,稿成不速刊行者,為令依學練知,見聞堅信。今已信樂欽行,故爾壽梓流布。將來藉此以報佛恩,用酬師德。若受具已,一往不知,由失所傳。學而不行,其過何辭。設未受具者,窺閱律部,理當誡訶。如謂律法先知而後受具,此則以毒飲人,寧不慎歟。

毗尼作持續釋目次

卷第一 序 凡例 釋原序 篇目 釋本題 釋人題 ○集法緣成篇第一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單白羯磨〔三十九法〕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但對首法〔三十一〕 眾法對首法〔五〕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但心念法〔三〕 對首心念法〔七〕  眾法心念法〔四〕 前明僧法〔羯磨十緣〕  一稱量前事 二法起託處  三集僧方法 四僧集約界  五應法和合卷第二  六簡集是非 七說欲清淨〔一明與欲法  二明受欲法 三明說欲法〕 八正陳本意  九問事端緒 十答所成法 中明眾多人法 後明一人法 僧法羯磨具七非  一者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者非法別眾羯磨  三者非法和合眾羯磨  四者如法別眾羯磨  五者法相似別眾羯磨  六者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者呵不止羯磨 義立七非  一人非 二法非 三事非  四人法非 五人事非 六法事非  七人法事非 對首羯磨〔具七非並如上〕 眾法對首〔具七非並如上〕 心念羯磨〔具七非並如上〕卷第三 ○諸界結解篇第二 僧界結解法第一  結初大界法〔解大界法 結同法利界法 結同法別利界法 結法別利同界  法〕  結戒場法〔解戒場法 結有戒場大界法〕  結三小界法〔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解受戒小界法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  自恣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 解說戒堂法〕 結解衣界法第二  結攝衣界法 解攝衣界法 結解食界法第三  結攝食界法 解淨地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庫藏法卷第四 ○諸戒受法篇第三 受三皈法 受五戒法 受八戒法 出家授受戒法 乞度人法 與度人法 度沙彌法 與剃髮法 授十戒法 受戒體法卷第五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二 比丘受戒法 授比丘戒緣  一能受之人〔一是人道故 二諸根具足 三身器清淨 四出家相具 五得  少分法〕  二所對〔一結界成就 二有能秉法 三僧數滿足 四界內盡集和合 五有白四  教法 六資緣具足 七佛法時中〕  三發心乞戒 四心境相應  五事成究竟〔初明請師法 二安受者所在 三差人間緣 四出眾問法 五  白召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和尚問法 八正問法〕 二正授戒體法 次說隨相法 授四依法卷第六 ○諸戒受法篇第三之三 請依止師法 與外道住法 次教受戒 尼眾授戒法 授沙彌尼戒法 授式叉摩那尼法 乞學戒法 與學戒法 次說戒相法 授比丘尼戒 乞畜眾法 與畜眾法 正授戒前具八緣  一明請和尚 二□□□□  三差教師法 四教師出眾問法  五喚入眾法 六明乞戒法  七戒師白和尚法 八對眾問答 正授本法羯磨文 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 請羯磨師法 乞授戒法 戒師和尚問答 正問遮難法 正授戒體法 次受戒相 次說四依法卷第七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受安陀會法 受僧伽黎法 受縵衣法 捨衣法 尼受餘二衣法 心念受捨衣法 受尼師壇法 受鉢多羅法 受藥法 受時藥法 藥無七過 授有三種 自受三法 正食五觀 受非時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盡形壽藥法 衣說淨法 請施主法 正說淨法 心念說淨法 金粟淨法卷第八 ○諸說戒法篇第五 僧說戒法 說戒和法〔初明卷首十二頌 次明 戒序并總結三明七佛偈〕 僧同化識罪懺白法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 尼差人請教授法 教誡尼法 差教授尼師法 告清淨法 疑罪發露法 說戒座上憶罪露法 略說戒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 增說戒法 與狂癡法並解 解狂癡法 對首說戒法 心念說戒法卷第九 ○諸眾安居篇第六 安居法 對首安居法 後安居法 心念安居法 忘結便成法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 受日法 事訖羯磨受日法 羯磨受日法 對首受日法 命梵二難出界法 受日出界逢難法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僧自恣法 差受自恣人法 白僧自恣法 正自恣法 略自恣法 四人以下對首法 一人心念法 尼差人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法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 捨功德衣法卷第十 ○諸衣分法篇第八 一二部僧得施法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 三時現前得施法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 五時僧得施法 六非時僧得施法  初明五眾死物之所屬 二分法十種  三同活共財法 四負債法  五明囑授 六分物時  七斷輕重物 八量德賞物  九分輕物法 十得受衣法卷第十一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一 懺海法  懺波羅夷法 懺僧伽婆尸沙法  懺偷蘭遮法 續初懺波羅夷法  犯波羅夷覆藏者與滅擯法 續二懺僧伽婆尸沙法  白僧行覆藏行法 八事失夜  半月說戒時白法 白停行法  白行行法 行法滿已白僧停法  與摩那埵法 日日僧中白法  白摩那埵行滿停法 與出罪法  與壞覆藏者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壞覆藏及壞摩那埵本日治法  與不壞覆藏壞六夜本日治法  與壞覆藏及壞六夜出罪法  犯僧殘不覆藏者摩那埵法  與摩那埵本日治法 出罪法  比丘尼法卷第十二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二 續三懺偷蘭遮法  對僧乞懺法 請懺悔主  和白法 正懺悔法  對四比丘懺法 對一比丘懺法 懺波逸提法 前懺捨墮 僧中懺法  初明捨財 中明捨心  捨罪法 乞懺悔法  請懺悔主法 和白法  正捨罪法 還衣法  初即座轉付法 後明即座直付法 對四人已下對首法 對一人捨墮法 捨衣法 明懺罪法  先懺從生罪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 懺根本罪法 懺後墮法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 懺突吉羅法 正明懺儀 捨罪法 悞作懺法 餘語法 觸惱法 差說麤罪法 護鉢法  初明與鉢法 次明行鉢法  正明護鉢法 制不往學家法並解  解學家羯磨法卷第十三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三 尼與僧作不禮法並解  解不禮法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惡性法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 諫隨舉比丘尼法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嗔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 諫習近居士子法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法 解覆鉢法 呵責法並解  解訶責法 擯出法並解  諫擯謗法 解擯法 依止法並解  解依止法卷第十四 ○懺六聚法篇第九之四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  差人懺白衣法 解遮不至白衣家法 不見舉法並解  解不見舉法 不懺法並解  解不懺悔罪舉法 不捨法並解  解不捨法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  第一念日月數 第二念知食處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  第五念念食同別 第六念身強羸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法 白非時入聚法 作餘食法 呵責弟子法 弟子辭和尚白謝法卷第十五 ○雜法住持篇第十之二 諫作犯法 諫止犯法 老病比丘畜杖絡囊乞羯磨文 僧與老病比丘畜杖絡囊羯磨法 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十誦律受殘夜法 僧祇二十七事訖羯磨文 差人行籌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 差比丘料理房法 差分臥具法 尼白入僧寺法

毗尼作持續釋目次〔終〕

No. 730-B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原序

釋此原序分三:

初明如來出世說法制戒之由 二明世尊滅度教法流傳分律之端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刪補隨機之意

○今初

原夫大雄御㝢,豈惟拯拔一人?

釋 原夫二字,乃推原發語之辭。大雄者,讚佛頓超三界,圓滿二嚴,居天中天,為聖中聖,故以大雄稱之。御者,人王臨極,為曰御極。㝢者,天地四方,為之㝢也。今借其義,謂如來應質娑婆,統御三千大千世界,本為普度諸有,咸脫輪迴,導引羣迷,共登覺果,豈惟拯拔一人,出現於世。拯謂拯救沉溺,拔謂拔除邪見,此彰化利之廣也。

大教膺期,總歸為顯一理。

釋 大教者,五時說法三百餘會,為曰一大時教。膺者,當也。期者,從旦至旦復其時也。然雖五時設教,皆是善巧以就三根,當其時宜而為說法,至於一期佛事將終,演妙法華則無二三,總收權小並歸大乘,為顯一實相理,令諸眾生悟入佛知見故,方稱如來出世之本致爾。此明說法之妙也。

但由羣生著欲欲本,所謂我心,故能隨其所懷,開示止心之法。

釋 此申明開權之義也。如來不即說一佛乘而等濟之,必先以權教攝化者,但由羣生迷真已久,癡無正智,貪欲深著,難語大法。諦審貪欲之本,所謂第六意識,妄執我故。我執有二:一俱生我,謂凡夫於色受想行識五蘊法中,強立主宰,妄執為我,與身俱生,名曰俱生我執。二分別我,謂於計我法中,分別我能行善行惡等事,而起執著,名曰分別我執。因執二我,引生煩惱,作種種業,繫縛生死,不能解脫。唯佛智知之,觀諸眾生種性樂欲,故能隨其所懷,而開示止心之法也。

然則心為生欲之本,滅欲必止心元,止心由乎明慧,慧起假於定發,發定之功,非戒不弘,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釋 此明斷證,非戒無託也。止者,止息情慮,澄靜昏煩。元,即本也。謂第六識心,既為生欲之本,若滅貪欲,必止息此心,澄靜情煩,以空慧觀照,了知五蘊無我俱生,分別不執,則十使頓除,永斷欲本,證無我理,名曰生空觀〔亦名人空〕。所以止心由乎明慧。然此真明空慧,乃自性德用,非正定之力,莫能現起。定力弘大,非淨戒之功,莫能發生。是故特須尊重於戒也。

故經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

釋。 此引華嚴經為證,明特尊於戒也。無上菩提四字,乃華梵雙舉。梵語具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阿耨多羅翻云無上,三藐翻云正,三翻云等,菩提翻云覺。無上是理,正等覺是智。正謂正中,即一切種智寂滅相。等謂平等,即行類相貌如實知故。然此極果理智,非亞位所獲,唯佛與佛乃能證知。今以引證此者,謂非獨人天樂報,權乘取果,功唯在戒。即諸佛如來圓滿萬行,所證無上菩提,亦以戒為本因。凡諸真修行者,應當一心奉持淨戒。而云一心者,斯有大小之別。大乘一心持戒者,是自性戒。真如不變,本無染淨。真如隨緣,修證不無。所謂已知法性無染污,隨順修行尸羅波羅蜜。是稱性起修,全修在性之旨也。聲聞乘一心持戒者,是別解脫戒。憑師秉受,識相護體。少有染污,即千聖制。若心不專一,精窮律學,則名相茫然,持犯焉曉。貪欲之念易興,我執之妄難除。縱有禪定智慧,非淨戒所發。真無漏故,必落魔邪。是以引經為證。復恐大小混糅,不明持戒之心。故下文示其嚴持身戒之宗也。

持戒之心,要唯二轍。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故律云:若不誦戒羯磨,盡形不離依止。

釋 此乃推功於戒也。要謂宗要,轍是車輪所輾之跡。若依第六識心起三毒煩惱,則成染根本,是生死因;若依之修三無漏學,則成淨根本,是出世因。今就此心持戒而論,宗要唯二,猶車兩輪合轍,方能任載至遠,偏則難免折軸之憂。持戒止作並行,庶幾塵勞逈脫,昧則反招違破之苦。今人受戒欲淨而多染者,良由未明二持之宗。故示云:止持則戒本最為標首者,止謂禁止身口,不造諸惡,則四分戒本最為詳備。名標五篇,類分六聚,隨業心輕重,定犯相開遮,乃比丘淨身樹德之首務也。作持則羯磨結其大科者,作謂作辦事法,不越毗尼。准事大略,一百八十有四;約法量度,僧數眾多一人。總收羯磨以結大科,更無有餘,是比丘施造成濟之秘術也。然斯止作,已往賢聖奉持,而早獲無漏;未來僧伽依修,而必紹聖種。捨此通途,則入道無由。故云: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向下結證,顯宗有據。故律云:若不誦戒,謂不攻習其止持;若不羯磨,謂不精練其作持。二持罔諳,佛訶啞羊。故制盡生形壽不得離於依止,唯聽人為己師,而不聽己師於人也。

○二、明世尊滅度教法流傳分律之端

自慧月西隱,法水東流,時兼像正,人通淳薄。初則二部五部之殊,中則十八五百之別,末則眾鋒互舉,各競先驅,人或從緣,法無傾墜。

釋 初二句,法喻雙舉。慧者,如來以實智自證真理,以權慧說法利生,今在應迹利生邊論,故但云慧也。月取清涼解脫之義,以喻如來於三界火宅中,施清淨微妙法,滌除眾生熱惱,令得解脫諸苦也。月輪雖有東昇西沒之狀,未曾離於太虗,則隱而不隱。佛應身雖有降生涅槃之相,未曾離於真際,則滅而不滅。故云慧月西隱也。如來在世,教談權實,言詮半滿,乃至結集三藏,法海汪洋,浥潤五天,恩波浩溢,衍澤震旦。故云法水東流也。時兼像正,人通淳薄者,此二句嗟時世不古,以起分律之端。佛生周昭王甲寅年二月八日,入滅於周穆王壬申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入滅日為始,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自漢明帝永平七年,教法流入東土,至唐高宗丁卯年,則正法千年,已過像法又經六百餘年矣。既時不同於佛世,故人亦非真淳體權達道之者。由通澆薄,致興異執。自正法百十六年間,阿育王治國時,分裂毗尼,以水投乳。初則二部,乃結集窟內窟外之分。從此二部,出生十八部,其五部即十八所攝。五百者,大約言部類名數之多也。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文中雖序三時,其義所重在末。因兩土傳持,多沿譌故。鋒者,刀劍之芒也。軍前鋒曰先驅。若以此方律學論之,則僧祇肇弘於曹魏,四分濫觴於大唐。中歷晉、宋、齊、梁、隋代以來,十誦、五分,俱有司持。而諸部繼宗者,不無矜己抑他,致令說鋒互舉,各欲爭競先驅,以顯化導之勝。在人或可從緣易攝,於法自無傾墜廢興也。

然則道由信發,弘之在人,人幾顛危,法寧澄正。

釋 弘者,大也。此有二義:一、能弘,二、所弘。能弘之人有二:一、自持,二、轉化。所弘有四:謂教、理、行、果。上就理法而論,則理法湛然,故無傾墜廢興。此依教行而言,則信智無偏,方可弘道。若能弘之人,知見尚且顛危,所弘之法,寧得無紊而保其澄正耶?

所以羯磨聖教,綿歷古今,世漸增繁,徒盈卷軸。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覈其宗緒,略無本據。師心制法者不少,披而行誦者極多。輕侮聖言,動𦁊形網。

釋。 此申明人法不能澄正之義也。世有二論:一以王者易姓受命為一世,二以師資相傳為一世。羯磨自佛金口親宣,僧伽依奉行持,乃至歷於大唐,古今不絕,咸遵藏文。世有撰集,漸增繁雜。既無益裨於成濟之功,但徒勞盈其卷軸而已。向下出陳增繁無益之過。考其實錄,多約前聞者,謂若考究其錄,實出何部,則正制無憑。多約聞前人口語,即以為是也。覈其宗緒,略無本據者,謂覈定其宗,所尚何律,則頭緒錯亂。大略因源流失傳,無本可據也。如是考覈師心,妄制偽法者不少;披覽不擇,是非誦行者極多。縱雖遇事彷行,凡諸施為,莫不輕侮聖言,自將身形,投入非法羂網矣。〔𦁊,音卦,絲結羂也。〕增一中,佛言:比丘!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漸令戒法毀壞,而令多人不得利益,作眾苦業。葢斯之謂也。

皆務異同之見,競執是非之迷,不思反隅,更增昏結,致使正法與時潛地矣。

釋。 此復申明動𦁊形網之因,以歎其法道也。務者,專力於事。以非制為是制,謂曰異見。以是制為非制,謂曰同見。同異即是非也。不思反隅者,此引儒書,舉一隅以三隅反,謂物之有四隅。舉一以知三反者,還以相證也。佛制羯磨,過有七非,舉一非以六非反。今不但思反,而且更增昏煩結惑,迷障愈深。致使如來正法,與競執同異之時,潛藏於地矣。

故佛言: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令正法疾滅。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慈誥若此,妄指實難。

釋 此引第三分瞻波揵度,以證不得增減羯磨,當隨順如來所說文句,違者犯越法毗尼罪。當如是學者,乃教誡之語。慈者,佛為一切眾生大慈悲父。誥者,以上發下曰誥。妄指實難者,謂非制言制,決無允肯之理也。

○三、明宣祖撰集羯磨刪補隨機之意

昔已在諸關輔撰行事鈔,其羅種類,雜相畢陳。但為機務相詶,卒尋難了,故略舉羯磨一色,別標詮題。若科擇出納、興廢、是非者,彼鈔明之。此但約法被事,援引證據者,在卷行用。

釋 准別傳云:撰集此羯磨,在唐太宗詔住崇義寺時;撰行事鈔,在唐高祖武德年間,故言昔也。諸關輔者,關謂長安,有四關,唐都於內,故稱關內,亦名關中。四關者,東有凾谷關,南有嶢關,西有散關,北有蕭關。輔者,漢武帝立右扶風,即鳳翔府扶風縣;左馮翊,即西安府同州;京兆居中,而為三輔。今以漢、唐兼稱其處,故云諸關輔。撰行事鈔者,撰謂造也,鈔謂謄寫也。行事者,乃律學所行等事,其間羅列,各分種類,斂歸施為,雜相通塞,俱已畢陳。但為機務決疑,相扣詶答,准律撰文,其秉白聖教,故未錄載。若夫作辦,卒尋難了,故略舉羯磨一色,別標能詮之題。若今科內,凡揀擇出入、興廢是非者,臨文並示,彼鈔明之。此但約一百八十四法,以被時、非時事,皆引有證據者在卷行用,則非同無據者可知矣。

然律藏殘闕,義有遺補,故統關諸部,撮略正文。必彼俱無,則理通決例,並至篇具顯,便異古藏迹。

釋 律藏殘闕義有遺補者,律藏二字單言本宗四分律藏,然此四分律藏久於五印傳持,緣尊者佛陀耶舍先在本國誦四分律,後入東土不賷梵本而來,姚主請譯流通,耶舍口誦梵音,佛念筆授成文。殘闕者,殘謂零落也,闕謂減少也。此有二論:一結集法藏律無多部,後因異見遂爾漸分,既取捨非同則殘闕不無;二譯傳此土翻梵成華,筆授潤文擬或遺漏。統闕諸部撮略正文者,統謂總也,關者要會也。諸部者,今藏中有摩訶僧祇部律四十卷,薩婆多部律名十誦六十五卷,彌沙塞部律名五分三十卷,並善見薩婆多論等,故云諸部。其根本一切有部,於後方來故爾不序。南山宣祖慧見超羣弘振頹綱,閱本藏文味諸揵度,逢事當作義合秉法,而羯磨不載難於應用,故總會諸部。若制有者,撮取正文以補其遺,必彼俱無則理應通決,准例餘法便其時機,並至篇具顯。由便於今,故與古藏卷文迹有異也。

夫羯磨雖多,要分為八,始從心念,終乎白四,各有成濟之功,故律通標一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類聚編之,文列十篇,義通七眾,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也。

釋 此段乃分科謙結之文也。謂聖制羯磨雖多,其義大要分八:一但心念羯磨,二對首心念羯磨,三眾法心念羯磨,四但對首羯磨,五眾法對首羯磨,六單白羯磨,七白二羯磨,八白四羯磨。而以後三為本,前五為開。若以四五為本,三二是開,各有成濟之功者,謂僧眾一人有異,秉白辦事無殊,但揀壞緣俱成利濟也。敢就其時用顯要者,敢謂勇敢,乃進取之義。就者,從也。准舍利弗問經中,佛言:摩訶僧祇部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添甘露,諸天飲之但飲甘露而棄於水,人間飲之水露俱進,或時消疾或時結病。其讀誦者亦復如是,多智慧人能取能捨,愚癡之人不能分別。今宣祖獨敢採補遺軌准例闕範,而南山律宗赫赫傳芳,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來所使,孰能勇敢以符聖意哉。編者,次簡也。篇者,簡成章也。豈今傳諸學司,將以自明恒務者,此二句乃謙結之文也。豈者,非然之辭。司者,主也。今者,即彼時諸司律學宗匠也。謂斯羯磨豈因當今律司而輙撰集,本欲將以自明無昧,終身願為恒務也。此則德碩而不矜,學博而不負,謙恭善導愍物情切,皆由弘法之願深廣也。

略釋原序已竟。

篇目

集法緣成篇第一 諸界結解篇第二 諸戒受法篇第三 衣藥受淨篇第四 諸說戒法篇第五 諸眾安居篇第六 諸自恣法篇第七 諸衣分法篇第八 諸罪懺法篇第九 雜法住持篇第十

篇目終

No. 730

曇無德部四部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一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今釋此羯磨大科分三:

初釋本題 次釋人題 三隨文續釋

今初。

曇無德部四分律

釋 題中首標部名,次出律者,為別他宗特顯本部故。詳釋如止持會集所明,茲不再繁。

刪補隨機羯磨

釋 刪者,謂刪去緣起之繁,撮取正制之法。補者,謂補足本部之遺,准例餘軌之式。若詳明刪補,義如原序。隨機者,謂就其時用也。梵語羯磨,此翻辦事,亦云作法。若能如制秉白,施造遂法,皆有成濟之功。故律總標羯磨,乃作持之都名也。然羯磨制宣,廣長舌相,博應聖凡。捨之則涅槃無徑,依之則菩提有基。後進前修,妙宗斯法。宣祖撰集,藏卷有四。今新續釋文,成十五卷,茲當第一。略釋題竟。

次釋人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道宣撰集

釋 唐者,以別代世也。李淵於隋煬帝十二年中封唐國公,為太原留守使,後舉義兵入關中,遙尊煬帝為太皇,立代王為恭帝,淵進爵唐王,後受隋禪而有天下,稱高祖,國號唐也。京兆者,數名也。十萬為一億,十億為一兆,十兆為一京。天子所居,必以眾大而言者,葢輦轂之下,聲名文物之所大聚也,故云京兆,猶京都京師之稱,即今陝西西安府是。舊曰長安,周秦漢晉以至隋唐並都於此。崇義寺乃京兆之首剎,今以京寺兼名者,舉京令遠人知京是總名,舉寺令近人知寺是別故。沙門者,是釋子之通稱,謂勤修戒定慧,息滅貪瞋癡,識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道宣二字,是律祖之尊諱,祖乃隋吏部尚書錢申之子,生於隋高祖開皇十六年,九歲徧覽羣書,十二歲善習文墨,十五厭俗,依智首律師受業。十七落髮。二十依智頵律師受具。三衣唯布,常坐一食。唐高祖武德四年,再依智頵律師習律。性樂禪那,期修正定。武德七年,晦迹隱於終南山紵麻蘭若,始製行事鈔。貞觀十九年,奉太宗詔,住持崇義寺。玄奘法師翻經弘福,筆授潤文,推為上首。唐高宗永徽元年,復居終南山。乾封二年春,天人報祖歸彌勒內院〔乾封即高宗所改之號,當永徽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眾見天上幡華交列,異香天樂,天人同聲請祖覲彌勒。上聞之,詔天下寺院圖形奉祀。後唐懿宗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由其始終隱居終南,故世多以南山律師稱焉。自唐迄今,律學咸紹其宗。撰者,述也,造也。集者,聚也,成也。略釋人題竟。

三、隨文續釋。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緣成篇第一

釋 一切所作事業,因緣成就,方可克辦。今但云緣成,不言因者,緣謂人、法、事,事內攝因故。由先起心辦事,後方秉白作法,即以辦事之心為因,故立集法緣成,冠之於首。篇者,編也,出情鋪事,明而徧也。文列十篇,茲當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故前舉綱領,未振毛目。

釋 初二句。事謂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時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薩,每逢夏際九旬安居,不得越前過後,縱聽開緣亦有定期,故名時事。二者非時事,除時事外一切成善治罰等事,隨緣即辦不局時節,故名非時事。法謂一切羯磨,葢法不孤起、事不自辦,法因事制、事依法成,舉事則兼法、舉法則兼事也。大謂二部大僧,小謂下三小眾及近事男女。齊者等也,降者歸也。今斯羯磨正為大僧辦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稟受歸戒,及小三眾安居自恣等,統歸於中,以彰戒為七眾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次二句謂一百八十四種僧法羯磨,成濟之功無殊、秉白之用有別,故前詳列,俾其舉綱得目、挈領全裳也。綱乃舉綱之總繩,目乃網孔之細數,網雖大小不等,一網一綱已定,孔雖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數,此羯磨綱目亦復如是。今文首標集法緣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總綱也。一百八十四種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細之孔目也。若隨法分類者,舉單白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九法,是其細目。舉白二羯磨為綱所攝五十七法,是其細目。舉白四羯磨為綱所攝三十八法,是其細目。又若舉但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三十一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對首羯磨為綱所攝五法,是其細目。舉但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三法,是其細目。舉對首心念羯磨為綱所攝七法,是其細目。舉眾法心念羯磨為綱所攝四法,是其細目也。若隨事分類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諸界結解之總綱。十二白二羯磨結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綱所攝之細目也。至於後八篇,其說亦然。故云前舉綱領,未振毛目。毛謂微細。

又緣通成壞,教相須張,並如後例,義無紊亂也。

釋: 成則如律如法,壞則非律非法。須者用也,張者開也。謂作白羯磨,雖藉緣成,方辦前事。又復應知,所集緣中,通乎於壞,若弗預研,難明非過。故准制教成壞之相,開列篇首,庶幾臨境不昧,以便察是揀非。並如後文,准例遵行,義無紊亂。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釋: 上總標名,此下分列綱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舊列之。若有綱目而無法者,今隨贅下云:此法續入某篇,俾知類斂有歸,不致目法錯亂。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 行鉢法、 餘語法、 觸惱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 僧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 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捨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 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 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捨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於滅諍中明〕、 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 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釋 差往王城結集,乃至阿難答法。此六單白羯磨。按五百結集云:如來涅槃七日已,大迦葉知之,領五百比丘奔詣鶴林,皆欲見佛,未燒舍利。於途次間,聞䟦難陀釋子在眾中語諸比丘言:長老且止,莫大憂惱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脫。彼在時數數教我等,是應是不應,當作是不當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葉聞之不悅,乃至鶴林禮佛足時,世尊足還內棺中不現。大迦葉哀歎說偈,遶棺七帀,火不燒自然。大迦葉燒舍利已,以先途中所聞因緣告其大眾:我等今可共論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餘言譏嫌沙門瞿曇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時皆共學戒,而今滅後無學戒者。諸長老,今可科差比丘多聞智慧是阿羅漢者結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云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已,捨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准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差說麤罪法〔續入第九篇中〕。 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鉢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并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 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 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 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 結受戒小界法并解。 結說戒堂法并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大界法并解。 結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并解。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 與癡狂法并解〔續入第五篇中〕。 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 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 結淨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 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 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 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 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 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家法。 解覆鉢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釋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後於第十篇中續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 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 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 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 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 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 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 訶責法并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 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 依止法並解〔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 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 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 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 不捨法並解〔若起惡見不捨者用〕。 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殘所用〕。 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釋 目列三十八種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學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屬成善羯磨,原卷已備,餘三十六法,盡是治罰羯磨,皆續入第九篇中,義通淨染染淨,淨淨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說戒法中亦爾。

釋: 前集僧法,非眾莫秉;此列對首,隨事故開。對首者,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陳如等五人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來比丘,得證阿羅漢果。佛令各各教化諸方,勿二人行。眾奉佛敕,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與出家受具,謂剃髮受三歸也。後制十僧,白四受具。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歸,即是受具?佛言:歸依三寶,即是出家;三歸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語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說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薩日,應先淨處,及備眾具。若僧數不滿,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語說戒,亦名清淨布薩。故云:說戒法中亦爾。

十誦律云:對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後來比丘不與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云: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義分二別: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法,文通諸部,並如下列。

釋 謂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義,名立對首,法非一槩,應分為二;若不別曉,機法俱非。

△但對首法〔〔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捨。 受鉢法並捨。 受尼師壇法並捨。 受百一衣物法並捨〔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 捨請法〔於止持單墮中已明〕。 捨戒法〔於止持初重中已明〕。 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鉢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 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 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 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 捨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 白僧殘諸行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 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 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 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釋: 一往師家,無論所犯輕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禮,求發喜悅,名曰對首懺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罰機開,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傳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義分三別: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法,三、眾法心念法,並通諸部。至文自須准僧法羯磨,獨四分一律。

釋 心念者,謂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謂不言而辦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聽者,緣開不恒。前對首法中已明文通諸部,至此復云並通諸部。如是重重引證者,為顯採補殘闕,唯對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無遺,故弗採補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懺輕突吉羅法。 六念法。 說戒座中發露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捨三衣法、 受持鉢法〔此中受二藥鉢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 受亡五眾衣物法。

已前略明緣集,已後辯緣成壞。

釋: 上句結前所列合三開八羯磨之綱目,釋事法兼通等,略明緣集也。下句起後廣引教相稱量作法之定制,釋緣通成壞等,以振毛目也。標文分前中後者,為對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綱目中列所兼能,此辯緣內能所雙彰,須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釋: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種,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詳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緣,六羣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舉一人、二人、三人,或僧舉僧。佛訶責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眾。和合有二義:一、理和,謂同證無生;二、事和,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四人以下,不成僧數。自制白四受具之後,中國定滿十僧,邊國開聽減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應差二、五德人,眾但五人,前後單差,六人同集,一時雙牒。凡為僧殘、行滿、出罪,事重法嚴,眾須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餘一百三十一羯磨應作;若五人僧,除中國受具並出罪,餘一百三十二羯磨應作;若十人僧,除出罪,餘一百三十三羯磨應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種羯磨應作。而況過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則多多益善也。須知四種僧應辦之事,如數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總明僧法也。

△一、稱量前事

釋 稱者,量度也。作持稱量,大約有二:一者、應於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二者、應隨一一羯磨,稱量人、法、事三種緣。若善稱量,則功歸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稱量,則過責臨眾,事無克成。是故首明稱量,一貫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論云:事謂人法也。

釋: 凡所作辦,人、法、事三現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隱於人、法者,葢事因人起,人能秉法辦事,故引母論以發其隱。論文云事是人,亦謂法也。

律云:稱量比丘及白衣,稱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餘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鬬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為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准例。

然所為之緣不出三種,謂人、法、事也。如受戒、懺悔、差使、治擯等,為人故作;如說戒、自恣等,為法故作;如結界、攝衣、淨地、庫藏等,為事故作。

釋: 此明隨一一羯磨稱量三種緣也。謂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辦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種。事緣雖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發起因緣屬本羯磨者,有羯磨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彌即成比丘;懺悔羯磨,生慚發露立誓責心仍淨;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應辦其事;治擯羯磨,量情調伏折攝改往修新。因緣本是為人發起,故云為人。如說戒羯磨,半月長淨單白即誦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隨次恣舉。因緣本是為法發起,故云為法。此為人、法者,皆屬本羯磨也。唯結界發起因緣屬他羯磨,若無他對何須結界?如結大界戒場,本為眾僧一切羯磨事起依託而結;如結攝衣,本為令人離過事故結;如結淨地,本為煑畜飲食事故結;如結庫藏,本為貯積物事故結。所以界因有事方結,豈結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緣屬他羯磨也。又文雖分差使為人莫過,以其大槩而論,非一切差使亦爾。於中不無為、法、事者,此但略舉三緣,故末皆以等字攝之。餘諸羯磨,後文隨釋自顯。

或具或單,時離時合,並先須量據,使成應法之緣示也。

釋: 羯磨雖分人、法、事三行用,復有具、單、離、合之別。宣祖婆心訓後,而令精持毗尼者,並先量度為據,使成應法之緣,故爾垂示也。或具或單者,指法而言。時離時合者,指人、法而言。謂一切羯磨,各各用處,有必具必單,或具或單。由其施法隨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為具,唯用一法,名之為單。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單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無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單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捨墮中,除五長及三壞捨,第二十二畜鉢減五綴,更求新鉢,此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有二,餘二十一,每一事中,單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決無單作之制,是說已定屬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後略去差教,不須更差,壇壇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後二,以男女兩異,律無屏問,故缺差、喚二法,是為必具中之差別也。如犯十三僧殘,覆則有三白四,無覆有二白四,或覆與無覆二罪同時發露,此皆隨各犯緣,必然一一單秉,無二可具,是為已定單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說戒,和僧單白,人多則白二,差人單白行籌,或尼請教誡,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時隨秉。若但四人一白說戒,由人增減,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單也。復有通單具者,如結解說戒等三小界,以其問答非具,理無雙答,論其一坐結解,法復非單也。若總判具單者,單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懺法、行籌法、差教授法、喚入眾法、對眾問法、說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屬具,餘三十一法屬單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還衣法、護鉢法、差受自恣人法、賞看病人法、分輕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籌法,此八屬具,餘四十九法屬單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屬具,餘皆屬單也。又但對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屬單也。眾法對首五法,如懺捨墮法及自恣法,人滿四五則同僧法,人減二三唯用對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單,餘三屬單也。又但心念、對首心念、眾法心念,此三種羯磨共十四法,皆屬單也。以上百八十四種羯磨,或具或單,其間差別,准制如此。而言時離、時合者,欲諳其離,先量其合,若昧於合,離從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離。如清淨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遠眾名離。離合是羯磨之名,能離合者,却是比丘。謂有羯磨能使人離,復有羯磨能使人合,離合因緣,各有其時,時有久近,故云時離、時合也。然離非一,有令永離,有暫時離,有定期離,有不定期離,及但名離離、非離等多種離法。如滅擯羯磨,能使永離。如遣不誦戒、毗尼二法,令暫時離,事畢非離。餘法同僧,不來別眾。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離有定期,期滿非離。如擯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滿眾如舊,此則離無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屬離,無界可攝故。又如學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數,法應名離。既聽布薩、自恣、學比丘戒,此復非離,乃離而非離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雖非別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與出罪、解擯等法,皆名屬合,仍同淨眾法食故。是為百八十四種羯磨中,時離、時合之差別也。

△二、法起託處

釋 起者興立也,託者寄託也,謂凡作法必有託處,前已詳明稱量示作法有據,若託處乖制則法亦難興,故第二復明法起託處。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結界。

釋 文引僧祇,謂一切僧伽藍,大小不一,處無定限。若未結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託之處。此明遮制也。復引本律,謂一切僧伽藍,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聖教,縱廣方隅,有限僧居。作法託中,有緣受欲,無事親臨,不得別眾。此明定制也。

然託處有二種:若自然界中,唯結界羯磨一法;自餘僧法,並作法界中。

釋: 託處有二者,謂作法界、自然界也。葢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緣,故作法託處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為住比丘秉法依託而結,倘遘緣出界不能隨,倏爾事起豈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應機立法,復有四種自然界之設:若人乘舟而往,則有擲水約界之法;若從陸路而行,則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則有可分別、不可分別之定制;逢蘭若,則有有難緣、無難緣之邊畔。由不須竪標唱相作法而結,各有已定限齊盡,名為自然界,亦名為不作法界。此為行比丘作法依託之處也。若託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結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餘一切僧法羯磨並同作法界中秉白,無有異也。

若對首心念二法,則通二界。

釋: 此明託通法揀也。恐後人疑謂二界中不能別眾作法,故即隨云:若但對首及心念法託處,則通二界別眾作如法,同眾秉非法。若僧法於二界中同眾秉如法,別眾作非法,故贅而論之。

△三、集僧方法

釋: 集者,聚也。僧謂四種滿數。上引律證,已知託處有二僧法和集,若無准約則聚會何憑?故第三復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當敷座打楗槌,盡共集一處。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無椅〔外字 CB04775:[柷-口+登]〕,凡欲會聚年少比丘,先淨其處就地敷具以待眾座。楗槌者,無正飜譯,至呼召時自從聲論也。

五分律云:隨有木、瓦、銅、鐵鳴者,令淨人、沙彌打之。若無沙彌者,比丘亦得,不得過三通。

釋 復引五分者,以釋楗槌從聲之義,兼明能打之人。鳴者,凡物有聲皆曰鳴,如擊鐘、撾鼓、敲板、扣罄,隨打何物有聲者,即是集僧楗槌也。淨人乃僧伽藍民,恒為僧使,緣從王施,依棲淨眾,故號淨人。沙彌有形、法二同,此謂法同。非形同者,雖聽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臘長,以三通為定。不得過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則以違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傳中,令有長打之法。

釋: 此傳四卷,後魏時出。彼中因他請陞座,故令長打,猶今陞堂、講法、受戒等,方丈傳爐,座前伐鼓之儀。今所引者,俾知講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長打也。

三千威儀中,具明杵下之數。

釋: 上云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薩婆多論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釋 復引斯論者,恐紊杵數,以明僧約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謂一定之恒規,若通數互易則集此彼,至信約既失有誤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經云:阿難陞講堂擊槌。槌者,是如來之信鼓也。

△四、僧集約界

釋 約者,期約也。上明作法託界,界總標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詳分界別,集亦不同,故第四、復明僧集約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則准三種,謂大界、戒場、小界。若論小界,無外可集;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

釋 夫界有二:此句總標,下別釋之。准律則作法界有三:一謂大界,就中復分六種:一單大界,二攝衣大界,三內有戒場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別大界,六食同法別大界。第二戒場者,此因大界邊際寬廣,眾集疲極,聽結,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論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為眾不同意,暫開作法,更無外來可集。若是戒場及大界者,結時所唱方有,各有齊畔,並須盡此制限內僧集之,唯食同法別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處僧應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處僧應集。以法別,不名別眾。若受僧施,眾應均分,不得別眾。

若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則有二種。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別者,准僧祇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若無異眾得成羯磨。

釋: 若依律制,自然界則分四別,謂聚落等。此標下,釋。聚落者,謂人所聚居,猶村落也。此有二種: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別,准僧祇七樹之量為分齊。彼律云:佛在舍衛,時有婆羅門名生聞,請問世尊:云何種菴婆羅樹,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成就,扶疎生長,不相妨礙?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種一樹,如是種者,能令根莖堅固,乃至不相妨礙。彼聞歡喜,作禮而去。有優波離知時,啟白佛言:已聞種樹分齊,今復請問: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不犯別眾?佛言:齊七樹之量,得作羯磨。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故今文云:七樹之量,通計六間六十三步。今若准數約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樹,共計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為一弓,每弓九尺,共該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較此方唐時丈田積步之量而言,以六尺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樹之量四十二弓。於此量中,無有異眾得成羯磨。若此量外,雖有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此明不可分別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別聚落者,准十誦律,盡聚落集之。

釋 可分別者,謂聚落非廣,分齊可知。十誦律云:時諸比丘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諸比丘不應別布薩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諸比丘在村者,齊墻棚內並外勢分,應盡集一處為長淨事,及作隨意單白、白二、白四,悉皆應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別眾罪。此明可分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蘭若亦有二種,若無難者,諸部多云一俱盧舍,按雜寶藏云五里是也,相傳以此為定。

釋。 初二句總標,下文別釋。蘭若亦名阿練若,此飜云空寂,又飜閑寂,以空閑則無諍,乃絕喧幽靜之所也。一者無難蘭若,謂處無惡獸盜賊,出入平安。諸部多云一俱廬舍者,如十誦云:時諸比丘於無聚落空處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佛言:方一拘盧舍。是中諸比丘不應別眾布薩及僧羯磨。翻譯集云:梵語拘盧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聲。俱舍論云:二里。今按雜寶藏經云:五里一往。譯家相傳以此為定,故所准用。此明無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難事蘭若,如善見論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釋 難事蘭若者,謂處多獸賊道路恐怖,不得例無難蘭若之界。此界如善見論所明,梵語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計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該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滿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於此量中得作布薩羯磨,此明有難蘭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薩婆多十誦律,縱廣六百步。

釋 道行界者,准十誦律,有二因緣開聽:一為布薩日,二為自恣日。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結界布薩自恣。東西曰廣,南北曰縱,方圓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計三百六十丈,於此量中得作布薩自恣。按五百問:結道行界時,須斷兩頭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處所。彼乃俗人往來處,若窮路無人行,不可為相,以不知也。若斷路有人車行,雖斷三四村,亦可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眾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擲所及處。

釋: 五分律云:諸比丘同船行,遇布薩日,欲說戒故,聽船內說戒,令就淺水。泊船已定,眾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頭,以水四面灑擲,隨水所至之處為界。餘者在內,隨觀四方。若擲砂亦爾。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謂身面所向方隅齊限之內,集僧無人,方可應法也。

釋: 此文結上,謂上所明六種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標作法界之邊畔也。皆以彼時身面所向方隅為界相,故盡此內集僧布薩自恣。若一人不集,則布薩及自恣不成,無人方可應法也。

△五、應法和合

釋 上云僧集約界,唯戒場大界盡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別眾,故第五復明應法和合也。

律云: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來,現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別眾者爾。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謂界內楗槌一鳴,同居聞聲即至,乃名如法應僧前事。初句謂身心俱集者,次句謂身有事緣開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現前縱得呵人,而意悅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種則成別眾者爾。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一

音義

凡例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傳序云:發凡而起例。

斂

廉,上聲,收也,聚也。

討

尋也。

逭

迯也。

浩

浩浩,大水貌。況文言之深廣也。

贅

附,贅也。

秉御

謂頒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

委

謂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

研

窮,究也。

校讎

兩本相對,覆校如仇也。

窺

小視也。

搜

求也。索也。

足

滿也無,欠也。

遂

隨,去聲,就也,因也。

博應聖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嚴制,普被僧徒。縱是無漏聖僧,殘質未謝,或菩薩示跡僧倫,莫不欽遵,無敢違者。

禪

蟬,去聲。傳,與也。

輦

連,上聲。步,挽車。

轂

音谷。轂者,車輪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

諱

生曰名,死曰諱。

孕

音胤,懷姙也。

頵

音均。

諡

音示。行之跡也。讄行。立號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歿,則君命有司累其功德,為文以表之,謂曰讄行之諡。故唐懿宗欽祖之德,諡號澄照律師,塔名淨光也。讄。同誄。音磊。

鶴林

世尊於拘尸城娑羅林間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稱鶴林也。

初度陳如等百一十人

謂陳如等五人,耶輸伽並友五十人,波羅柰國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間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寶。俱證阿羅漢果者

幾

尚也。

序 五住煩惱

一、一切見住地惑,即三界分別見惑,謂諸眾生由意根對法塵分別,起諸邪見住著三界。

二、欲愛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謂諸眾生由五根對五塵境起貪愛心,而於欲界住著生死。

三、色愛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著禪定不能出離。

四、有愛住地惑,即無色界思惑。由諸眾生不了此惑,住於禪定不能出離。

五無明住地惑,即根本無明惑。謂聲聞緣覺未了此惑,沉滯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謂修方便道,斷見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薩方能除斷。由餘惑未盡,住實報土。實報土者,稱實感報也。故明無明住地。若總而言之,則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根本無明為一住,故云五住。

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謂六道眾生,隨其業力所感果報,身則有長有短,命則有壽有夭,而皆流轉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變易生死。謂聲聞、緣覺、菩薩,雖離三界內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變易生死。如初住為因,後位為果;又後位為因,後後位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變易生死。

三身

身即聚集之義,聚集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謂始從初住,顯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覺極果,理聚方圓,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報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智聚方圓,由智契理,報得此身,是智法聚,名報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應身。謂始從初住,終至妙覺極果,功德聚方圓,故能隨機應現種種說法,度諸眾生,是功德聚名應身也。

汪洋

浩瀚,深廣也。

浥潤

上音邑,溼潤也。

溢

盈,滿也。

濫觴

上音爛,下音商。謂泉始流不過杯,水泛濫而漸至橫流也。

碩

音石,大也。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二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六、簡眾是非

釋 簡者,簡別也。眾者,謂出家五眾並白衣人也。上云應法和合應來者來,然恐來中雜其非眾,故第六復明簡眾是非。

律云未受具戒者出等。

釋。 此引第二分說戒揵度。未受具戒者,乃小三眾。由沙彌盜聽比丘羯磨說戒,同僧法事,名曰賊住。於受具時,便成遮難,故當令出。五分律云:若布薩時,遣沙彌著不見不聞處,應看牀下,以燈火徧照。而云等者,攝白衣人也。緣平沙王信敬三寶,差人守僧伽藍。於布薩日,恐違王命,不敢遠去。佛言:當方便使白衣人出者善。若不爾者,諸比丘出界布薩,不得白衣人前作羯磨說戒。

又云:有四滿數:一者、有人得滿數不應呵,若為作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如是四人者是也。

釋。 此引第三分呵責揵度,明滿呵四料簡也。初句總標,向下別釋。若僧已為作呵責羯磨者,此因鬬諍罵詈,於眾中起諍事故。若已為作𢷤出羯磨者,此因依聚落住,行惡行污他家故。若已為作依止羯磨者,此因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諸白衣雜住親附,不順佛法故。若已為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者,此因以下賤言,譏罵信樂檀越故。如是四人,雖經羯磨,乃苦切治罰,容有乞解,未破根本,仍共僧住。若與眾同集,但得滿現前之數而已,不得遮僧羯磨。若遮者,則犯所奪事中之一。呵即遮也,故云有人得滿不應呵。

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呵,謂若欲受大戒人也。

釋: 若欲受大戒人,是謂沙彌也。故不得滿僧數,應呵者。彼臨受戒,正秉白四時言:我不受大戒。此即名遮,令僧羯磨不可作故。此據十誦毗尼序中,佛言:沙彌受具戒時,心悔不用受具。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言遮。故云有人不得滿數,應呵。

三者,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足數。

釋 此第三中,廣引律證。先明尼及小三眾。若大僧界內和集,為比丘作羯磨者,多是舉過治罰等事。其比丘尼並小三眾,不得作滿數人,不得呵遮大僧羯磨。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

釋 十三難者:一、犯邊罪;二、犯比丘尼;三、賊心受戒;四、破內外道;五、黃門;六、弑父;七、弑母;八、弑阿羅漢;九、破羯磨轉法輪僧;十、出佛身血;十一、非人;十二、畜生;十三、二根。若有此等事者,謂之十三難。人儻受戒持,知有無容受戒。設有眾不知,受已後若知者,即當滅擯不與共住。今言犯者,是受後有犯,犯則非僧,故不得滿四種僧數,不得眾中遮僧羯磨。

若被三舉若滅擯,若應滅擯若別住。

釋 三舉者,謂不見舉、不懺舉、不捨惡見舉。若滅擯者,絕其形跡曰滅,棄之界外曰擯。法食無分,永不共住。由犯不可悔罪,法當如是。應滅擯者,謂事露實犯,法應滅擯。尚未集僧,秉宣白四。言別住者,謂一界同居,和集作法,別住一邊,而不現前和會。如是之人,不得滿僧數,不得遮羯磨。

若戒場上,若神足在宣隱沒離見聞處,若所為作羯磨人。

釋: 已上滿呵雙明,此下唯明不滿也。戒場大界標相各別,神足在空非地所攝,眾中隱沒顯異無形,離聞在見秉白莫聽,離見在聞自身屏障,若為他人作法現前僧不滿數,欲將彼等為滿數者不得,故云若所作羯磨人。

如是等二十八種不足數。

釋: 此句結上。謂尼及小三眾、十三難人、三舉、二擯、別住、戒塲、在空、隱沒、離見、離聞,是二十八等人,於四種僧中皆不得足數故。

又云: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出罪人。十誦云:行覆藏竟、本日治竟、六夜竟,此上七人,佛言:不相足故。

釋 此引第三分覆藏揵度。因六羣所制,彼等自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而與他人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足二十人與他出罪。

十誦緣起亦爾,謂行覆藏竟,行本日治竟,還有六夜及出罪在。行六夜竟尚未出罪,不應作足數人與他覆藏羯磨乃至出罪。本律中文闕行竟,故引十誦以補之。

十誦又云:睡眠人、亂語人、憒閙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啞聾人、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白衣,如是等十二人,不成受戒足數。

釋: 睡眠者,心落無記身徒臨座。亂語者,口無禁忌言多擾眾。憒閙者,心亂不靜意緣別境。入定者,攝心反觀問答不覺。瘂者,應成白四言不能證。聾者,難於察聽是非罔諳。啞聾者,言聽雙闕無益前人。狂者,失却本心知覺昏昧。亂心者,語言顛倒坐起乖儀。病壞心者,四大相違自無主宰。樹上比丘,謂樹上作。安居者,託處有異遠眾非同。白衣者,謂雖已剃髮戒品未沾。此十二種人,中邊國土受戒不得足師僧之數。豈但受戒,即一切羯磨亦不得滿數故。

摩得勒伽論云: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如是等三人不成滿眾。

釋 重病者,心緣痛苦,難候事畢;邊地者,國語有殊,言說不解;癡鈍者,愚無所知,不誦毗尼。如是三人,亦不成受具滿眾。

僧祇律云: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

釋: 若與欲人者,謂凡滿眾之人,皆為作法中證明。一人秉白羯磨,餘眾察其是非,如法則忍可,非法即應遮。故須本人現前,餘眾與欲則可。若以與欲人滿中邊授具師僧者,不許。若隔障者,謂其人雖集,復有屏風簾幔等隔障,視聽非明,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者,謂半隱半顯,仍同異眾,非現前數,故不聽滿眾。中間隔障者,謂人已來集,身無遮隱,中間復有物隔,彼此面障,各不相覩,故不得滿眾。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者,雖無物隔,覆露仍異,故不成滿眾。若一切露地坐,申手不相及者,雖無覆障,坐處是一,與眾復遠,手不相及,故亦不聽滿眾。又云:若眾僧行作羯磨,坐則非法,乃至住坐臥互作亦爾。第四分云:我往說戒處不坐,為作別眾。佛言:非法。

釋 凡入眾為足數僧者,坐起行來同眾不異,異則不和。在眾非眾而云臥者,為足四儀不闕法數故。下引本律申明僧祇別眾之由事因。六羣比丘彼於布薩日作念云: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令眾羯磨不成遮故。佛知呵責六羣云:如是作者非法。

五分云:病人皆羯磨說戒。

釋: 彼律云:布薩日,病人若來僧中,若病者多不能來,僧應集病人所羯磨說戒。此明別眾病尚無開,況餘小緣而違聖制?

佛言:別眾義。如醉人等,或自語前人,不解心境,不相稱等,並名非法。故律中受戒捨戒法內云:若眠、醉、狂、恚,不相領解,如前緣者,並不成故。

釋。 初三句准律出義,下依律釋明。受戒揵度云:時諸比丘有與眠人受具,覺已還家。諸比丘言:止!莫還家,汝已受戒。答云:我不受戒。有與酒醉人受具,有與狂人受具,有與瞋恚人受具。其酒醒已,得本心已,瞋恚止已亦爾。此謂正受戒時,心境不稱,受已還家,非僧所攝,故云別眾,義如醉人等。初篇捨戒法云:若於顛狂人前捨戒,亂心人前、痛惱人前、聾啞人前、中國人在邊國人前、邊國人在中國人前捨戒。此謂正捨戒時,自語前人不解,雖未成捨,捨念已決,體非比丘也。末二句總結。第三、不得滿數。不得呵者,謂如前廣引毗尼,詳明所遮等緣,並不成應法,滿數僧故。

又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臨機明練成壞兩緣。

釋: 前文唯簡滿數之僧,此復兼明別眾,故云又復須知別眾不足數等四句差別。初句謂有人不得於受戒、出罪、受懺、治罰等羯磨僧中足數,以被治罰尚未求解,所犯之罪未曾懺悔,故餘羯磨中得足僧數。若離見聞處乃至申手不相及非足數僧,犯別眾過,此即被呵責等四種人是也。二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一切羯磨中皆不足數,雖在界內不犯別眾,此即比丘尼等四人及十三重難、三舉、二滅𢷤等人是也。三句謂有人於受戒及一切羯磨中皆不得足數,若不來、不與欲、犯別眾罪,此即瘂聾、癡鈍、亂心、重病、邊地等人是也。為彼不能證明是非,故皆不聽足數,由本是比丘,故不來犯別眾。四句謂有人於受戒乃至於一切羯磨中皆得足數,不來、不與欲、犯別眾,此即清淨無過比丘是也。若能如是一一簡之如法,是謂羯磨成也。不能如是一一簡之非法,是謂羯磨壞也。斯乃四句差別之義。若和集秉白,以便臨機明曉,是為善閑毗尼,熟練成壞兩緣。

四者、有人得滿數亦得呵。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釋: 此謂如法比丘同一界住,作法來集不離見聞,乃至傍近羯磨人令語可聞,是故稱名善也。由善而無過,亦得滿僧數,亦得遮羯磨,故云如是等人具兼二法。

△七、說欲清淨

釋 前應法和合,是非已簡。若有應與欲者與欲來,不知與說軌則為何,故第七復明說欲清淨。

律云:諸比丘不來者,說欲及清淨。於中有三,謂與欲、受欲、說欲等法。

釋: 此中總引第二分說戒揵度,先標三法,後別明之。俱攝但對首內,與欲法屬公私也。

一,明與欲法。

釋: 與者,付授也。欲者,樂欲也。若在一界同居,凡行如法僧事,此則人人樂欲,和合共辦。由被緣務所羈,不能躬詣,故將自己樂欲之心,對一知法比丘,具儀說之。乞彼至時,傳向僧中,俾知心同不異,以准現前集眾。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辦。緣斯故開與欲之方便也。

若有佛法僧事、病人、看病事者,並聽與欲,唯除結界一法。

釋: 此按本律聽三寶及病事與欲,然於法病二事開緣未詳,今採根本部明之。彼云:若羯磨與欲,或現有病、或恐病將生、或遇新病差、或瞻病人疲困、或遭饑渴寒熱、或稟性多有闇睡,修餘善品冀遣惛沈、或於靜房自誦戒本、或於他聽受戒義、或守文句人繫心思義恐其廢忘、或創始修得妙觀現前為伏心故、或於覺分善品不令間雜,若雜緣恐失正念、或時見諦,得斯皆與欲無犯。若與欲者多、同集者少,老苾芻當廢餘善事,當赴其處。若苾芻懈怠及為鄙法而與欲者,得突色訖里多罪〔即突吉羅〕。唯除結界一法者,凡作一切僧法必具十緣方成,唯結界羯磨只具七緣:一者無處可託、二者無界可約,既無界攝故不說欲。又則結界先唱方隅,必知縱廣創立之限應須盡集,故亦不聽與欲。據滅諍揵度中,用多人語及草覆地滅諍,亦不聽與欲,恐不現前後更發起諍事故。

有五種與欲,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成與欲。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

釋 現身相者,時有病比丘,於布薩日不能口說清淨欲。諸比丘白佛,佛言:應與身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若搖身、若搖頭,乃至舉一眼,名與清淨欲。若病者不現身相,若四種口說言音不明等,皆不成與欲。應更與餘者欲,謂待病人惛沉甦惺再現身相,及餘四再向他人言說明了,俱成與欲。

又云:欲與清淨一時俱說,不得單說。

釋 律中制緣,因六羣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彼持欲比丘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而羈留羯磨說戒。以此白佛,佛言:與欲時應云:我與欲清淨。准此,謂一令告其自己樂欲之心,一令告其半月清淨無過,雖不現前亦不礙於眾僧作法,故云與欲清淨。一時具說,不得單說也。

若欲廣說者,應具修威儀,至可傳欲者所,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具修威儀者,具謂無闕,修謂整飾。凡入僧中及對一人作法時,應整衣肅容三業必恭,以表至誠也。向下具儀准此不繁。大德者,梵語娑檀陀。律攝云:是相敬言,於苾芻若少若老,不應呼名及姓氏等。老呼小者為具壽,小稱老者云大德。而言一心念者,是乞其慈愍注念於己也。如法僧事者,此是總句。律中因六羣稱事與欲言:我以此事與汝欲及清淨。僧中事起,持欲比丘言:我持某事欲清淨來,不持餘事欲清淨來。故所羈留僧事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稱事與欲,自今已去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此乃定制也。

佛言:若能憶姓相名類者,隨意多少受之。若不能記者,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亦得。

釋 此引開緣備用。律中因比丘受一人欲已,疑不受二人欲,乃至受三人欲已,疑不受四人欲。佛言:若能盡記識字者,隨意多少受。不能憶字者,當稱姓。不能記識姓者,當稱相。不能記相貌者,但言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亦得。

續 僧祇律云:當明日布薩,今日與欲,不名與欲。又云:時集應與清淨欲,非時集應與羯磨欲〔文〕。原文唯引本律明時欲。若尋常僧事,准僧祇云:如法僧事,與欲羯磨。餘詞同上。

二、明受欲法。

釋: 受乃領納憶持也。若與者,能廣略如法與其受者,不善憶持及身有犯,皆不成受。

佛言:若受欲者,受欲已便命過,若出界外去,若罷道入外道眾、別部眾,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七緣,若自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三舉、二滅擯、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如是等通前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爾,應更與餘者欲。

釋 受欲已便命過者,生死呼吸不與人期。出界去者,倏爾緣牽身逐事往。若罷道者,貪欲熾盛戒羸還家。入外道眾者,知見顛倒棄正從邪。別部眾者,四諍反和部黨各分。至戒場者,異界經行忘誤所受。明相出者,後夜已過時屬次朝。律中有如是七緣,諸比丘與欲已,一一生疑作念:為失欲?不失欲?往白世尊,佛言:皆失欲。十三難人乃至離見聞處,義准前釋。通前命過等七種,此二十八緣並不成受欲。如此人等受既不成,縱然持欲,若至中道、若至僧中皆不成就,故云亦爾。應當更與餘者欲。

僧祇云:五種失欲,如不足數中說。又云:在界外受欲持欲者,出界外與欲人,出界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第五持欲,在僧中因難事驚起,無一人住者。如是等並名失欲。

釋: 不足數中說。五種失欲者,謂若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露,若中間隔障,若半覆露,申手不相及,若一切露地坐中,申手不相及,是名五種失欲。在界外受欲者,律制依界集僧,界內與欲,非界所攝,不在集中。若布薩日,先有事緣出界,界外不須與欲、受欲,持欲者出界外。此乃自為因緣,有誤他欲。與欲人出界者,法因人開,人去法失。與欲已,自至僧中,還出眾者,律中,時有病比丘與欲已,聞僧中說法、毗尼,自力就聽,坐久疲苦,以先與欲,默然離座去。若持欲在僧中,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謂持欲人已至僧中,與眾同遭水、火、賊、獸等難,一齊驚起,四散各避,界內無一比丘。如是等,並名失欲。

十誦云:與覆藏等三人失欲〔等其本日治及摩那埵人〕。

五分云:與尼等四人,狂等三人,或倒出眾人,皆不成欲。

釋 尼等四人,謂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狂等三人,謂癡狂人、亂心人、愚鈍人。倒出眾人者,謂受欲人欲令羯磨不成,持欲已至僧中復倒出去,如是等皆不成受欲。

十誦云:取欲清淨人,若取時,若取竟,自言非比丘者,不成清淨欲。

釋: 取者,索也。謂比丘正索彼人欲時,彼言:我已捨戒,作沙彌、作優婆塞、作白衣,我已入外道,我非比丘。彼既自言非僧,則布薩不共,所以與時欲不成故。若索竟,如是言亦爾。

續 僧祇律云:若上座,應言:我是僧上座。不應受。若教授尼人,若誦戒人,應各自說,不應受。若守房人,若病人,應言:我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我是阿練若,我是糞掃衣,我是大德人。不取欲者,越毗尼罪。

釋 上座者,夏臘超羣德業無等,律制僧中序四上座,凡說法開導應供受施,一切作為眾皆恭敬。若教授誦戒者,具德受差已有其任,如是三人理無受欲。若守房及病,自尚與欲故宜善却。若言我是乞食等,此謂自彰頭陀,矜己慢他不取故犯。

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聽轉授與餘比丘。應作如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與眾多比丘受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釋 若自身緣絆,他欲在己,則兩皆失欲,僧事羈遲,故聖慈應機,復開轉授。今文為受多人欲,若但受一人欲者,更眾多二字作某甲,餘詞無異。

三、明說欲法。

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應與堪能持欲僧中說者。

釋: 此明不得疾與無智者欲,應與堪能持欲者。謂詣一往守護戒品,智憶不忘人所,具儀與之。如是之人,方知時欲、非時欲,善能持至僧中,如法為說。此引僧祇者,為顯前失欲諸緣,皆由與者倉卒不擇其人故。

若有說者,羯磨人如上問已,彼持欲者應答是也。

釋: 羯磨是總稱,凡時集誦戒者,非時集秉法者是。如上問已,謂如上應法和合,簡眾是非。羯磨人問云:僧集否?和合否?未受具戒者出否?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若有者,彼持欲人於本座合掌答云:是。答已起座,具修威儀,至羯磨者前,作禮一拜,長跪合掌,如是言: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

若自恣時,應言:與欲自恣。餘詞同上。

釋: 准義說竟,理無默然。諸部文闕答辭,唯根本部百一羯磨云:凡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應答云奧〔外字 CB04687:[箅-丌+廾]〕迦,此翻云好。又云爾,答云娑度,此翻云善。若不作是說者,得越法罪。故今說竟,羯磨者答善,彼說者答爾。一拜起已,歸復本座。此就坐聽誦戒之儀。若是常時立作羯磨,則出入不離本位。向下准此為式。

佛言:若受欲人、若睡眠、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並成。若故不說,得突吉羅。若病重者,應舉至僧中。恐病增重者,僧就病者所、或出界作,不合別眾故。若中道逢難,界外持欲來,得成。

釋: 此引開緣。睡眠是五葢煩惱,入定乃剎那三昧,暫忘由專念善品。既非有意,並成說欲。若存心故不說者,成犯。彼如法與者,無別眾過。若病重者,為不能現身相故。若中道逢難者,律云:時有受欲比丘,遇道路隔塞,賊獸及河水大漲,不得至,更從界外來至僧中。諸比丘生疑,白佛:為失欲不失?佛言:成與欲,清淨不失。此謂界寬路遠者,引據便用。

△八、正陳本意

釋 陳者,敷告也。意者,心之所向也。上引律制,緣開與欲,僧無別眾,身心既集,意欲何為?故第八、復明正陳本意。

謂僧私兩緣,僧中或創立法處則竪標唱相,或常所集用則行籌告白等。

釋。 初句總標本意,謂所為之事無越僧私兩緣,向下分釋。若就僧中公事大約有二:一者或始擇淨地創立伽藍以為法起,託處必結場界攝衣,此則竪三重之標、唱四方之相,俾共住者知其齊畔,以便出入經行。次者或尋常集僧作法辦事,如布薩安居受施滅諍等,此則先須行籌次方告白,若餘僧事唯以告白不用行籌。斯陳僧中公緣之本意也。

私事亦二:若違情治罰,則作舉乞罪;若順情請許,多須乞詞。並至文具顯。〔上乞音氣,與也;下乞音詰,求也。〕

釋: 就私事中,亦有二種,特為一人,非公名私。情者,理也。若共眾居,違理縱意,不守禁戒者,律有明條,必依治罰,或作三舉,與罪白四羯磨。作舉唯是七法,與罪通乎篇聚。順者,不逆也。若善順治罰,如教改悔,僧中請解,羯磨伏罪,誓不更作,眾愍聽許,作法仍淨。此則多用求詞,事有巨細,並至文具顯,斯陳一人私緣之本意也。

△九、問事端緒

釋 端緒,猶頭緒也。上陳本意事有僧私,凡會作辦委僧量宜,必先對眾問其所以,故第九復明問事端緒。

律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事合通別,臨時准一通問。

△十、答所成法

釋: 問則唯言端緒,律教勿紊;答則當依事說,法施有據。若事未確,法亦徒宣,故第十復明答所成法。

律云:應答作某羯磨。然事有先後,法緣通別。說戒、自恣,應在後作;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若結界、捨界,理無雙答,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釋: 初句正明問答,次二句總標答中之差別,下三句隨事別釋,末二句乃叮嚀之語。然事有先後,此但指說戒、自恣二法而言。如五分律云:先作諸羯磨,然後說戒。又如十誦律云:一切事先作竟,僧應說戒、自恣。今文符此二律所說,皆是露罪懺悔之法,不同餘事集僧便作,必須清淨方堪誦聽。故先令發露作法懺悔已,次後方可說戒、自恣,故云事有先後也。然雖今非昔比,不能當下作法懺除、預期懺摩,即名先事發露無覆,亦名清淨說戒、自恣。又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者,謂此二種答法義兼通別,不同餘法唯一別名而已。如受戒羯磨,若在一切羯磨中論,其名各別;若但於受戒中論,其名是通,以戒有多種不同故。凡遇作法問答時,不得但以通名答受戒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某戒羯磨。又如捨墮羯磨,通別亦爾。倘懺第一畜長罪者,不得以通名答懺捨墮羯磨,亦不得以別名答受畜長衣、懺悔羯磨,應兼通別答云受畜長衣、波逸提、懺悔羯磨。如是則事與罪名兩得無遺,乃名如法善答。故云受戒、捨墮義兼通別也。又云結界、捨界理無雙答者,謂解舊結新雖在一時,其結解事異,豈可將兩事於一問中雙答哉?理應先答解界作法,解已更問方可答結。如是隨事問答,使法無缺。若不詳知原委,則有三過:一、人非堪任,二、於事有缺,三、作法不成。故復叮嚀云:並先須詳委,然後問答。

已上十科,總明僧法前方便。凡作法時,先當稱量。〔即第一稱量前事。〕欲作僧法,必有所託。〔即第二法起託處。〕臨行僧事,先鳴楗槌。〔即第三集僧方法。〕楗槌既鳴,盡界僧集。〔即第四僧集約界。〕任羯磨人問:僧集否?和合否?〔即第五應法和合。〕問:未受具戒者出否?〔即第六簡眾是非。〕問:不來說欲及清淨有否?〔即第七說欲清淨,其第八正陳本意,攝稱量中。〕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即第九問有端緒。〕僧中維那合掌答云:作某羯磨。〔即第十答所成事。〕然此前方便,制有增減,非十科一切僧法全用。若布薩時,於簡眾下加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若自恣時,問改請教誡、作請自恣?若結界及滅諍時,不問說欲?凡後文書云作前方便者,皆准斯義。初明僧法竟。

○中明眾多人法

釋 前列對首羯磨綱目法有三十六種,今復申明,便於稱量。

若作但對首法,如持衣、說淨等,通二界,人唯是別。若作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戒等,二界盡集,人非別,眾法則兩異。並前須明識,義無雜亂。

釋: 此文將二種對首比論,令曉所託中之差別也。若但對首,三十一法必須別眾,二人屏作,對眾犯非。若作眾法,對首五法隨界盡集,不應別眾,別則犯非。是謂二種對首並通二界,法則兩異。如斯制義,無容雜亂。

○後明一人法

若但心念法,事通二界,人唯獨秉。若對首心念及眾法心念,界通二處,有人不得。並如前集法中列三相應。然不容臨機,致有乖殊,法式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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